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姓名权与名人姓名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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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权与名人姓名商标权
摘要:以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可以迅速提升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关注度,含有名人姓名商标的产品服务在宣传和销售中又能进一步提升该名人的知名度。
名人姓名商标本来是一种“双赢”的模式,但某些投机的企业为了减少开支且迅速提升关注度,在未经名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不仅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还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文章通过分析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名人姓名商标的特点及名人姓名权保护的障碍,希望回归名人姓名权与名人商标权的平衡。
关键词:名人;姓名权;商标权;冲突
近年来,企业因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引发的纠纷频频引爆,名人维权的大旗从国内飘到了国外:NBA球星迈克尔·乔丹对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指控该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姓名。
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在引发社会关注的同时,也督促我们思考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保护的底线到底在哪里。
1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1.1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
权利冲突可以理解为一个权利存在对另外一个权利的行使造成阻碍。
姓名是自然人用以标明个人身份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或符号。
它与拥有者的身份、背景、社会评价、人格尊严密切相关,是自然人人格的重要标志。
商标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一般由文字、图像、颜色等组成。
基于姓名和商标本身的特性,姓名有成为商标的可能性。
一旦姓名注册为商标,获得商标权,商标权人在保护期间内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利,随出生而取得随死亡而消灭,作为一种绝对权享有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如果姓名权人与商标权人为一人则不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但是社会生活中,姓名权人与商标权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就造成了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现象。
1.2特殊的冲突现象
名人姓名被抢注现象就是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一种另类
表现形式。
商标并非简单的商业标记而是商家商誉的体现,法律保护商标的本质在于保护商标背后的商誉。
商誉是消费者对商标指向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积极评价,是需要商家通过努力经营诚信服务在社会大众中赢得口碑,以此,树立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从而增加商标的经济价值。
名人是指在某一段时期、某一地区、某一领域有重大影响或有重要贡献的人物,对社会公众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往往是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名人姓名除了具备一般姓名的人身属性外,还具
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很多商家正是利用这种“名人效应”,把名人姓名抢注为商标,使名人与自己的商品服务相联系,缩短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时间,迅速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声誉,从而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更有甚者,靠低价抢注、高价转卖名人姓名商标发家致富。
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具有以下危害后果:
1.2.1对名人本人的危害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还阻碍了名人对自己姓名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实现。
如果该商标指向的产品或服务有质量瑕疵,那么还可能有损名人的名誉。
1.2.2对消费者的危害
名人姓名一旦作为商标使用,消费者可能会把名人的信誉与商品服务的质量联系起来,造成消费者对该商标指向的商品服务的误认混淆,从而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潜在危害。
2在姓名商标的保护中应区别名人姓名与普通姓名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由此可见,要成功取得商标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所注册的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即能够区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其次,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但是,关于显著性的程度、在先权利是什么及限制等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姓名作为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符号,本身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
这使姓名具有成为商标的可能性,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无论在哪个区域,同名同姓的人比比皆是,这可能导致以姓名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大打折扣;第二,如果一家企业以某人的姓名作为商标,可能阻碍同姓名的人平等使用该姓名作为商标的权利;第三,姓名商标权的行使可能侵犯同姓名人在先姓名权,影响商标权的有效性。
名人姓名、普通姓名具有一般姓名的共性。
名人姓名,如之前所述,还具有一些独有的特性,所以本文认为应在商标取得、姓名权保护中区别普通姓名和名人姓名。
2.1关于重名问题
姓名权没有独占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名多人的现象,甚至有可能与名人同名。
如果同一个因为同姓名被注册为商标,而禁止他人合理地使用自己姓名显然有失公平,不该以一人的姓名权而对抗他人姓名权的合理行使。
对于普通姓名重名而言,由于某些姓名同姓名现象的普遍性,该姓名就不足以构成某企业与其他企业的显著区别。
有的国家禁止以姓氏为商标注册,但又区
别性作出规定。
如美国商标法认为,纯粹的姓氏如果没有第二含义不能予以注册保护,如BIRD这样的词语虽然它们可以作为姓氏使用,但它们同时具有鸟的含义,因此不在此限。
商标局在对普通姓名进行商标注册中,若商标中的姓名与申请者姓名不一致,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若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姓名太过普遍,考虑到商标本身应显著性,不予批准注册。
但不能绝对禁止此类商标的注册,如果商标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后,仍可以批准注册;或者在商标中加入具有可识别性的其他图案、照片、符号等,能有效的与其他同姓名人分开,也可注册。
如果申请人的姓名与名人姓名相同时,名人本身的知名度具有显著性,但由于名人姓名被赋予了一定信誉和价值,因此重名者把其姓名用于商标上时,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更不能排除部分人恶意利用他人声誉、剥夺商业机会的可能。
基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正常市场交易持续的考虑,应从严审查涉及名人姓名权的商标申请,限制重名者使用姓名做商标。
但不能完全排除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如果申请的商标明显表明与名人不存在联系,可以适当考虑准予注册。
2.2关于在先权的限制
有学者认为应该限制在先权的范畴,不是所有的绝对权属于在先权,应以那些容易造成。
公众对商标指引的商品或服务误认混淆的名人姓名作为在先权的限制。
本文赞成这种观点,一般应当禁止在未获得名人授权下对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的行为,实施该行为的应认定是先行权的侵犯,不予注册或者取消注册该商标,但能够表明商标与名人不存在联系的除外。
首先,如果普通姓名属于在先权的范畴,任意一个同姓名的人都可能导致商标权不稳定,商标申请就失去了其本身的价值,商标申请者也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在先权保护的不仅是在先权利本身还要保护在先利益。
普通姓名在转化为商标之前在商标领域中的价值可以忽略不计。
与普通姓名不同,名人姓名本身就具有经济价值,这也是商家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的其中一个原因,不仅可以省去找名人代言的代言费和广告费用,而且可以不用给相关名人使用姓名权的费用。
若允许随意将知名人物的姓名用作商标,实质上剥夺了姓名权合理利用基于其自身努力使其姓名产生的无形价值。
最后,名人姓名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把名人形象与商标所指向的商品联系起来,这样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名人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可,鉴于名人自身的知名度与信誉度很高,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商家的信誉产生错误的判断,造成混淆。
普通姓名除已经因使用成为驰名商标的以外,很难造成公众的混淆。
从这个角度来讲,擅自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还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