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控股集团一届四次职代会材料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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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2019年集体合同

甲方: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海员工会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依据国家《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江苏省“一办法七条例”、新时代江苏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双方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

安全卫生、劳动争议处理、职工培训、职工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集团经营管理目标

第四条集团经营管理目标:

1、吞吐量目标:

全年计费吞吐量、集装箱量分别同比增长6%和20%。

2、利润目标:

全年实现利润1.5亿元。

3、职工收入目标: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港口生产经营状况、经营业绩考核、经济效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职工工资适度增长、零增长或负增长。集团完成经营管理目标的,职工工资应予以增长。

4、固定资产投资目标: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4亿元。

5、节能降耗目标:

生产单位能耗同比下降0.33%。

6、设备管理目标:

机械、设备完好率达95 %以上。

7、安全质量目标:

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无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8、环境保护目标:

按国家、省、市政府生态文明创建要求,全力开展生态文明港口创建工作,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创建任务目标。

9、计划生育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做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双方遵守和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集团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坚持“管控存量、激活增量、倾斜一线、导向绩优”的价值导向,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实行差异化分配机制。

第七条甲方合理调控各单位收入分配水平和收入分配关系,按照价值化、差异化、市场化原则,强化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和员工绩效考核,完成当年指标且超过上年实际完成值的,人均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超额完成的,按照“云港控股发〔2018〕209号”文件规定,给予超额奖励。

第八条甲方应加大重点群体激励力度,从工资总额存量和超额奖励中提取相应额度,加大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人员和科技人才、技能人才中绩优人员倾斜力度,提高院校优秀毕业生薪酬待遇,考核后绩优人员及院校优秀毕业生薪酬待遇均应高于同岗位职工平均薪酬15%以上。

第九条甲方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时,应与乙方充分协商,并经职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或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甲方应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岗职工考核后月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借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和社会活动,甲方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工资。其中,以计件工资形式计发工资的职工,被集团统一抽调参加各类重大活动的,由各单位按照不低于本人所在岗位(工种)平均计件工资的85%的标准计发。

第十二条甲方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原因,在停工、停产期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甲方因经营性原因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单位,经单位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向职工和

工会说明情况,职工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甲方因政策性原因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单位,集团统筹考虑其经营状况、经营难度系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收入水平。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督促港口各劳务单位完善劳务人员劳动报酬标准、分配办法,合理制定劳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薪酬支付办法等制度;乙方支持并配合甲方开展劳务人员薪酬福利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等工作,依法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甲方规范港口各单位劳务用工(承包)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对涉及劳务人员劳动报酬的内容,以及需要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协商确定的费用支付等事项,要在劳务用工(承包)协议中,对责任主体、承担比例、支付时间、支付标准、支付形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九条甲方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日及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二十条甲方控制加班加点,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乙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乙方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必须及时抢修的;

2、国家急需物资必须及时抢运的;

3、发生突发事件,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延长职工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工作日延长劳动工作时间的,按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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