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农 合 补 偿 政 策 汇 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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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条件: 1、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甲 亢、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等病种,限参合患者在省、市重大疾病定点医疗 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2、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除外)限参合患者在 疾控中心及绵阳市四O四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 3、儿童先心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再生障碍 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帕金森氏病、阿兹 海默病、重症肌无力、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 病除外)、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 药物治疗等限参合农民在县(区)级及以上医疗 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参合农民在辖区内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
诊发生的门(急)诊诊查费(含中医辨证
论治)上调部分(6.00元/人次)纳入新农
合门诊统筹基金中全额支付。采取由医疗 机构直接减免方式进行补偿。
4/22/2014
门诊统筹补偿
限参合农民在辖区内区、乡、村三级定点医 疗机构及定点诊所(或门诊部)产生的普通门诊 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产生的门诊费用除外)
4/22/2014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病种范围 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甲 亢、血友病、肺结核、儿童先心病、甲状 腺功能减退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 生异常综合症、帕金森氏病、阿兹海默病、 重症肌无力、白血病、恶性肿瘤、器官移 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4/22/2014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4/22/2014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补偿标准: 补偿时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的限制, 不扣起付线。 1、儿童先心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再生障碍性贫 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帕金森氏病、阿兹海默病、重 症肌无力、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除外)全年门诊补偿限 额1500元,补偿比例70%; 2、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除外)、恶性肿瘤、 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全年门诊补偿限额 30000元,补偿比例50% 3、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甲亢、血 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全年门诊费用实 行限额支付,限额范围内的费用新农合按70%进行补偿。 超出限额标准的,新农合不予支付,不足限额,据实支付。
0.3
70%
以”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 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为第一诊断的患者。
Ⅰ型糖尿病 甲 亢 慢性粒细胞白 血病
0.3 0.4
70% 70%
7.2
70%
4/22/2014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流程
1、重大疾病患者持本人的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 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先由患者垫付。 2、重大疾病门诊补偿采取每年一次集中补偿的方式。待 补偿人员于每年的12月10日—31日持以下资料到区农合中 心统一办理,逾期不再补偿。 (1)近两年的出院证或一年以上门诊病历(门诊手册)及 诊治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病史资料原件; (2)由市中心医院、中医院、三医院、四○四医院、市人民 医院五家定点医院中任意一家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3)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收据及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合作医 疗证等原件(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全年累计医疗费用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累计计算(当年1 月1日—12月31日),跨年度不再累计。 4、在游仙区疾控中心就诊的结核患者(耐多药肺结核除 外),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区疾控中心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补偿时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及诊疗服务项 目范围限制。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 70%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诊所(或门诊部)补 偿比例为65%,封顶线每人每年8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 家庭账户有余额的,先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待家庭账 户资金使用完毕后,再实行门诊统筹补偿。 补偿流程:参合农民就诊结束后,持本人的《合作医 疗证》、门诊发票、复式处方(或辅助检查报告单) 等有效证件原件,在就诊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服务站 (定点村卫生站、定点诊所)进行报销。
4/22/2014
单病种补偿
补偿标准
1、参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后,限额范围内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 项目补助和新农合基金共同支付。补偿时,先进行农村孕产妇项目补 助,再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2、住院分娩以外的其他单病种补偿时,不设起付线,骨科手术病 种按限价标准的55%(二乙医疗机构)或60%(二乙以下医疗机构)进 行补偿;其余手术病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限价标准的75%(二乙医疗机构)或80%(二 乙以下医疗机构)进行补偿。 3、未达限额标准的,按实际产生费用比例核算;超出限额标准的 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新农合不予支付.
4/22/2014
大额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
院,单次住院医疗总费用不超过500.00元
的(含500.00元),补偿时不设起付线, 按住院费用的65%进行核算。
4/22/2014
慢性病门诊补偿
病种范围(共16种):
高血压病(2级以上)、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 病(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 慢性肾功能衰竭、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慢性阻塞性 肺气肿、肾病综合征、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先天性 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4/22/2014
单病种补偿
其他 1、游仙辖区内(含仙海区、经开区松垭镇)区、乡两 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单病种限额付费政策实施的定点 医疗机构。 2、患者因发生严重的并发症需要转入其它专科治疗, 或出现严重的医疗相关感染等情况不能继续临床路径的; 以及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 ,患者因自动出院、转院、 死亡等特殊原因,中途退出临床路径的,不实行单病种限 额付费管理。 3、二次剖宫产、双胎(多胎)产,以及有合并症、 并发症的,按一般疾病比例补偿。 4、因患者(家属)要求,使用进口、新型或特殊材料 的,或使用进口、特殊及贵重药品和检查项目的,须向患 者及家属说明原因并签订自费项目告知同意书,相关费用 由患者自行缴纳,新农合不予报销。
2、重大疾病患者因自动出院、转院、死亡等特殊 原因中途退出临床路径的,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 药费用依照现行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进行报 销。
4/22/2014
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
3、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期间未发生其他疾病或严重 并发症,但治疗费用超过定额(限额)标准的, 按重大疾病政策补偿,超出部分费用由医疗机构 全额承担。 4、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因发生其他疾病或严重 并发症,治疗费用超过定额(限额)标准的,超 出部分按一般疾病比例补偿。 核算标准:超出部分费用新农合应支付金额= (可补偿范围内总费用/住院总费用)×(住院总 费用-限价(定额)标准-起付线)×一般疾病补 偿比例
4/22/2014
住院补偿其他规定
1、国家和四川省补充规定的基本药物提高5个百 分点补偿。 2、补偿范围内的中医药费(不含中成药)及中医 技术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
3、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 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 80号)文件精神,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 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4/22/2014
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病种范围: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重性 精神病、唇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 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
病、甲亢、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
梗塞、脑梗死
4/22/2014
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
1、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限额(定额)付 费,不足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补偿时,不设起 付线,不受我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 目录的限制。限额(定额)范围内的费用由新农合 基金承担70%(三级医院)或75%(二级医院), 其余由患者负担。
4/22/2014
终末期肾病等病种的限价标准及补偿范围
诊断 医疗机构 级别 三级医院 终末期肾病 二级医院 限价标准 (万元) 5.46 4.55 补偿 比例 70% 75% 备注
限患者全年血液透析的门诊治疗费,不包含药 费、放射费、化验费等
耐多药肺结核
血友病 三级医院
0.3
3.36
70%
70%
重性精神病
4/22/2014
住院补偿其他规定
4、提高对高龄老人的补偿比例 (1)90-99岁高龄老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 疗所产生的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补偿时取 消起付线,补偿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 (2)百岁老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 的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补偿时取消起付线, 并将符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 (3)90岁以上高龄老人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 产生的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补偿时取消起 伏线,补偿比例按原标准执行。
4/22/2014
单病种补偿
病种范围(共41种): 妇产科病种(7种):顺产、阴道助产、剖宫产、子宫肌瘤、子宫 腺肌病、卵巢良性肿瘤(囊肿)、宫颈糜烂。 五官科手术病种(7种):白内障、鼻窦炎、泪囊炎、慢性扁桃体 炎、鼻中隔偏曲、上睑下垂、翼状胬肉。 外科手术病种(11种):胆囊结石合并急性胆囊炎、慢性胆囊炎、 胆总管结石、胆总管结石合并胆囊炎、腹股沟疝、急性阑尾炎、前列 腺增生(良性)、下肢静脉曲张、急性乳腺炎、乳腺良性肿瘤、腱鞘 囊肿。 肛肠科手术病种(4种):肛裂、肛周脓肿、血栓性外痔、直肠息 肉。 骨科手术病种(12种):股骨颈骨折、股骨干骨折、闭合性股骨髁 骨折、闭合性尺桡骨干骨折、闭合性尺骨鹰嘴骨折、闭合性肱骨干骨 折、闭合性肱骨髁骨折、闭合性胫腓骨干骨折、闭合性髌骨骨折、胫 骨平台骨折、锁骨骨折、骨折内固定术后。
4/22/2014
住院补偿比例及起付线
区内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50元,补偿比例90%; 区内中心卫生院: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85%; 区内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85%; 区外省内乡镇卫生院: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5%; 区外省内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补偿 比例60%; 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为55%; 市外省内其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补偿比 例50%; 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50%; 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为40%。
补偿标准
补偿时不设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 额为600元。对于同时患有多种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的患 者,每增加一种慢性疾病,年补偿最高金额增加300元。
4/22/2014
慢性病门诊补偿
申报流程
每年的9--11月为新增慢性病病人集中体检时间段。由患 者本人持《合作医疗证》向当地卫生院新农合服务站提出 申请,经指定的体检机构鉴定属实(只需鉴定一次),并 报区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统一办理《游仙区重 大慢性非住院疾病补偿证》,凭此证可享受慢性病补偿政 策。
补偿标准: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
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次 10元,由新农合基
金全额报销;定点村卫生室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
人次5元,其中新农合报销4.5元,农民个人负担0.5元。
补偿方式:采取由医疗机构直接减免的方式进行补偿。
4/22/2014
门(急)诊诊查费
4/22/2014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其他规定
1、与重大疾病诊治无关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按现有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2、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不纳入重大疾病门诊补偿,按现有新农合补偿政 策执行。 3、已享受重大疾病门诊补偿的患者,不再重复享 受新农合慢性病门诊补偿。
补偿流程
慢性病补偿仅限患者年度内在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后产 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采取一年一次集中补偿的方式。慢病 患者于每年的1月11日-3月10日持本人的门诊处方、发票、 《游仙区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补偿证》、《游仙区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到当地卫 生院新农合服务站办理上一年度的费用补偿手续、领取补 偿金,过期不再办理。
新农合补偿政策
游仙区农村中医疗服务中心
新农合补偿政策
门诊补偿:
1、一般诊疗费减免 2、门(急)诊诊查费 3、门诊统筹补偿 4、大额门诊补偿 5、慢性病门诊补偿 6、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4/22/2014
住院补偿
1、起付线及补偿比例 2、单病种补偿 3、重大疾病补偿
门诊一般诊疗费
包括原“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 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费”。
参合农民在辖区内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
诊发生的门(急)诊诊查费(含中医辨证
论治)上调部分(6.00元/人次)纳入新农
合门诊统筹基金中全额支付。采取由医疗 机构直接减免方式进行补偿。
4/22/2014
门诊统筹补偿
限参合农民在辖区内区、乡、村三级定点医 疗机构及定点诊所(或门诊部)产生的普通门诊 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产生的门诊费用除外)
4/22/2014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病种范围 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甲 亢、血友病、肺结核、儿童先心病、甲状 腺功能减退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 生异常综合症、帕金森氏病、阿兹海默病、 重症肌无力、白血病、恶性肿瘤、器官移 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4/22/2014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4/22/2014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补偿标准: 补偿时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的限制, 不扣起付线。 1、儿童先心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再生障碍性贫 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帕金森氏病、阿兹海默病、重 症肌无力、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除外)全年门诊补偿限 额1500元,补偿比例70%; 2、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除外)、恶性肿瘤、 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全年门诊补偿限额 30000元,补偿比例50% 3、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甲亢、血 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全年门诊费用实 行限额支付,限额范围内的费用新农合按70%进行补偿。 超出限额标准的,新农合不予支付,不足限额,据实支付。
0.3
70%
以”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 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为第一诊断的患者。
Ⅰ型糖尿病 甲 亢 慢性粒细胞白 血病
0.3 0.4
70% 70%
7.2
70%
4/22/2014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流程
1、重大疾病患者持本人的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 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先由患者垫付。 2、重大疾病门诊补偿采取每年一次集中补偿的方式。待 补偿人员于每年的12月10日—31日持以下资料到区农合中 心统一办理,逾期不再补偿。 (1)近两年的出院证或一年以上门诊病历(门诊手册)及 诊治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病史资料原件; (2)由市中心医院、中医院、三医院、四○四医院、市人民 医院五家定点医院中任意一家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3)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收据及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合作医 疗证等原件(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全年累计医疗费用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累计计算(当年1 月1日—12月31日),跨年度不再累计。 4、在游仙区疾控中心就诊的结核患者(耐多药肺结核除 外),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区疾控中心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补偿时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及诊疗服务项 目范围限制。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 70%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诊所(或门诊部)补 偿比例为65%,封顶线每人每年8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 家庭账户有余额的,先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待家庭账 户资金使用完毕后,再实行门诊统筹补偿。 补偿流程:参合农民就诊结束后,持本人的《合作医 疗证》、门诊发票、复式处方(或辅助检查报告单) 等有效证件原件,在就诊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服务站 (定点村卫生站、定点诊所)进行报销。
4/22/2014
单病种补偿
补偿标准
1、参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后,限额范围内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 项目补助和新农合基金共同支付。补偿时,先进行农村孕产妇项目补 助,再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2、住院分娩以外的其他单病种补偿时,不设起付线,骨科手术病 种按限价标准的55%(二乙医疗机构)或60%(二乙以下医疗机构)进 行补偿;其余手术病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限价标准的75%(二乙医疗机构)或80%(二 乙以下医疗机构)进行补偿。 3、未达限额标准的,按实际产生费用比例核算;超出限额标准的 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新农合不予支付.
4/22/2014
大额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
院,单次住院医疗总费用不超过500.00元
的(含500.00元),补偿时不设起付线, 按住院费用的65%进行核算。
4/22/2014
慢性病门诊补偿
病种范围(共16种):
高血压病(2级以上)、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 病(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 慢性肾功能衰竭、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慢性阻塞性 肺气肿、肾病综合征、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先天性 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4/22/2014
单病种补偿
其他 1、游仙辖区内(含仙海区、经开区松垭镇)区、乡两 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单病种限额付费政策实施的定点 医疗机构。 2、患者因发生严重的并发症需要转入其它专科治疗, 或出现严重的医疗相关感染等情况不能继续临床路径的; 以及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 ,患者因自动出院、转院、 死亡等特殊原因,中途退出临床路径的,不实行单病种限 额付费管理。 3、二次剖宫产、双胎(多胎)产,以及有合并症、 并发症的,按一般疾病比例补偿。 4、因患者(家属)要求,使用进口、新型或特殊材料 的,或使用进口、特殊及贵重药品和检查项目的,须向患 者及家属说明原因并签订自费项目告知同意书,相关费用 由患者自行缴纳,新农合不予报销。
2、重大疾病患者因自动出院、转院、死亡等特殊 原因中途退出临床路径的,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 药费用依照现行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进行报 销。
4/22/2014
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
3、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期间未发生其他疾病或严重 并发症,但治疗费用超过定额(限额)标准的, 按重大疾病政策补偿,超出部分费用由医疗机构 全额承担。 4、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因发生其他疾病或严重 并发症,治疗费用超过定额(限额)标准的,超 出部分按一般疾病比例补偿。 核算标准:超出部分费用新农合应支付金额= (可补偿范围内总费用/住院总费用)×(住院总 费用-限价(定额)标准-起付线)×一般疾病补 偿比例
4/22/2014
住院补偿其他规定
1、国家和四川省补充规定的基本药物提高5个百 分点补偿。 2、补偿范围内的中医药费(不含中成药)及中医 技术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
3、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 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 80号)文件精神,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 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4/22/2014
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病种范围: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重性 精神病、唇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 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
病、甲亢、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
梗塞、脑梗死
4/22/2014
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
1、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限额(定额)付 费,不足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补偿时,不设起 付线,不受我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 目录的限制。限额(定额)范围内的费用由新农合 基金承担70%(三级医院)或75%(二级医院), 其余由患者负担。
4/22/2014
终末期肾病等病种的限价标准及补偿范围
诊断 医疗机构 级别 三级医院 终末期肾病 二级医院 限价标准 (万元) 5.46 4.55 补偿 比例 70% 75% 备注
限患者全年血液透析的门诊治疗费,不包含药 费、放射费、化验费等
耐多药肺结核
血友病 三级医院
0.3
3.36
70%
70%
重性精神病
4/22/2014
住院补偿其他规定
4、提高对高龄老人的补偿比例 (1)90-99岁高龄老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 疗所产生的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补偿时取 消起付线,补偿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 (2)百岁老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 的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补偿时取消起付线, 并将符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 (3)90岁以上高龄老人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 产生的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补偿时取消起 伏线,补偿比例按原标准执行。
4/22/2014
单病种补偿
病种范围(共41种): 妇产科病种(7种):顺产、阴道助产、剖宫产、子宫肌瘤、子宫 腺肌病、卵巢良性肿瘤(囊肿)、宫颈糜烂。 五官科手术病种(7种):白内障、鼻窦炎、泪囊炎、慢性扁桃体 炎、鼻中隔偏曲、上睑下垂、翼状胬肉。 外科手术病种(11种):胆囊结石合并急性胆囊炎、慢性胆囊炎、 胆总管结石、胆总管结石合并胆囊炎、腹股沟疝、急性阑尾炎、前列 腺增生(良性)、下肢静脉曲张、急性乳腺炎、乳腺良性肿瘤、腱鞘 囊肿。 肛肠科手术病种(4种):肛裂、肛周脓肿、血栓性外痔、直肠息 肉。 骨科手术病种(12种):股骨颈骨折、股骨干骨折、闭合性股骨髁 骨折、闭合性尺桡骨干骨折、闭合性尺骨鹰嘴骨折、闭合性肱骨干骨 折、闭合性肱骨髁骨折、闭合性胫腓骨干骨折、闭合性髌骨骨折、胫 骨平台骨折、锁骨骨折、骨折内固定术后。
4/22/2014
住院补偿比例及起付线
区内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50元,补偿比例90%; 区内中心卫生院: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85%; 区内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85%; 区外省内乡镇卫生院: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5%; 区外省内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补偿 比例60%; 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为55%; 市外省内其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补偿比 例50%; 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50%; 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为40%。
补偿标准
补偿时不设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 额为600元。对于同时患有多种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的患 者,每增加一种慢性疾病,年补偿最高金额增加300元。
4/22/2014
慢性病门诊补偿
申报流程
每年的9--11月为新增慢性病病人集中体检时间段。由患 者本人持《合作医疗证》向当地卫生院新农合服务站提出 申请,经指定的体检机构鉴定属实(只需鉴定一次),并 报区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统一办理《游仙区重 大慢性非住院疾病补偿证》,凭此证可享受慢性病补偿政 策。
补偿标准: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
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次 10元,由新农合基
金全额报销;定点村卫生室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
人次5元,其中新农合报销4.5元,农民个人负担0.5元。
补偿方式:采取由医疗机构直接减免的方式进行补偿。
4/22/2014
门(急)诊诊查费
4/22/2014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其他规定
1、与重大疾病诊治无关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按现有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2、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不纳入重大疾病门诊补偿,按现有新农合补偿政 策执行。 3、已享受重大疾病门诊补偿的患者,不再重复享 受新农合慢性病门诊补偿。
补偿流程
慢性病补偿仅限患者年度内在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后产 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采取一年一次集中补偿的方式。慢病 患者于每年的1月11日-3月10日持本人的门诊处方、发票、 《游仙区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补偿证》、《游仙区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到当地卫 生院新农合服务站办理上一年度的费用补偿手续、领取补 偿金,过期不再办理。
新农合补偿政策
游仙区农村中医疗服务中心
新农合补偿政策
门诊补偿:
1、一般诊疗费减免 2、门(急)诊诊查费 3、门诊统筹补偿 4、大额门诊补偿 5、慢性病门诊补偿 6、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4/22/2014
住院补偿
1、起付线及补偿比例 2、单病种补偿 3、重大疾病补偿
门诊一般诊疗费
包括原“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 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