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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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专门立法保护的现状、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
(一)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日益增强,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市场的力量,市场自身的调节力不断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但同时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仍时有发生,《消法》颁布实施十多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存在问题。首先市场商品和劳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一时很难适应。其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物质利益矛盾的存在,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知识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占有量的不平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再次,某些生产、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不断渗透,制假售假花样翻新,手段高明,转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地方利益集团,专业化经济犯罪团伙,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纷纷向假冒
行业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分子或组织与国内的造假分子相勾结,形成国际性的制假售假犯罪集团,问题如此严重,危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最后,加入wto后,中国内地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
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对消费者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而对经营者,具有惩罚警戒作用,如果消费者买了假冒伪劣产品或受到欺诈,获得加倍赔偿应该顺理成章。然后事实并非如此,加倍赔偿的司法实践各不相同:第一,经营者许诺的赔偿责任超过了该条规定赔偿限度,应按哪个进行赔偿?如商场有时为了促销承诺“假一赔十”。第二,该条规定的加倍赔偿若小于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按哪条来赔偿?如新闻报道假奶粉事件,奶粉才几元钱,但婴儿的生命健康却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第三,商品房是否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目前,商品房买卖方面法律规定暂不健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欺诈行为,规范设计与实际楼盘不符,以次充好,建筑面积夸大等现象时有发生,因商品房欺诈要求按《消法》第49条规定赔偿其损失额两倍的投诉者也越来越多,
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消费者自身素质亟待提高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主动性。然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并非一日之举,需要对自身这种权利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这就需要深入开展消费教育。政府、新闻媒介、消费者组织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消法》,需要全社会宣传消费知识,消费运动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
因此,加强消费者教育是迫在眉睫之事,首先要提高对消费教育的认识,把消费教育逐步转变为政府行为,把它纳入基础教育、素质教育之中,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中,其内容除了端正价值导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之外,还要加强当代消费知识的教育,消费法规和消费道德的教育以及环保知识绿色消费知识教育,自身素质本质上得到提高,消费力也得以提高,同时也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认识,人人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伪劣假冒,净化市场,使消费者敢于消费,善于消费,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二)积极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案件
1、积极受理申诉案件,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重要形式。各有关部门接到消费者的申诉,应及时立案,并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做出行政裁决,解决纠纷。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各部门应依据《消法》结合实际情况,大胆摸索,总结经验,处理好消费者的申诉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中国消费诉讼制度。消费纠纷的特点要求消费者诉讼机制不仅要解决消费纠纷,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还要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消费诉讼侧重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我国可以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建立小额诉讼法庭、集团(体)诉讼制度。
3、开展法律援助,支持消费者诉讼。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之一“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除了消费者协会,其它司法机关若也能履行这项职能,开展法律援助,无条件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诉讼,消费者便不会感觉打官司难了,使消费者人人都会站出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犯。
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与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结合起来,动员
各方面的力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联动体系,扩大监管执法的覆盖面,要加大打假的力度。《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欺诈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认为,这种处罚还太轻。以商品市场而言,我们过去对假冒伪劣的行为,打击得还不狠,处罚还轻,处罚主要体现在赔偿金额上,假如商品标的额过小,一倍的赔偿额对消费者无济于事,对商家更不痛不痒,他们也许会为了追回损失,变本加厉,制假售假更猖獗。所以对那些不法之徒要狠打严惩,就不敢再犯了。我们打得不狠,有些人就无所畏惧!
(三)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1、完善相关立法。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在我国程序法研究领域,节省诉讼成本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我们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加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注重的是规则,因此,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近年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制建设大有进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一些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