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招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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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自行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自行办理的招投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或公司委托招标的招标活动的管理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流程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A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内部自行招标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招标管理部门、纪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和成本效益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审定公司招投标制度和重大招投标项目(招标估价100万元以上项目);
(二)协调、处理、决定招投标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审定公司评标专家库成员,确定重大招投标项目评标专家组的组成。
第六条招投标委员会下设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作为招投标日常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一)制订公司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管理,负责确定一般项目评标专家组的组成,推荐重大招投标项目评标专家组成员;
(三)负责审查标底、审核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向意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六)组织招标答疑;
(七)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核以及参与询标、调研;
(八)确定参加投标单位,组织开标及评标;
(九)负责评标会议记录。填制《开标记录表》、编制评标纪要、填列《招标项目评审表》,按批准权限报批;
(十)向业务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向投标单位通报评标结果,收集用户对中标项目的反馈意见;
(十二)负责招标文件归档;
(十三)负责委托招标项目招标委托事宜,并向招标委员会书面报告下列内容:
(1)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3)评标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4)中标结果。
第七条项目业务部门职责:
(一)办理项目申请批准手续,或提供项目批准来源,如项目任务书、专项报告、专题会纪要等;
(二)拟定招标文件,对需设标底的项目制定标底(必要时由招标办委外制定);
(三)填写《招标申请表》,办理报批手续;
(四)根据《中标通知书》,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五)对招标项目组织实施、验收,确保合同的履行;
(六)负责项目资料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变更等资料的保管,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会同预决算资料移交至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八条纪监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按照招标项目,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办、业务部门、项目专家、纪监部人员组成。评标小组一般为5至7人,其中项目专家不少于3人,项目业务部门不多于2人。
第十条公司建立评标专家库,由招标办、监审部按项目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成员。
第三章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二种方式。自行招标是指公司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是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自行招标又分为自行公开招标和自行邀请招标,以下分别称为公开招标和邀标。
(一)公开招标指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显
示屏等形式公告招标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标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公司自行招标,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
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
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
的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不能满足第十二条要求的项目,采取委托招标
形式。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依法招标项目,必须进行委托招标:
(一)建筑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国内设备单项合同或单台(套)设备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进口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可研批复中明确要求进行招标的。
(五)单台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估算价不足100万元,但同类型物资合并超过100万元的。
(六)集团公司明确要求招投标的。
以暂估价列入总承包招标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施工、主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符合上述标准的,也应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委托招标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自行招标的范围:
(一)投资项目土建、服务、设备及材料采购单项估算价达到5万元,或同一项目中同类物资采购估算价合计达到5万元,但低于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公司原材料及配套件采购、设备采购及维修、模具外协制作单项或单批次估算价达到5万元的;
(三)单次采购5万元以上,或年度重复采购累计估算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仪器仪表、工量具、家具、劳动保护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办公用品、招待酒、印刷品等业务项目;
(四)年总价5万元以上委外服务(如运输、快递、通讯、保险、审计(非经常性项目)、餐饮、保洁、绿化、车辆维修、职工体检、职工旅游等)服务单位的选择;
(五)经营性质的房屋出租;
(六)单批次废旧物资、积压物资及报废设备的处理估算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同类废旧物资处理一年累计处理估算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集团公司有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对年度内多次重复采购的配套件、低值易耗品、经常性服务可以采取年度一次性招标确定。但在市场价格下降10%以上时,业务部门应及时报告招标办,会同审价组进行相应结算价格的调整或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自行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