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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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市政府《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的逾期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贷后管理人专人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贷款分类标准:
1、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在2次(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2、关注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3次;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情况。
3、次级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4-5次;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可疑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6次(含)以上;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5、损失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五条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可采取电话、短信、邮寄《逾期催收通知单》、《律师函》的信函方式,告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无法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联系的借款人和对电话催收后不履行义务的借款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邮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对采用上述方法催收仍拒不履行义务的,信贷科(办事处)应指派专人上门催收。
第七条 办事处应将每月逾期贷款名单进行整理、统计,填报《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统计表》报市中心信贷科汇总。各办事处贷后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对通知内容做好记录。
第八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办事处及时上报市中心信贷科,信贷科应及时联系法律顾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中心的权益。
第九条 贷后管理人员应每月及时统计逾期贷款名单,及时更新逾期和催收进展信息。避免漏催、积压情况出现,提高催收效率。
第十条 信贷科应根据逾期贷款分类,建立通报制度,将催收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每月15日前报中心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金账户有资金可划转的,信贷科(办事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协议》第四条第四款的约定,及时划转保证金并通知开发商。
第十二条 对 “可疑贷款”状态的借款人,经催收仍不归还的,在按上述条款采取措施的同时,办事处应及时将其逾期拖欠和催收情况报信贷科,由信贷科提交市中心会议研究,将逾期借款人列为“特殊冻结”账户,并由归集科对逾期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特殊冻结”,中心及其办事处对账户处于“特殊冻结”状态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账户资金办理支取、转移业务的,须经市中心分管归集提取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特殊冻结”状态设置由市中心授权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应还款额将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停止计算罚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