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过失责任的构成及其适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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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 板 j 论 版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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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研教 学
监督过失责任的构成及其适用限制
吕英 民
(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山东
摘 要: 监督过失作为 一种新类 型的过失犯罪形式 , 本质上是
济南
20 1 ) 5 04
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 , 监督过失犯罪 的主体必须具有监 督者或管理者的身份 , 一般 主体不能成立 。在简单的监督管 理关 系中, 认定监督过失主体应非难 事。 但是 , 商业组织 的高 度发展 和多重利益 主体 的存 在使 得监督管理关系的参加者
于防 范 和 遏 制类 似 风 险事 故 的再 度 发 生 。 基 于 实 践 和 抗 制 社 会 风 险 的需 要 , 期 , 事 司 法 实 务 近 刑 中 出现 了一 种 新 的倾 向 : 诸 如重 大 火 灾 、 境 污 染 、 品 药 在 环 食 品公 害 事 故 、 矿难 等重 大事 故 发 生 的 场 合 , 单 单 要 追 究 现 不 场 的 作 业 人 员 、 业 人 员 的 过失 责任 , 且 还 要 追 究 相 应 的 从 而
其形 式 上 也 包 括作 为 和 不 作 为 。 由此 , 督 过 失 的 实行 行 为 是 否也 应 当包 含作 为和 不 作 监
人员 , 他们负有监管职责但却怠 于监督 、 不善管理甚至错误 监管 , 其本身也是可罚的过失行为。 以往 , 但 过失犯的刑事责 任, 多数情况下仅仅论及惹起直接结果 的行为人 ( 直接行为 人) 的责任 , 而不 涉及负有监督义务 的行为人 的责任。显然,
督者行为有时是作为 、 有时是不作为 , 如危 害发 生之前 的作
为和 危 害 发 生之 后 的 不作 为 。笔 者认 为 , 过 失 行 为 的 主 监督 要 表 现 形 式 是 不 作 为 , 即负 有 特 定 监 督 或 管 理 义务 的监 督
的, 不但使对结果负有责任的人逃脱 了制裁 , 而且最终不利
大满 足 了 民众 的物 质 生 活 需要 。但 是 , 学 技 术 本身 即是 一 科 把双 刃剑 , 果 应 用 不 规 范 不 谨 慎 , 极 易 引 发 各 种 社 会 风 如 则 险, 导致 各 种 灾 害 事故 。近 年来 , 着 T业 化 进 程 的加 快 , 随 我 同也 开 始 步人 重 大 恶 性事 故 高 发 的 风 险社 会 时 代 , 品 药 品 食
这种 “ 位越 高 , 现 场 越 远 , 没 有 责 任 ” 现 象 是 不 正 义 地 离 越 的
为呢? 关于监督过失行 为的性质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不作 () 为说 。 认为监督过失只能存在于不作为中;2 作为说。 () 监督
者 先 前 的行 为 , 其在 于其 管 理 、 督 过 程 中 ;3 折 中说 。 尤 监 () 监
违 反 注 意 义 务 的 过 失 行 为 往 往 是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直 接 和 主 要 原 因 ; 次 是在 生 产 或作 业 过 程 中负 有监 督 或 管 理 义务 的 其
般 以 为 , 行 行 为是 犯 罪 构成 的必 要 组 成部 分 , 认 实 是
定犯罪的基础。对于过失犯 , 传统理论 是否认过失的实行行 为的 , 但近年来学界 已基本承认过失实行行 为的存在 , 并且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 凡是 以法 律成 文形式明确规定哪些
人员对于业务负有监督职能的, 其理所 当然地就应 当成为监 督责任的主体 ; 二 , 第 按照行业规则及劳动分T , 具有相应的 监督 、 管理职责 的人员 ; 第三 . 在具体的工作 中, 掌握 实质 的 监督 、 管理权限的人员 。 根据上述原则 , 监督过失 的责任主体
关键词 : 监督过失 ; 构成要件 ; 适用 限制


引 言
学者经过研究提出了确定监督过失责任主体 的三个原则 : 第

2 0世纪后半 叶以来 ,科学技术进入了一个新 的高速发 展期 ,各种科技成果被研发出来并广泛应用 于生产领域 , 在 促使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的同时, 其所创造出的巨大财富大
人、 管理人怠 于履行监 管职责或错误 进行管理 , 导致实际 并
危 害 结果 发 生 的 行 百度文库 。在 认 定 不作 为时 , 只有 对 结 果 的发 生
负有相当的作为义务的人 ,才可能承担监督过失的责任 , 即 在不作为犯中 ,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侵害法益 的现实危险 性, 与作为具有 同等价值时, 才能承担过失责任。
只能 是 基 于职 务 或业 务 活动 而 形 成 的监 督 者 或 管理 者 。
( ) 二 实行 行 为

事故 、 煤矿事故 、 火灾事故 、 医疗 事故 、 环境 污染 事故等频 繁
发生 , 危害巨大。 考察可以发现 , 这些重大事故的发生是多方 面原 因共同引发的 : 首先是 直接 作业 人员或从 业人员 , 他们
( ) 三 注意 义 务
监督者 、 管理者 的过失责任。这种 由监督者或管理者承担 的 过失责任 即为“ 监督过失” 。
二、 监督 过 失 的 构成 要件 分 析
( ) 为 主 体 一 行
监 督 过 失作 为共 同过 失 的种 类 , 犯 罪 的成 立必 须 以违 其 反 共 同注 意 义务 为 前 提 。 且 监督 过失 的注 意 义 务不 是 预 见 而 到 自己的 行 为直 接 惹 起 危 害后 果 , 而应 采 取 措施 规 避 危 害结
众 多 , 自的 法 律 地 位 有 别 , 各 给确 定 监 督 过 失 的 责 任 主 体 带 来 了很 大 难 度 , 想 不枉 不 纵 实 非 易事 。 要 为解 决 这 一 难题 , 有
为解决在重大公害类过失犯罪 中负有监督 或管理责任 的行为人 的
刑 事 责 任 。为 避 免 监 督 过失 责 任 被 任 意 扩 大适 用 , 须 明确 该 种 责 必 任 的 构成 要 件 。当 符 合 几种 特 定 情 形 时 , 排 斥 监 督 过 失 的适 用 。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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