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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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摘要近年,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频发,尽管通过《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新法的实施,已起到明显扭转作用,但是刑法规制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尽快完善刑事立法。关键词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食品安全与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关乎到人民的身体健康,还关乎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影响面极广的食品安全事故,并且呈现出事故涉及范围越来越广、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等特点。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有经销商的利欲熏心、法律意识淡薄,有消费者对食品知识的缺乏、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疲劳,有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力,有市场准入门槛低、法律体系存在弊端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过低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施行,国家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整治力度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利用和发挥刑法的“最后保障作用”,通过刑罚手段惩治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仍然是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从我国现行刑法体系看,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并施行,我国目前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衔接、对食品安全犯罪处罚力度、
对食品安全监管者刑事责任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强化,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立案标准过高、法定刑过轻、未设置资格刑等。1完善犯罪分类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划分的。犯罪客体又可分为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主要客体决定了犯罪的性质。笔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次要客体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公共安全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也正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客体相同。所以,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放置于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似乎更为妥当。同时,这样可以相应的提高法定刑,增强刑法的震慑力,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以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2完善刑罚设置
2.1提高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
《刑法》中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过低,有的甚至低于行政处罚,因此,有必要提高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特别是第143条和第144条。比如,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一律设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同时,要使罚金远远高于行政罚款的数额,这样才能体现《刑法》的强制性与严厉制裁性,也能更好的震慑犯罪分子。
2.2增设禁止从业权利的资格刑
资格刑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剥夺犯罪人从事某项工作的权利,而起到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剥夺或者限制其从业资格,对于惩罚和预防那些利用职务或业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人而言,其惩罚的力度并不亚于判处几年徒刑而服刑完后又可以重操旧业的刑罚”。而目前我国刑法中只有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这两种资格刑,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刑法中应当逐步增加资格刑,当前,国家大力整治食品安全问题,正是在《刑法》中增设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刑的良好契机。可以考虑在我国刑法当中应当设置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刑,尤其是应当设置单位经济犯罪的资格刑,对于在食品安全犯罪中造成人员死亡或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以禁止犯罪人终身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的资格刑。
3将“货值金额”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
《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此处要求的是销售金额,而非货值金额。刑法这样的规定有明显的缺陷,即如果行为人在贩卖了大量的伪劣产品,社会危害性极大,而恰恰因其卖的很便宜,没有达到一定价值标准的情况下,不能处以相应的刑罚,更有甚者,在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的情况下,都是不能定罪的。事实上,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但是由于其不能与《刑法》相冲突,因此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可以将法条中的“销售金额”改为“货值金额”,更好的打击犯罪。
4与食品安全法衔接
食品安全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食品的监督管理等众多领域和环节。而目前,我国《刑法》对大部分的环节和领域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结合《食品安全法》第20条、第27条的规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的罪名有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罪、生产经营伪劣食品罪、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产品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罪、食品安全事故不报罪、出具虚假食品检验证明罪等。同时,将“生产、销售”改为“生产经营”,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包括了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等多个环节,仅用“生产、销售”不能涵盖整个过程,而生产经营却能够涵盖此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