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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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通用航空法律制度教案(章节)
•本章主要内容:通用航空今后在我国必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应用也将十分广泛。本章主要介绍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了解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以及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通用航空的含义:国际民航组织对通用航空是采取排除方法加以定义的,在商业定期航班航空运输或航空作业以外的飞行活动都称为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从事航空从业的民事责任
•本章教学重点:通用航空的含义以及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本章教学难点: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时数:四课时
•课件准备 ppt. Articulate
•教学过程
第一、二课时
一、复习提问
1、民用航空保险理赔要注意哪些原则?
2、民用航空保险争议如何解决?
二、导入新课
同学们通用航空今后在我国必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应用也将十分广泛。从这节课开始,我们要学习第八章。本章主要介绍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讲授第八章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一)、第一节概述
1、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2、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
3、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1)、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a、通用航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条规定: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通用航空”的定义规定如下:通用航空是指除定期航班和为取酬或者出租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从比较的角度,通用航空,是指除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b、通用航空的地位:通用航空应用的范围十分广泛。通用航空一般来说都在一国范围内活动,通用航空一般来说都在一国范围内活动,因此,通用航空主要由国内法调整。
(2)、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
中国通用航空的发展一直是在计划经济的指导下发展,其投资和营运都有其特殊的思路,加上空中交通管制的制约,通用航空一直都未能在市场经济转变中得到应有的发展空间。根据中国民航部门预测,在未来十年内中国需要各类通用航空飞机1万至1.2万架,中国通用航空发展空间巨大,通用航空及其带动的产业将形成1亿人民币以上的市场容量。
我国通用航空作业项目: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为石油开发服务航空护林航空播种航空化学作业
欣赏课件翼装穿越天门洞
(3)、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a、《条例》颁布的必要性
1、适应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的新形势
2、有利于规范通用航空飞行秩序
3、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航空法规
b、《条例》的使用范围
c、《条例》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规范的范畴
2、调整了空域的管理办法
3、改进了飞行申请的方法
4、解决了飞行保障中突出了问题
5、规范了对升放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管理
6、考虑了与相关法规的衔接
(4)我国通用航空与低空空域的开放
a、为发展我国通用航空事业,必须加快推进低空空域开放
1、加快推进低空空域开放是更好地利用空域资源打造航空大国的要求
2、开放低空空域,大力发展通用航空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3、通用航空将引领“第四次运输革命”
4、合理地开放低空空域是实现富国强军和应对突发性事件的长效性战略手段
5、我国已具备了开放低空空域的基本条件
b、开放低空空域需要进行的改革
1、加快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2、改善对通用航空产业的管理
3、加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
4、大力促进飞行员培养,让更多的国人会开飞机
5、支持国产通用飞机在国内销售和对外出口
四.课件欣赏,通用航空在石油勘探开采医疗抢险救灾等领域的应用
总结第一节
五.作业
思考1、简述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地位
2、简述《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主要内容
3、简述低空空域管制的改革
第三、四课时
一、复习提问
1、简述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地位
2、简述《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主要内容
3、简述低空空域开放
二、导入新课
从这节课开始,我们要学习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本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2、通用航空的管理制度;3、通用航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4、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的申请;5、通用航空飞行保障的有关规定;6、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7、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二、讲授第二节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一)、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有必要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第146条) 条
从管理角度划分,通用航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类实行两种不同的管理制度。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可从事通用航空活动。但只有企业法人才能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二)、通用航空的管理制度
“准则制”:即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可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只需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审批制”:即是具备法定条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有关企业法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之后,方可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三)、通用航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申请的内容批准文件批准时限
(四)、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的申请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通用航空飞行保障的有关规定
共十条
(六)、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共九条
(七)、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