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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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规范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我省《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3〕8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晋政发〔2016〕31号)的项目。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居民搬迁安置、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调查、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固废堆积治理、道路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是指按规定筹集并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贷款按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的模式运作。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并指定山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作为全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投融资主体,在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统筹管理全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贷款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资金意见中精准、快速、放大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六条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购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服务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贷款资金不作为政府债务管理。

第七条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省级各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拟订年度治理计划,汇总全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协调联络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下达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和安置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下达采煤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制订、下达固废堆积治理资金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工作,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完工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投资计划,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内控审计和绩效管理工作。

省金融办负责制定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投融资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对接金融机构。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组织项目实施,统计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内控审计工作。

第九条省扶贫公司负责项目资金承接、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条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贷款资金和其他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返还我省上缴中央的“两权”价款资金;贷款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对项目发放的贷款;其他资金是指除上述资金以外的资金。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十二条省扶贫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接落实贷款,并负责项目贷款的具体运作。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省扶贫公司承接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与其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省扶贫公司落实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要严格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案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等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台账制度,实施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制订投资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县级归口管理部门和省扶贫公司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省扶贫公司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财政厅的资金分配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司。

第二十条各设区的市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十一条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期限为3年,治理资金原则上按照工作任务分年度拨付使用,对工程实施进度较快、当年计划提前完成的市县,可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一次性拨付资金的申请,省扶贫公司根据提前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章资金偿还

第二十二条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资金按规定的比例由各级负担,中央应负担部分作为项目资本金投入,省、市、县、企业按原应承担数额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催缴相关企业贷款,不能按时催缴到位的,由属地政府垫付偿还。

第二十四条省扶贫公司督促市公司按时还款,并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款的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归集全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还款资金,按期偿还资金本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及贷款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由省扶贫公司责令限期归还;逾期仍不归还的,由省财政厅通过与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资金。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是指对项目投入、产出和效果三方面的评价,重点是项目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评价。

经济性是指项目资金支出的节约或浪费情况;效率性是指项目的时间完成情况、投入产出效率及项目的质量情况;效果性是指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及项目完工后的其他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第二十七条省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项目完工后,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总体安排对部分项目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各设区的市应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同时抄送省扶贫公司。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季度内审机制,按季度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省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报送审计报告,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对项目实施过程、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对于偏离目标实现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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