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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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 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 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 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都设 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它有别于直接诉讼的特征之一。
为原告的股东必须在发生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即为股东。各国一般都 要求原告在整个诉讼过程申都必须保持股东身份,否则就失去原告资 格。而加拿大公司法则对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和数量未作任何限制, 也不论股东是在损害行为发生时即持有股份,还是在损害行为发生之 后持有股份,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提起诉讼。对原告的限制,主要是 为了防止恶意股东滥诉。但国外法学界对此也有争议,认为对原告要
通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出其擅自将政府用于解危解困的政策性低 息贷款改变用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责 令其在同月5日前归还挪用的贷款,同时处以每日千分之六的罚息。 此后,某商贸公司仅归还银行102万元,致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 银行100万元本金及罚息。某有限公司知悉后,经多次与某商贸公司 协商未果,遂于2001年8月25日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商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区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调解, 并与涉讼各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 庭外和解协议。2001年10月5日,某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 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 第140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于同日作出裁定:
求过严不利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达不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如股东代表诉讼在日本虽然引人时间较长,但案件数量一直很少,股 东Hale Waihona Puke Baidu表诉讼的认知度也很低,直到1993年修改《商法》放宽股东代 表诉讼的限制后,股东代表诉讼才为社会普遍接受,案件数量也逐渐 增多。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将原告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
事人,因此,股东所提起的诉讼实质上是代替公司行使诉权,因股东 的诉权派生于公司的诉权,故此称 "派生诉讼"或 "第二级诉讼"。大陆 法国家与之对应的股东代表诉讼指当公司怠于追究侵害公司权益的董 事责任时,由股东为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诉讼。它与派生诉讼最大的不 同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本身必须拥有诉权,才能代表其他人行使诉权, 因此这是一种直接的诉讼。
件应属法院受理范围。
新公司法施行之后,法院可直接依据该法第152条的规定予以受 理。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1.原告 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公司法、诉讼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的要求宽严不一,有的要求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有的要求连续持股达 到一定时间,才有资格提起代表诉讼。如台湾"公司法"第214条规定: 继续1年以上持有己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得为公司提起诉讼。 日本和美国的公司法对原告股东持股并无数量限制。日本商法虽未对 一定的持股比例作出规定,但在第267条规定:自6个月起连续持有股 份的股东,可以为公司提起诉讼。而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规定: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股东必须在侵权行为 发生时即具备股东身份;(2)股东在提起和进行代表诉讼时必须始终具 备股东身份;(3)其诉讼请求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其他众股东和 公司的利益。本案中,某有限公司在某商贸公司挪用某房地产开发公
法院遂于同年9月5日依法追加该公司为本案第二被告。另查明:某房 地产开发公司设有监事一名,由赵某某担任,但实际上已退休。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有限公司作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 法股东,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某商贸公司及其经理 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项贷款的事实清楚,依 法应承担返还挪用款项本息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0年9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某山庄危房改造安置建设工程。 2001年5月6日,该公司向某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被指 定专用于某山庄危房改造安置建设工程的拆迁补偿。借款当日,某商 贸公司经理黄某某利用其兼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之便,擅自指示 公司会计开出金额合计为202万元的转账支票,将该专用贷款挪至某 商贸公司账户作为流动资金周转。同年7月3日,银行发现后,立即
某有限公司诉某商贸公司挪用公 司资金案
【案情介绍】
2000年6月18日,某有限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吴某某、朱某某、 霍某某、吕某某共同出资1000万元,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某房地产 开发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管理 等。该公司依法成立后,某商贸公司经理黄某某被推选为董事长(亦 为法定代表人),并兼任公司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名义上是一起股东权损害赔偿纠纷,但实质上是因公司财产 权益受到侵害而间接引发的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件。
一、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损害公司权 益者赔偿公司损失。在法理上,只有公司才是惟一拥有诉权的合法当
我国《公司法》原来对股东代表诉讼并无明文规定。在立法空白
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受理此类案件呢?我国《公司法》第1条明确地 把保护股东权规定为公司立法的指导思想,法院对股东权的保护负有 重要的职责,受案范围不应仅限于《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明确规定 的特定类型。同时,股东权亦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当《公司法》对股 东权保护存在法律空白时,因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 法院理应援引民法的一般原则予以立案审理。综上,股东代表诉讼案
公司返还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项贷款100万元,并偿付利息、罚息 以及因建设工程停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问题】
某有限公司是否可以代替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审理结果】
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某有限公 司诉讼请求之受益人,与本案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应作为本案当事人 参加诉讼。区人民法院还要求有关当事人召开该公司股东会议,商议 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否由该公司直接起诉 侵权行为人某商贸公司。由于该公司股东会议无法形成决议,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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