票据关系的性质和效力

票据关系的性质和效力
票据关系的性质和效力

(一)票据关系是一种以金钱支付为目的的债权证券关系

票据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权利人得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债权的有价证券。票据上所表现的权利本质上是债权,这一点其与表现为物权或者股权的物权证券或者股票不同;同时也由于票据债权是以金钱支付作为标的,将其与表现为物品交付请求权的运输证券或者仓单等区分开。票据债权,不仅包括确定的债权,也存在附条件债权。具体来说,持票人对于本票的出票人和汇票的承兑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是确定的债权;而对于背书人及汇票、持票的出票人享有的偿还请求权,是在被拒绝支付或者被拒绝承兑的场合所承认的附条件权利。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二重属性: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对追索权的性质认识理论上是有争论的。通常说票据债权作为一定支付金额的请求权,主要表现在付款请求权方面,如果行使追索权,这个“一定金额”就会发生一些差异。此外,这个“一定的金额”通常是以本国货币表示的,当然可以以外币表示,但是在以外币表示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的记载,则必须换算为本国货币以本国货币支付。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支付的金额未必是一定的。

(二)权利与证券的结合极为紧密

票据关系乃是以金钱支付为标的的抽象的债权与证券相结合并辗转流通的法律关系,与买卖那样的实质性的而且固定的法律关系相比,不同之处突出表现为以下两点:

首先,票据权利产生具有设权性和无因性。票据债权的产生是由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所创造出来的,只要未为该票据行为,票据上的权利就无从成立,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特征。同时,票据权利的转移、行使和权利的发生一样,都需要依证券进行,这就是票据债权的完全有价性。这样一来,票据上权利本身,就与买卖、消费借贷等导致票据债权出现的原因关系不发生关系,原因关系的欠缺、瑕疵,对票据上的权利存续与否不发生影响,这就是票据债权的无因性。票据无因性已成为现代票据领域的一项公理性原则,是票据的性格所在,是构建票据其他法律性质的基础。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系个别独立存在的,相互间不发生影响。”

其次,票据权利转移方式和行使方式独特。作为汇票和本票规则,票据上必须记载收款人,也就是说权利人的指定方式是记名或者指定的;但是在支票上,无需记载收款人。所以,从权利人产生方式上说,票据可以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如果从流通的简便性角度考察,无记名式或者付来人式是最应被推崇的方式,但是票据法上对这种方式有着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汇票和本票规则中不被允许存在,如果仅仅从这个角度看好像与票据的强烈的流通性特点相悖;法律对其严格限制的原因,主要考虑到汇票和本票属于信用证券,如果允许采用此种权利人指定方式,就真的可能使作为商业证券的票据发生类似货币的作用。此外,如果法律规定了这种方式的合法性,也就意味着票据无需背书,当然也无法阻止依背书人的信用进行流通。

最后,票据权利内容具有文义性。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和设权性,票据作成以前不产生票据权利,票据自然是票据所表彰的金钱债权与票据这个物的直接结合,这使得抽象的、对人的、不能为人所感知的金钱债权借助于票据这个有体物,具有了一种对世性,故票据权利的产生、变动应如一般物权的产生、变动一样,要求清晰透明和公开,这种变动的公开性是通过票据行为的公示来完成,票据权利的产生、变动通过票据签发、背书行为公示在票据这

个物上,票据上表示的权利也即是其公示的权利,二者系一体的、合一的,故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只能依票据的记载而定,确定票据文义性,既是票据行为公示性的表现,也是为保障信赖这种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赋予票据行为公信力的必然结果。因此,票据文义性是无因性、设权性的要求,是票据无因性的必要的技术支撑。

(三)在同一个证券上表现了指向同一个目的的若干个并存的权利

票据关系是作为与其基础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的,仅仅与金钱支付相关联的法律关系,相对于原因关系来说,起着手段的作用,与如同原因关系那样的实质性的交易关系不同,在各个当事人之间没有对立的利害冲突,所有的行为人人均须为金钱的支付这一共同目的而协同努力。票据关系上的存在多个债务人,法律设计了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之分。汇票法律关系中,承担主债务即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人应为承兑人,本票上为出票人,支票上则为付款人。但是在主债务人不能支付或者丧失支付可能性的场合,汇票及支票的出票人则作为从债务人,分别负有代替主债务人支付的义务。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及背书人也负有上述的偿还义务。因此,在票据上,以同一个票据表现了权利人对多个债务人的权利,所以,票据的持票人,得对其中任何一人请求。

多个义务人承担的法律义务,在确保票据金额支付的目的这一点来说是相通的,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第一,就效力发生来说,本来应为支付的债务人的义务,是无条件的、确定的;但是偿还义务的履行是附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只能在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也是因为如此,票据法才设计了如果持票人被主债务人拒绝,必须取得拒绝证书或者其他形式证明,才能向前手进行追索。第二,各个债务人负担义务的权利相对方是不同的,仅仅对票据流通过程中位于自己下游的人(票据法上专门创造了“前手”和“后手”的概念),也就是自己的后手负担义务。所以,通常说的持票人得对任何债务人提出请求,准确地理解应为,已为支付的债务人在行使偿还请求权时只能向自己的前手追索,结果就是,最后承担义务的人,乃是本来应该支付的主债务人。在这一意义上说,各个债务人的义务是阶段性的,因此与一般民法上通常的连带责任不同,票据法上对此一般多将其称为共同责任。

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及成立要件如何

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及成立要件如 何 核心内容: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及成立要件如何?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方式和成立要件各不相同。债权债务转移引起的诉讼主体变更又是如何?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 1、债权让与 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享有对合同权利的处分权,而在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须事先取得处分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追认。 2、债务承担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二、债权债务转移的方式及成立要件

2012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2012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试题课程代码:0004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 C ) A.道德 B.宗教 C.习惯 D.法律 2.我国宪法规定,休息权的享有者是( A ) A.劳动者 B.公民 C.法人 D.非法人组织 3.根据行政立法的内容,可以把行政立法分为( A ) A.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B.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C.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D.部门立法和跨部门立法 4.我国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的行政法规称为( B ) A.规定 B.条例 C.决定 D.办法 5.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D ) A.恢复原状 B.赔礼道歉 C.罚金 D.罚款 6.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施行时间是( B ) A.1999年4月29日 B.1999年10月1日 C.2000年1月1日 D.2001年10月1日 7.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C ) A.半个月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8.本票和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中相同的一项是( D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D.确定的金额 9.下列属于票据法律关系中非基本当事人的是( A ) A.背书人 B.出票人 C.付款人 D.受款人 10.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不属于抽查对象的产品是( D ) A.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B.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工业产品 C.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D.一般日常用品 1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 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于专门用于生产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债券含义和种类

任务一债券的含义与种类 一、债券的含义及特征 (一)债券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发行人是借入资金的经济主体;投资者是出借资金的经济主体;发行人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反映了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是这一关系的法律凭证。 (二)债券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性质 1.债券属于有价证券 一方面,债券反映和代表一定的价值。债券本身有一定的面值,通常它是债券投资者投入资金的量化表现。同时,持有债券可按期取得利息,利息也是债券投资者收益的价值表现。另一方面,债券与其代表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拥有债券也就拥有了债券所代表的权利,转让债券也就将债券代表的权利一并转移。 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债券 尽管债券有面值,代表了一定的财产价值,但它也只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真实资本。因为债券的本质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书,在债权债务关系建立时所投入的资金已被债务人占用,因此,债券是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债券的流动并不意味着它所代表的实际资本也同样流动,且债券是独立于实际资本之外的。 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 债券代表债券投资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直接支配财产,也不以资产所有权表现,而是一种债权。拥有债券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不同于财产所有人。以公司为例,在某种意义上,财产所有人可以视作公司的内部构成分子,而债权人是与公司相对立的。债权人除了按期取得本息外,对债务人不能做其他任何干预。 (三)债券与其他投资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投资的渠道越来越多。在众多的投资方式中,到底选择哪一种最为有利?要正确进行决策,就必须像进入商场购物一样,“货比三家”,对各种发行人追根究底,了解熟悉。如今,储蓄、债券和股票已成"三足鼎立"之势,无论在投资参与人数和投资规模上都有较大的差别。下面我们对这三种投资方式进行一番比较,使大家对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有一个初步了解,同时也进一步加深对债券的认识。 1.债券和股票的区别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投资者作为投资入股的所有权凭证,购买股票者就成为公司股东,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2007-06-0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或变形物,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衔接,但条件与价值等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理论解释上牵强之处甚多。特定请求权说更是勉强且流于表面,并未能给利益返还请求权真正定性。

国际商法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指的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和以此为传统或受其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法的总称。 A.英美法系 B.大陆法系 C.民商法系 D.法典法系 3.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4.甲、乙、丙、丁四位投资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5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丁至少应出资()。 A.150万元 B.650万元 C.550万元 D.200万元 5.依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 A.普通股与优先股 B.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C.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 D.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6.公司清算人制作的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需要提交()。 A 股东大会 B 注册登记管理部门 C 法院 D 债权人会议 7.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8.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 同的成立时间为()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9.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10.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

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关键词:票据,法律问题,完善,面对,措施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简介: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随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内容: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过渡发展的势头不可阻挡,近年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xx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票230.47 万笔、金额8.34万亿元,同比增长71.89%、48.96%;贴现83.77万笔、金额5.77万亿元,同比增长69.09%、54.54%.然而我国现行规范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是票据法,其制定距今有20多年,相关内 容与电子票据存在诸多矛盾,如何修订适应电子票据发展需要的法 律制度成为当前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电子票据概述 (一)电子票据概念 电子票据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的电子票据和狭义的电子票据两类。其中广义的电子票据包含信息和货币两个层面:一是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即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将传统纸质票据的各种要素信息转化

票据贴现概念 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3] 。 办理条件编辑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卷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D.国际公法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B.5人 C.7人 D.9人 5.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D.流通性 6.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7.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C.混同D.混合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B.8月9日C.8月10日D.8月11日 9、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B)。 A、书面形式 B、对价C、签字蜡封?D、约因 10、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与债权的概念 ■债的概念 【分析】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体现在: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必须是特定的。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为该特定行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一体。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给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行时确定。 ■债权的概念 【分析】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的特征表现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是请求权表现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权是相对权表现为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给付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具有任意性表现为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债权具有平等性表现为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不因债权发生的先后而有所区别。债权具有相容性表现为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债权具有期限性意味着债权只在一定期限内存在,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二、债的种类 ■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分析】该分类是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合同之债又称约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又称法定之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分析】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在标的物于交付之前灭失时,债务人的义务不同:如果是特定物之债,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是种类物之债,债务人仍需继续履行。第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同:在特定物之债中,上述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在种类物之债中,这一时间只能是标的物交付时。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分析】该分类是以债的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单一之债只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而在多数人之债中,不仅存在债权人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其实票据也有一定的功能与性质。以下是由整理的票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

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的特征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国际商法》试题和答案

国际商法》试题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的国家是() A. 英国 B.美国 C. 德国 D. 法国 2. 依照英国法, 对于违反担 保, 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 施 是( ) A. 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 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 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 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3. 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 是( ) A. 中国 B. 德国 C. 法 国 D. 美国 4. 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 A. 德国 B. 法国 C. 英 国 D. 西班牙 5.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 A. 普通商业广告 B. 商品目录 C. 商品价目表 D. 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6. 依照法国法,不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的合同是( ) A. 赠与合同 B. 夫妻财产制合同 7. 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是( ) A. 合同成立时 B. 合同生效时 C. 卖方交付货物时 D. 买方支付价金时 8.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双方当事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故发生纠纷。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险损失应( ) A. 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B. 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C. 由甲、乙公司分担 D. 按公平原则处理 9. 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 月 5 日从乙地发出, 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 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 8 月 5 日 B.8 月9 日 C.8 月10 日 D.8 月11 日 10. 下列国家中,当事人未有特别约定,不以交付时间作为动产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是( ) A. 法国 B. 德国 C. 中 国 D. 美国 11. 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 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了合同,但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 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 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无效,卖 C. 设立抵押权合同 D. 商事合同

债权法复习提纲试题教案资料

债权法复习提纲试题

债权法复习提纲 债权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又可称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是权利主体,债务人是义务主体。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主体特定,是债的一个基本特征。债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债的内容 是债权、债务。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3、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习惯上又可称为债的标的。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又称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交付货物的特定行为即是买卖关系的客体。在这里,货物只是交付的对象,在民法学上称为标的物。 作为客体的给付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 二、债的种类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有可替代性。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等分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 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合伙债务 (2)、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 (3)、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的责任、第三人明知他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知道对方违法而不表示反对时的责任。 (4)、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5)、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是简单之债。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是选择之债。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是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是选择债务。有选择而未指明选择权归属的,一般认定为选择债务。选择之债一经选定,便转化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规定的数种给付行为都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因此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种类 在中国国内的贸易中,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汇票都与远期付款有关。 银行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就是传统的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本词条所涉及的承兑汇票即是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企业(出票人)自行签发给付款人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bill),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亦有不同。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跟单的承兑汇票,一般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中的跟单文件之一,买方对卖方开具见票后一定期限天数付款的跟单汇票,于银行提交货物运输及提货文件时,应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这种承兑汇票,因为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之一,属于银行信用文件,对付款人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承兑汇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开给付款人的账单,属于商业信用,对付款人并不具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承兑汇票程序 基本流程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

2013年1月商法(二)试题和答案

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商法(二) 试题 课程代码:00995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卷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和草稿纸上的无效。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物权优于债权i 选择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 ...商主体ii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 B.国有独资公司 C.某重点大学(非盈利性事业单位) D.合伙企业 2.下列事项不属于 ...商业登记事项的是 A.合伙人退伙、入伙 B.企业法人迁移 C.企业法人终止 D.企业更换商品装璜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设立 B.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要有3万元的出资 C.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设立 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进入破产程序 4.合伙企业协议必须采取 A.约定形式 B.公证形式 C.口头形式 D.书面形式 5.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不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是 A.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B.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C.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入伙、退伙 6.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向社会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是 A.非要式性 B.证权性 C.利率固定性 D.无风险性 7.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应当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法定组成人员是 A.股东 B.董事 C.董事和监事 D.董事和经理 8.在下列公司种类中,股东应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负举证责任的是

案例分析(票据法)

【案例】 原告:A小学 被告:B公司 1998年3月6日,被告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B公司提供专利号为xx45xx的专利技术,而被告则支付给C公司10万元的专利技术转让费。同年3月9日,被告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予C公司。汇票上载明:出票人被告,收款人C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Y支行,票据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同年6月9日。在签发汇票的同时,工商银行Y支行对此汇票已经作了承兑,并有工商银行Y支行与被告签署的汇票承兑协议一份。 C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到其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W支行申请贴现,并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同年3月12日,建行W支行电传工商银行Y支行,查询该承兑汇票的真伪。同日,工商银行Y支行复电: “该承兑汇票属实。”同年3月13日,建设银行W支行将按规定贴现率扣除未到期部分利息后,将票据金额划入C公司账户。1998年3月20日,建设银行W支行将该汇票赠与原告A小学。 同年3月23日,原告要求工商银行Y 支行承兑票据责任。工商银行Y支行回称,B公司(被告)至今没有收到C公司的xx45xx号专利技术,不能划款。原告在向出票人B公司、其再前手C公司追偿未果的情况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C公司没有转让其专利技术,没有支付对价,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而建设银行W支行取得票据权利时,虽支付了对价,但它对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予以贴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责任自负;原告通过赠与取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并要求原告退还票据。 问: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原因是什么?

债务承担协议范本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b2563222.html, 债务承担协议范本 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协议,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现象。那么债务承担协议要怎么写呢?本文带来债务承担协议范本,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债务承担协议书 协议编号: 当事人 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合同正文 第一条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担下列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元 1、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等) 元。 第二条甲方承诺 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后,则甲方仍继续向丙方承担原债务。 第三条乙方承诺 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 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或有事项:如甲方对丙方的原有债务上设有担保,则乙方承诺已办理完毕由于承担甲方债务而发生的有关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了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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