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强制中的几个常见疑问[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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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中的几个常见疑问[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对税务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按照该法规定,税收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被纳入了行政强制这一概念。其中,查封、扣押和冻结在行政强制法中被归类为行政强制措施;拍卖、变卖和划拨被归类为行政强制执行。笔者认为,税务人员在行政强制工作中产生的几点疑问应引起关注。

疑问一,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时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的哪一条款?这一问题看起来较为简单,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税务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划拨等行政强制行为时,经常会发生错误引用条款的情况。行政强制在税收征管法中的适用依据主要有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五十五条和八十八条第三款等条款。仔细分析法条,可以发现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五十五条分别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经营纳税人少缴税款;在纳税期未到前责令缴纳而未缴;检查期间发现纳税人转

移隐匿财产三种特殊情形,实践中极少遇到。最常用的条款是第四十条和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适用于对税款的行政强制和对处罚的行政强制。

疑问二,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进行强制执行时,是否应再次履行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依据税收征管法会履行催告程序,那么在强制执行前是否需要二次催告呢?笔者认为,如果税务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符合行政强制法事前催告的规定,可以不予二次催告。但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在采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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