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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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信用证,作为一种相对较为有保障的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工具,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信用证方式下的各方当事人仍面临各种潜在风险。本文首先阐述了各方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的类别,然后分析了信用证欺诈所造成的危害及引发欺诈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如何防范信用证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风险措施

一、引言

19世纪后期,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扩大而发展开来的。它是由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合乎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整套货运单据为条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二、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

虽然信用证是一种较完善的结算方式,但它也并非是万无一失的,各方当事人的风险依然存在。以下分别说明信用证方式下各方当事人的各种潜在风险: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开证风险

开证风险主要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对信用证收益人构成的风险。出口商能否从开证行处顺利取得货款基于开证行良好的信用和足够的偿付能力。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银行都那么可靠稳健,即使是一些久负盛名的大银行有时也不例外。所以出口商不能忽视开证行的风险。

2.假冒信用证风险

假冒信用证是指国外不法商人自行或与开证行勾结伪造和发出假信用证,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货物或骗取钱财而不付对价。这样的信用证一般具有某些特点:①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为电文没有加押;②开证行名称,地点不明;③电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或即使随证附印签式样,但该式样也是假冒的;

④信用证金额较大,有效期短等问题。如2009年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

业银行万隆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的密押。后来,该中行去电上海分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集团成员银行核对,且不负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冒信用证。如果没有经过多方核实,此次交易肯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审证过程要认真谨慎以辨别真伪。

3.各类信用证本身存在风险

(1)软条款信用证

所谓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限制性或隐蔽性的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使受益人处于完全被动或不利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控制整笔交易,随时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隐藏的炸弹,是否引发导火线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因此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所以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给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例如信用证上附有这样的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装载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件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如此一来,开证申请人自始至终都操控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2)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UCP600的规定,当银行同意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时,第二受益人就享有了向银行请求付款的权利,第二受益人应能得到银行在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中间商出于自身利益一般也不会将货源透露给买方,而是要求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作为取得货源的信用工具,这就给恶意或虚假卖方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

(二)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出口商无力履约带来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常常会在与进口商订立合同,确立出口日期的情况下,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交运货物。进口商开出信用证,如遇出口商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无法收到货物,这会导致进口商蒙受开证费用的损失以及进口商市场机会的损失等。

2.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的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目的。

由于银行本身没有核查单据真伪的义务,只核准单证表面是否相符,所以一旦出现这

样类型的欺诈,很容易让诈骗者得逞。但是即便是这样,如果开证方能够提高风险意识,在与出口商签订协议时仔细考察对方的资信的话,就能够避免遭到损失的。

2007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采购7500吨热轧卷板,总价值225万美元。合同约定起运港为黑海港,目的港为中国福州马尾港。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7月开出信用证,并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得迟于7月15日。B公司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了全套单据,并得到议付行的承兑汇票。之后,A公司于7月底向开证行付款索单。然而A公司在取得单据后发现提单上所载明的资料有疑点,通过多方查询才发现此提单为伪造,而货物根本不存在。之后,A公司及时报案,通过法律途径避免了损失的发生。由此可见,认真审核单据,辨别真伪尤为重要。

3.出口商倒签提单引致的风险

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其签发日期比货物实际装运日早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方便结汇。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出口商和承运人有较好的关系,双方共同进行密谋协商。这类倒签提单的行为容易引起重大的贸易纠纷。

2008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2008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2009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2009年2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2008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而进口公司收到货物的时间,却比合同约定整整迟到了三个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倒签提单给进口商带来的最大风险就是延迟货物到港的时间,而对于某些容易跌价或应节的货物来说,延迟到货就意味着进口商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中,由于倒签提单的天数不长,很难发觉。然而,一旦货物在此期间发生问题时(包括灭失、损坏等),很可能造成包括进口商、承运人、出口商多方在内的纠纷案件。虽然这种倒签提单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欺诈,但是依然会造成很多潜在的风险。

(三)银行面临的风险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以后,如果进口商破产,开证行对出口商仍然负有兑付的责任,如果进口商拒绝赎回单据,开证行就要承担无法向进口商追回货款的风险。同时,开证行对进口商进行融资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例如,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书面申请和资信状况,给予其免收全部或者部分的保证金对外开立信用证的额度,这是开证授信额度。而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就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承担巨大的责任风险,它只有收取100%的开证保证金,才可基本上避免资金风险。但是现实生活中,从事进出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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