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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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客体,又称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围或诉讼时效的效力围,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也即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世界各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适用围的规定不尽一致。有规定为债以及其他所有权之财产权者,如《日本民法典》;有规定为请求权者,如《德国民法典》。但基本上均规定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抗辩权及承认权等。请求权是“一种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三种。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规对于诉讼时效的客体都没有具体规定,只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是否所有的请求权均适用于诉讼时效是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

一、民事权利关于请求权的基本分类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是指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权是以有价值之给付为标的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则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债权请求权主要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3)基于无

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

在现代意义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制度。它的特点在于,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如果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行使物权的请求权,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由于这些特点,使物权的请求权能够有效地保护物权。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其产生根据在于物权是对客体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为恢复权利人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人才应行使此项请求权。

(三)人身权请求权

一般来讲,人身权主要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等,在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就由此而产生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等请求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然人和法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产生“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

偿损失”请求权。民法上的身份权主要指亲属间的身份权。所谓由亲属关系而生之请求权,不仅限于亲属相互间之回复请求权,其由此关系对于第三人所生请求权亦包括在。[1]基于亲属身份关系可能产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亲属身份确认请求权,如生父请求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或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生父的权利;请求解除亲属关系的权利,如请求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近亲属间的抚养请求权。继承权所生请求权,是指基于继承权受侵害而发生的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应当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应当说没有争议。债权欠缺公示性,有人违约或侵权,若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客观上易使外界难以认知,以致影响在一定事实状态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的稳定。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三、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不同观点

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即否定说,以王利明为代表。理由是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既然物权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否则会导致物权的虚化,而且,物权侵权通常表现为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2]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的一种,亦无例外地适用诉讼时效,即肯定说。[3]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将不同的物权请求权区别对待,即区别说,以梁慧星为代表。此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依其类型区别对待。对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4]第四种观点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及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以华彬为代表,;也有的学者主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即是否登记说。[5]上述学说,以否定说观点为目前的通说。.

考察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当结合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如前所述,诉讼时效制度究其根本,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加速民事流转的客观需要和维护交易安全之目的,如果某一请求权的长期存在会阻止民事流转,危及交易安全,那么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相反,如果某一请求权长期存在不会危及交易安全,那么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从这一标准去考察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时也不

能一概而论, 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只要侵害、妨碍、危险行为还存在,物权人提出请求都不可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侵害已停止,妨碍和危险已消除,物权人自无请求之必要。因此,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类似权利请求权应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而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类似权利请求权则不应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在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或者非法损害的情况下产生,而某物一旦被他人占有即随之显露相应的公示效力,若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即便是他人非法占有,外观上公众仍可基于占有的效力而相信其是权利人,如果法律上允许财产返还请求权及其他类似权利多年不行使仍持续存在,则必然会危及交易安全。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持续存在并不会危及交易安全,也不会违背时效制度设立的本意。

第二,如果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它将与取得时效制度相矛盾。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但是诉讼时效制度与取得时效是时效制度的两块基石,缺其中之一就是残缺不全的。所谓取得时效,是指非财产所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不断地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即可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假如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期间为10年,而财产返还请求权却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无疑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经过十年,当事人基于财产返还请求权可以要求财产占有人返还财产,而财产占有人却依据取得时效制度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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