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泰康保险新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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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保险新版基本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保险顾问管理办法(2012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4)
第三章人员管理 (8)
第四章工作管理 (14)
第五章品质管理 (16)
第六章薪资和福利 (25)
第七章晋升与维持考核标准 (38)
第八章相关说明 (44)
第九章附则 (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保险顾问(FamilyInsuranceConsultant,简称FIC)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保险系列一支高端的家庭保险规划团队。
为规范家庭保险顾问团队管理,明确家庭保险顾问的定位、职责和发展规划,依照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保险顾问管理办法》(2012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保险顾问”是指符合公司聘用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从事银行保险销售和销售团队管理的人员,包括各级家庭保险顾问、营业组经理、营业部经理。
第三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家庭保险顾问(FIC):是指根据公司与合作商业银行相关协议,受公司委派对银行人员推荐的客户提供专业的需求诊断、保险规划、新险种推介等家庭综合保险规划服务,并协助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提供保全、续期、理赔等相关服务的人员。
二、营业组经理:是指受公司委派对银行人员推荐的客户提供专业的需求诊断、保险规划、新险种推介等家庭综合保险规划服务、协助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提供保全、续期、理赔等相关服务,并对所辖团队的家庭保险顾问进行日常辅导,协助营业部经理管理团队、达成业绩指标的人员。
三、营业部经理:是指与合作渠道保持定期的联系,对所辖团队的家庭保险顾问、营业组经理进行日常管理、培训、辅导,并对团队的整体业绩达成负责的人员。
第四条家庭保险顾问所有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均依托于《劳动合同书》及相关附件,其中,本办法为《劳动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之一,因而不得随意更改,需严格执行。
凡本公司有关家庭保险顾问的管理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FIC系列“家庭保险顾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家庭保险顾问组织架构
第七条营业部、营业组设立条件
一、分公司银保二部根据当地机构银行保险FIC业务规模、渠道、网点、人力发展需要,按渠道设立营业部、营业组;
二、营业部可管辖多条渠道;营业组所辖网点必须为单一渠道网点,不允许跨渠道作业;
三、营业部、营业组的设立及营业部经理、营业组经理的任命需向总公司银行保险事业部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任命;
四、营业部设立条件:
(一)营业部经理1名,家庭保险顾问8名以上;
(二)所辖家庭保险顾问连续三个月累计达成FYC36000元;
(三)所辖渠道尚未设立营业部;
五、营业组设立条件:
(一)营业部所辖家庭保险顾问15名以上;
(二)营业部连续三个月累计达成FYC54000元;
(三)营业组经理1名,家庭保险顾问4名以上;
(四)营业组所辖家庭保险顾问(含组经理本人)连续三个月累计人均达成FYC1800元;
(五)营业组所辖家庭保险顾问所在网点为单一渠道网点。
第八条家庭保险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家庭保险顾问(FIC)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考核期内的各项业务和品质指标;
(二)负责所辖渠道网点的关系维护,对银行人员提供保险知识、销售技能等培训和销售辅导工作;
(三)与银行人员共同拜访客户;
(四)对客户提供专业的需求诊断、保险规划、险种推介等相关的服务;
(五)完成客户签约事项;
(六)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做好保全、理赔和续期等服务工作;
(七)每日填写工作日志等相关工作报表;
(八)按公司规定时间参加晨会、夕会及其他管理会议;(九)定期对所辖渠道(区域)网点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搜集网点需求、行业和市场信息,并上报上级经理;
(十)定期接受公司提供的各类培训;
(十一)所在区域内的市场培育及公司各项活动的宣传事项;(十二)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营业组经理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辖营业组的各项业务、品质和管理指标,保证
月度及年度销售计划的顺利完成;
(二)定期检查家庭保险顾问的日常工作,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对所辖家庭保险顾问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品质管理和活动量管理,提升家庭保险顾问的综合素质和销售技能;
(三)随时监督家庭保险顾问的产品销售情况,对销售策略、激励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所辖家庭保险顾问达成各阶段考核任务目标;
(四)按公司规定组织所辖家庭保险顾问按时参加晨会、夕会及其他管理会议;
(五)定期对所辖渠道(区域)网点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搜集渠道需求、行业和市场信息,并上报营业部经理;
(六)定期接受公司提供的各类培训;
(七)所在区域内的市场培育及公司各项活动的宣传事项;(八)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营业部经理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辖营业部的各项业务、品质和管理指标,保证月度及年度销售计划的顺利完成;
(二)负责渠道和网点的开拓、维护、培训和协调工作,确保公司与银行交流畅通;
(三)定期检查所辖营业组经理、家庭保险顾问的日常工作,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负责调整销售策略,制定激励措施、培训计划;
(五)按公司规定组织所辖家庭保险顾问按时参加晨会、夕会及其他管理会议;
(六)定期对所辖渠道(区域)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搜集渠道需求、行业和市场信息,并上报部门负责人;
(七)定期接受公司提供的各类培训;
(八)所在区域内的市场培育及公司各项活动的宣传事项;(九)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九条家庭保险顾问的人员管理应遵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本办法做出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分公司辖内所有FIC销售人员。
第十条家庭保险顾问招聘条件
一、年龄在24--40周岁,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正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三、考取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
四、身体健康、相貌品行端正、具有进取精神;
五、语言表达能力较好,具备较强的协调、公关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往有销售管理工作经历者优先;
六、具有AFP、CFP资格优先;
七、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营业组经理聘任条件
一、年龄在25--40周岁,有2年以上寿险销售团队管理经验;
二、正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三、考取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
四、身体健康、相貌品行端正、具有进取精神;
五、语言表达能力较好,具备较强的协调、公关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一定的业务、团队管理经验和培训辅导能力;
七、具有初级及以上理财规划师资格,具有AFP、CFP资格优先;
八、中级家庭保险顾问及以上职级;
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营业部经理聘任条件
一、年龄在28--40周岁,有3年以上寿险业务高级主任以上职级工作经历或2年以上银行保险销售团队管理经验;
二、正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三、考取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团队管理经验和培训辅导能力,热爱银行保险事业,熟练掌握公司产品内容及特点;
五、具有初级及以上理财规划师资格,具有AFP、CFP资格优先;
六、中级家庭保险顾问及以上职级;
七、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家庭保险顾问招聘相关事项
一、家庭保险顾问招聘录用必须符合公司人力资源部规定的相关标准、流程和编制要求;
二、家庭保险顾问的招聘录用需经过简历筛选、初试、复试等流程;
三、凡提供虚假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假学历、假身份
证、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等),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因违反公司品质管理规定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家庭保险顾问一律不得重新聘用;有两次(含)以上离职记录的家庭保险顾问不得重新聘用;
五、离职的家庭保险顾问在离职半年后方可重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一切权益自新签订劳动合同生效日起重新计算,以前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或重计。
第十四条家庭保险顾问试用手续办理
一、家庭保险顾问办理入司手续时,需先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为其办理入司手续,申请员工编号并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二、分公司银保二部在家庭保险顾问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安排相关培训,培训合格后申请FIC业务员编号。
第十五条家庭保险顾问试用期管理
一、家庭保险顾问试用期为六个月,按试用家庭保险顾问考核标准进行试用;营业部经理试用期为六个月,按营业部经理的考核标准进行试用。
二、试用期结束前20天,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要求分公司银保二部填写《试用员工考核表》,分公司银保二部须在10天内填写好意见并反馈给人力资源部,试用合格同意转正者,必须在试用期内办理完成转正手续。
三、试用期间,分公司银保二部经考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向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不合格考核意见,公司将在该员工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所有员工试用期有且仅有一次,不得延长。
第十六条家庭保险顾问持证上岗管理
一、家庭保险顾问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才能负责渠道网点管理和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否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家庭保险顾问必须获得《泰康银保投连险种销售资格》才能从事投连险种的销售工作。
相关资格考试由总公司银保事业部培训部负责出题并统一组织考试或授权分公司银保二部组织考试,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考、评卷工作,并上报总公司银保事业部培训部备案。
第十七条家庭保险顾问职级调整程序
一、在考核期内未达到维持标准,经分公司银保二部负责人会同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报分公司银行保险第一责任人审批;
二、分公司银行保险第一责任人审批同意后上报总公司银行保险事业部审批;
三、经总公司银行保险事业部审批同意后,即可予以职级调整。
第十八条家庭保险顾问岗位异动程序
一、员工须在本岗工作一年以上方可在公司内部岗位异动;
二、提交异动申请,并填写《人员异动登记表》,经分公司银保二部负责人会同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分公司银行保险第一责任人审批签字;
三、员工异动前必须按照财务部《有价单证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自分公司银行保险第一责任人审批签字后两周内,到分公司相关部门结清有价单证,同时做好工作交接;
四、其他岗位员工异动为家庭保险顾问,按照招聘录用的条件进行审批,合格后方可异动,异动后按照相应的职级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家庭保险顾问主动离职程序
一、主动离职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表,经分公司银保二部负责人会同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分公司银行保险第一责任人审批签字;
二、离职员工在离职前两周内必须按照财务部《有价单证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到分公司相关部门结清有价单证及其它各项公司物品,同时做好工作交接,进行资料归档;
三、离职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公司销售管理规定或品质管理规定,给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在员工离职后查出并确认无误的,公司有追究相关责任和要求按有关规定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主动与家庭保险顾问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一、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包括:
(一)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二)考核不合格,且经过必要的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三)根据本办法品质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需经分公司银保二部会同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上报分公司银行保险第一责任人审批;
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正式离职前两周内必须按照财务部《有价单证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到分公司相关部门结清有价单证及其它各项公司物品,同时做好工作交接,进行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家庭保险顾问信息化管理
家庭保险顾问因入司、离司、职级变化、团队调整等原因导致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分公司银保二部人管岗必须及时将销售人员新的信息或变更后信息,及时录入银保销售人员管理系统(CMS系统),做好系统信息维护工作。
同时,分公司银保二部人管岗要按照总公司银保事业部要求,及时做好考核和薪资发放等系统管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管理
一、家庭保险顾问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FIC业务,在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亲和诚信、专业规范、恪守信誉”的原则,与代理渠道和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维护并积极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二、公司签发的保险单等业务文件,家庭保险顾问自签收之日起,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送交代理渠道并由客户本人签收,不得延误。
同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本人签收的回执及时返回公司归档备查。
三、家庭保险顾问应积极配合公司客户服务部做好客户售后服务工作,主动配合银行协助客户到公司办理保全变更和理赔手续。
四、家庭保险顾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恶意诋毁和攻击同业,应当本着团结友好、共同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积极维护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市场秩序。
五、家庭保险顾问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当学会自我经营,每日填写工作日志。
工作日志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日工作计划栏:计划好当天要做事项;
(二)日展业记录栏:记录客户情况和销售流程;
(三)网点维护和活动记事栏:维护网点过程中所遇到的问
题、进行的培训等;
(四)日工作总结栏:做好当日总结,结合问题写出心得。
第二十三条会议管理
一、各分公司应全面贯彻总公司银行保险事业部会议体系,建立会议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早(夕)会、周例会、业务分析研讨会、经验分享会、话术分析会、入司、转正、晋升仪式会等多种形式的会议,以提高家庭保险顾问的素质和技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团队凝聚力;
二、早会可以采取联合早会和二次早会的形式,分别以银保二部和营业部为单位进行,联合早会应当由家庭保险顾问轮流主持;
三、业务分析研讨会至少每月举行一次,主要以经营业绩研讨、市场动态分析、行业竞争趋势、代理渠道最新政策通报等内容为主,明确经营策略和应对思路。
第五章品质管理
第二十四条家庭保险顾问品质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通过对家庭保险顾问销售行为进行规范,提高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公司及个人诚信形象。
第二十五条家庭保险顾问应按照泰康银发《银行保险销售服务规范》中的要求及行为准则开展销售经营行为。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行为的具体奖惩标准依照泰康银发《银保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家庭保险顾问品质管理职责
一、家庭保险顾问(FIC)职责
家庭保险顾问是网点业务品质管理的责任人,对所辖渠道网点人员销售行为的合规性负责。
具体品质管理职责如下:(一)接受品质管理培训,取得监管机关规定及公司要求的销售资质。
(二)向所辖渠道网点的银行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组织开展保险产品销售的合规培训及诚信教育,有责任协助银行网点银行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投连险销售资格证书》等销售资质,确保其销售行为合规。
(三)确保所辖渠道网点使用的培训材料、宣传材料及销售话术合规。
(四)确保所辖渠道网点销售时向投保人出示、准确讲解投保提示、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等投保资料内容。
(五)确保所辖渠道网点销售保单的投、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亲自填写监管规定及公司要求的投保信息,以及在投保资料上亲笔签名。
不提供虚假客户信息。
(六)确保所辖渠道网点向投保人提供包括保险单、产品条款在内的完整保险合同。
(七)确保所辖渠道网点销售保单的投保人真实有效接受回访服务;负责受理银行渠道转办的客户投诉,并进行沟通协谈;负责同渠道网点真实有效的完成单证交接、问题件处理等业务管理流程;确保客户的投保、保全、投诉诉求及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协助告知投保人公司客户服务项目等,履行监管规定及公司要求的业务管理及客户服务职责。
二、营业部经理职责
营业部经理是销售团队的直接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赋予的管理职责,应承担对所辖网点及团队的管理、培训、业务指导和客户服务工作,对于所辖网点及团队的业务品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具体品质管理职责如下:
(一)培训合规管理责任:营业部经理对所辖团队及渠道网点人员接受培训内容、时间、专业项目培训安排,以及培训课程及培训资料合规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二)单证合规管理责任:营业部经理对所辖营业部的有价
单证发放、回收、使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三)宣传材料合规管理责任:营业部经理对所辖营业部渠道网点的宣传材料使用的合规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四)品质指标管理达标责任:营业部经理对所辖营业部渠道网点的首访成功率、电话回访成功率、问题件处理率、有价单证自动回销率、银保通投保资料回收率、投诉率等品质指标达标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五)营业部经理对所辖团队及渠道网点销售人员的销售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培训教育
一、培训时间
(一)基础培训时间及内容
家庭保险顾问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培训内容除销售技能外,还应包括保险基础知识、理财基础知识、银保产品、客户筛选、投保及保全规则、业务管理要求、诚信教育、职业道德、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家庭保险顾问同时承担所辖代理渠道网点柜员达成该项培训要求的责任。
(二)诚信教育专项培训
家庭保险顾问每年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诚信教育专项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家庭保险顾问同时承担所辖代理渠道网点柜员达成该项培训要求的责任。
诚信教育课程应纳入公司内部新人培训、衔接教育、转正、
晋升等各类制式培训课程体系中。
(三)专业技能培训
1、投连险专项培训:投连险产品销售人员接受投连险专项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并应通过投连险销售资格考试,取得《银行保险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证书》。
家庭保险顾问同时承担所辖代理渠道网点银行保险产品销售人员达成该项培训要求的责任;
2、CFP/AFP培训:家庭保险顾问如参加CFP/AFP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级别的薪资。
第二十八条诚信经营行为
一、家庭保险顾问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分公司应予以适当奖励:
(一)严格遵守《银行保险销售服务规范》,销售经营中无违规记录,各项指标优良达12个月以上;
(二)未有客户投诉、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达两年以上;
(三)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四)危机事件处理得当,及时挽回公司损失;
(五)热心参与公益活动,为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
(六)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
营绩效做出贡献的;
(七)发现问题主动上报,使问题成功处理,为公司避免了较大损失的;
(八)通过LOMA十门考试或取得AFP/CFP资格;
(九)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二十九条违规行为
本品质管理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包括一般违规行为和重大
违规行为。
家庭保险顾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如引致纠纷、并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
违规行为规定的内容如下:
一、一般违规行为
(一)销售人员违规行为
1、不具备销售资质
本人及所辖代理渠道网点银行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培训时间、从业经验等条件不符合销售资格要求,或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投连险销售资格证书》等证书资质的情况下,开展销售工作。
2、使用违规宣传材料
所辖渠道网点未使用总公司统一印制或授权分公司印制的宣传材料,擅自印制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3、使用违规销售话术
所辖渠道网点使用的销售话术中有如下违规事项的:
(1)不明确告知所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
(2)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承诺、夸大产品收益,将非保证收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
(3)向客户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4)未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未对责任免除、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交费期间和保险期间等事项进行说明。
4、未有效执行新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所辖渠道网点在执行新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中有如下违规事项的:
(1)未在客户投保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出示并讲解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等投保资料;
(2)销售投连险等投资产品时,未对投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3)保险合同生效后,未提供包括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客户留存联等完整的合同材料。
5、提供虚假客户信息
所辖渠道网点在客户填写投保单过程中有如下违规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