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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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放弃了某种权利,合同成立后便不能反悔,至于 投保人是否了解事实真相在所不问。
案例:
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 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 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 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 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 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 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 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 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 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 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 方因此发生纠纷。 思考: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 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
治疗两天 • 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
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
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 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 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 ;被保险人去医院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 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 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 定义。
享受税收减免
经济保障
• 人生到处潜伏着难以察觉无法预料的危机,每 一个人总是以为自己会一路顺风。可是,为什 么我们常常看到,道路旁堆着一辆辆撞得七零 八碎、面目全非的肇事车辆?奔驰、宝马等豪 华轿车竟然也在其中,未能幸免。 • 因此,没有足够的安全,汽车再豪华也是多余 的。同样,我们的人生也是如此。如果没有足 够的保险保障,事业再辉煌,也可能仅仅是短 暂的,成功无法留住。
或催促被保险人以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使保险合同有效。如
未能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也应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费退还。但 保险人在明知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仍照常收取保费,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理由拒绝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违 背最大诚信原则。
解决方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即使 认为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
近因原则
•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 ,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 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
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
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 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 敏。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
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
专业优势地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
告知等一系列义务,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明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应明确告知投保人
保险利益原则
• 陈先生和王小姐相恋多年,已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但无奈因为工作关系,两人常年两地分居。 2008年的情人节,王小姐为给未婚夫陈先生一个 惊喜,为其投保了一份保险期限为20年的两全保险 。 • 不巧的是,陈先生在归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逝世 。王小姐在帮助陈先生父母一起料理完后事以后, 想起自己为陈先生买的两全险,随即向保险公司提 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对 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险费,受益人为蓝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蓝倩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
司支付保险金50000元。2002年,蓝倩由于意外事故,溺水身亡。在办理理赔 的时候,保险公司以蓝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赔付。经法院审理查明:蓝某并
没有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所以收养关系不成立,蓝某不具
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索要蓝倩的出生证或者收养证,也应对本保 险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判决: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 退还蓝某保险费3000元并承担保险损失100元。
意外伤害保险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 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 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 险。 • 以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为例
健康保险
•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的 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 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 种保险。 • 以中国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为例
案例分析:
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
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 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 同上签字。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 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结论
•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 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 ,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 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
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首先,就 “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 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
• 一般税法规定,由于死亡得到的来自百度文库 险金免交所得税。受益人得到的保 险金还可以免交或少交遗产税
对企业的作用
• 企业通过给员工买保险可以稳定企业支出,提 高员工福利,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 全球毕博公务出差保险:这是全球毕博员工享 有的一项福利计划,全部保险费由毕博支付。 当员工在公务出差时自动受保。如在公务期间 发生意外事故,此保险计划将根据受伤或损失 程度为员工的家人提供最高不超过6年年薪的 公务出差保险补偿
也是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即过错在
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所受到的损失,而不是仅仅退还保费。
近因原则
• 陈某之父陈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合 同约定疾病死亡保险金额为4000元,意外伤害死 亡保险金8000元,受益人陈某,一天下午,陈光 因摔倒后伤及头部,感觉头痛,晚饭时饮酒二两,
案例分析
•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 于 “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 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 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 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 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
(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项权利;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其
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禁止反言的基本功能是 要防止欺诈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
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在保险合同中,只要订立合同时,
同中,保险利益是确定损害补偿程度的依据;再者,防止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的限制,可以避免保险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 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 检查身体,得知其 姐已怀孕。王某感 到非常高兴,于是 想自己花钱为其姐 购买一份“母婴安 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 承保?为什么?
2.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
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 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 言义务。
人身保险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
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 险法》关于保险利益严格要求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使保险区别
于赌博行为,无保险利益存在则不成立保险;其次在补偿性保险合
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 定期保险 终身保险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 是能收入保险 护理保险
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
• life assurance〈英〉 • life insurance〈美〉 • 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 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履 行给付保险金。 • 以中国人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为例
案例分析:
蓝某和其妻子赫某结婚,一直未能生育。2001年9月30日,蓝某得知当地的派 出所捡到一名弃婴,二人与派出所办理了领养手续,并且给该婴儿起名为蓝倩, 并且为蓝倩上了户口,户口上注明,蓝倩的出生日期为2000年11月19日。 2002年1月23日,蓝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并交纳了3000元保
八、九点时晕倒,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
为脑出血,八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光是在受 伤诱因下发生脑出血及出血饮酒加快出血量。
这里导致死亡的前因是陈光摔倒,伤及头部,感觉头痛,第二个原 因是晚饭后饮酒而晕倒,最后一个原因是脑出血,是多因连续发生 的情况,前因摔倒伤及头部是引发脑出血死亡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而晚饭后饮酒二两,八、九点时晕倒,这里的饮酒只是加快脑出血 的出血量。根据近因原则,即近因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 的原因,并不一定与损害发生时间和空间关系最近的原因,不论时 空距离,只论时间、效果。所以说如果没有摔倒伤及头部,就不会 引发脑出血而死,所以此案中陈光是在摔倒受伤诱因下导致的脑出 血,近因是摔倒伤及头部,属于意外伤害死亡的,而非疾病死亡。 摔倒受伤是近因,而这里的近因属于承保危险范围之内,故依简 易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条款所规定的保 险金额支付受益人陈某意外死亡保险金8000元。
按投保方式分类
• 个人保险:单个的被保险人 • 联合保险: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以 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 • 团体保险:以一份总的保险合同承保某一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的全体或大多数成 员的人身保险。 • 以中国人寿学生儿童系列为例
人身保险的效用
经济保障
对个人和家庭的效用
投资手段
一、投保人的最大诚信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
实际上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法律强制要求投保人向 保险人做出的一项默示保证。 2.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该履行的如实告知义 务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
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弃权与禁止反言
投资手段
• 由于长期寿险的给付大大高于所缴纳的保费。 而且收益稳定,没有风险。所以往往被人们选 做投资之用。 • 保障类的定期寿和终身寿保单应该与赚钱关系 不大;万能险保单就有一些投资功能;而买投 连险简直就是在买基金。如何把握一张保单中 保障与投资的平衡,就成为一项高难度的技术 活了。
享受税收减免
案例:
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 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 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 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 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 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 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 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 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 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 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 方因此发生纠纷。 思考: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 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
治疗两天 • 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
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
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 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 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 ;被保险人去医院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 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 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 定义。
享受税收减免
经济保障
• 人生到处潜伏着难以察觉无法预料的危机,每 一个人总是以为自己会一路顺风。可是,为什 么我们常常看到,道路旁堆着一辆辆撞得七零 八碎、面目全非的肇事车辆?奔驰、宝马等豪 华轿车竟然也在其中,未能幸免。 • 因此,没有足够的安全,汽车再豪华也是多余 的。同样,我们的人生也是如此。如果没有足 够的保险保障,事业再辉煌,也可能仅仅是短 暂的,成功无法留住。
或催促被保险人以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使保险合同有效。如
未能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也应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费退还。但 保险人在明知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仍照常收取保费,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理由拒绝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违 背最大诚信原则。
解决方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即使 认为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
近因原则
•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 ,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 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
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
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 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 敏。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
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
专业优势地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
告知等一系列义务,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明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应明确告知投保人
保险利益原则
• 陈先生和王小姐相恋多年,已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但无奈因为工作关系,两人常年两地分居。 2008年的情人节,王小姐为给未婚夫陈先生一个 惊喜,为其投保了一份保险期限为20年的两全保险 。 • 不巧的是,陈先生在归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逝世 。王小姐在帮助陈先生父母一起料理完后事以后, 想起自己为陈先生买的两全险,随即向保险公司提 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对 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险费,受益人为蓝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蓝倩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
司支付保险金50000元。2002年,蓝倩由于意外事故,溺水身亡。在办理理赔 的时候,保险公司以蓝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赔付。经法院审理查明:蓝某并
没有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所以收养关系不成立,蓝某不具
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索要蓝倩的出生证或者收养证,也应对本保 险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判决: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 退还蓝某保险费3000元并承担保险损失100元。
意外伤害保险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 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 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 险。 • 以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为例
健康保险
•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的 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 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 种保险。 • 以中国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为例
案例分析:
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
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 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 同上签字。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 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结论
•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 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 ,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 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
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首先,就 “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 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
• 一般税法规定,由于死亡得到的来自百度文库 险金免交所得税。受益人得到的保 险金还可以免交或少交遗产税
对企业的作用
• 企业通过给员工买保险可以稳定企业支出,提 高员工福利,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 全球毕博公务出差保险:这是全球毕博员工享 有的一项福利计划,全部保险费由毕博支付。 当员工在公务出差时自动受保。如在公务期间 发生意外事故,此保险计划将根据受伤或损失 程度为员工的家人提供最高不超过6年年薪的 公务出差保险补偿
也是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即过错在
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所受到的损失,而不是仅仅退还保费。
近因原则
• 陈某之父陈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合 同约定疾病死亡保险金额为4000元,意外伤害死 亡保险金8000元,受益人陈某,一天下午,陈光 因摔倒后伤及头部,感觉头痛,晚饭时饮酒二两,
案例分析
•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 于 “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 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 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 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 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
(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项权利;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其
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禁止反言的基本功能是 要防止欺诈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
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在保险合同中,只要订立合同时,
同中,保险利益是确定损害补偿程度的依据;再者,防止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的限制,可以避免保险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 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 检查身体,得知其 姐已怀孕。王某感 到非常高兴,于是 想自己花钱为其姐 购买一份“母婴安 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 承保?为什么?
2.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
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 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 言义务。
人身保险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
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 险法》关于保险利益严格要求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使保险区别
于赌博行为,无保险利益存在则不成立保险;其次在补偿性保险合
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 定期保险 终身保险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 是能收入保险 护理保险
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
• life assurance〈英〉 • life insurance〈美〉 • 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 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履 行给付保险金。 • 以中国人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为例
案例分析:
蓝某和其妻子赫某结婚,一直未能生育。2001年9月30日,蓝某得知当地的派 出所捡到一名弃婴,二人与派出所办理了领养手续,并且给该婴儿起名为蓝倩, 并且为蓝倩上了户口,户口上注明,蓝倩的出生日期为2000年11月19日。 2002年1月23日,蓝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并交纳了3000元保
八、九点时晕倒,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
为脑出血,八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光是在受 伤诱因下发生脑出血及出血饮酒加快出血量。
这里导致死亡的前因是陈光摔倒,伤及头部,感觉头痛,第二个原 因是晚饭后饮酒而晕倒,最后一个原因是脑出血,是多因连续发生 的情况,前因摔倒伤及头部是引发脑出血死亡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而晚饭后饮酒二两,八、九点时晕倒,这里的饮酒只是加快脑出血 的出血量。根据近因原则,即近因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 的原因,并不一定与损害发生时间和空间关系最近的原因,不论时 空距离,只论时间、效果。所以说如果没有摔倒伤及头部,就不会 引发脑出血而死,所以此案中陈光是在摔倒受伤诱因下导致的脑出 血,近因是摔倒伤及头部,属于意外伤害死亡的,而非疾病死亡。 摔倒受伤是近因,而这里的近因属于承保危险范围之内,故依简 易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条款所规定的保 险金额支付受益人陈某意外死亡保险金8000元。
按投保方式分类
• 个人保险:单个的被保险人 • 联合保险: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以 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 • 团体保险:以一份总的保险合同承保某一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的全体或大多数成 员的人身保险。 • 以中国人寿学生儿童系列为例
人身保险的效用
经济保障
对个人和家庭的效用
投资手段
一、投保人的最大诚信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
实际上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法律强制要求投保人向 保险人做出的一项默示保证。 2.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该履行的如实告知义 务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
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弃权与禁止反言
投资手段
• 由于长期寿险的给付大大高于所缴纳的保费。 而且收益稳定,没有风险。所以往往被人们选 做投资之用。 • 保障类的定期寿和终身寿保单应该与赚钱关系 不大;万能险保单就有一些投资功能;而买投 连险简直就是在买基金。如何把握一张保单中 保障与投资的平衡,就成为一项高难度的技术 活了。
享受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