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典型的西方社会契约论异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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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时期,其代表人物分别是霍布斯、洛克、卢梭,他们三人的社会契约论各以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为主要关注内容。虽然三人的社会契约论有很多不同点,但其理论实质是相通的。研究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程对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围绕着对契约的思考,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时期,这三个时期的社会契约论分别以保护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为主要的契约内容,代表人物分别是英国的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法国的思想家卢梭,他们不同的社会契约论分别展现了悲观主义、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三种人生观倾向。挖掘三者的不同点和相通之处,对于我国当代社会建构的思索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一、三种类型的“社会契约论”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一位思想家生活的时代特点必然会在他的学术思想中留下深深的烙印,霍布斯也不例外。他出生并生活于英国革命时期,因战乱而长期在外流亡的霍布斯对生活充满了恐惧感、悲观感,对因战乱而造成的人的生命无法保障的印象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这样的人性致使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生命权而处于“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但是这种战争状态反过来又威胁到了人的生命,违反了人们之所以要处于“人对人是狼”的初衷。于是人们必然要求和平,和平可以通过制定和平协议来实现,这个和平协议是用一个契约的形式来体现的,即:每个人都同意放弃和别人一样多的权利,并因此而享受到和别人一样多的利益。这就要求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群人,由他或他们代理行使权利,以保全契约者的生命。国家就是这一契约的产物,同意转让权利的契约者是被统治者,接受契约的代理权利者是统治者。被统治者转让出了自己生命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而统治者,即国家元首,就像《圣经?启示录》中的那个巨大而可怕的海兽“利维坦”一样,具有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剥夺的权力和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力和权威所产生的威慑作用足以用来保护契约人的生命。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和民主政治理论的创始人,他是一个新兴的统治阶级的代表。他的政治思想往往与当时社会的需要和发展趋势相契合,因其所具有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而受到关注和欢迎。
洛克对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批判。他说,如果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一个使社会成员畏惧的“利维坦”,“那不等于说,人们愚蠢到如此地步:他们为了避免野猫和狐狸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困扰,而甘愿被狮子所吞噬,甚至还把这看作安全”。舍小害而求大害,舍偶然的伤害而求长期的伤害,再愚蠢的民众也不会迟钝到如此地步,所以,此契约论不可能成立。在洛克看来,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其中平等的享有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等权利。正是因为人人都享有这种完全的自由,才会产生以后订立社会契约的必要。这种必要产生在当两个人都声称对某一事物拥有财产权而发生冲突之时。当这种冲突发生时,每一个人都同时是原告和法官,使冲突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而无法解决的冲突会导致混乱和无序。订立社会契约,要求人们放弃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的权利,大家都把这一权利转让给代理者,就能有效解决这种冲突,从而避免更严重的后果。于是,作为
代理者的国家就这样产生了。洛克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是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但他却不赞同其他启蒙学者盲目的社会进步观,而是独树一帜地对人类文明进行了批判,可谓对现代社会的弊病具有先见之明。他独特的人格和深邃的眼光使他的社会契约论带上了浓重的理想色彩。
卢梭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他认为在人类历史的自然状态时期,人们享有无可限制的自由,只是在进入社会之后才逐渐失去了自由。因为随着人类文明的出现和发展,国家、社会、财产、知识以及技术等使人们变成了人和物的奴隶。正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开始所说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虽然斥责了文明,但却也不赞成再回到自然状态,而这也是不可能的。他提出了一种新的社会契约论来保障社会成员在享受文明成果的同时还可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他要求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他说:“每一个人既然把自己交给所有人,也就不是交给任何人;而人们既然把支配自己的权利交了出来,也获得了同样的支配所有参加联合的人的权利,那么也就得到了与自己所失去的一切等价的东西,而又得到了更大的力量保持自己的所有物。”他说,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那样自由”。这种结合形式所体现的应该就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公意。公意是全体订约人的共同人格,是他们的人身和意志的“道义共同体”,是“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的不可分的一部分”。公意不等于众意,众意是所有的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是在扣除众意中相异部分之后所剩下的相同部分。公意既是自由的,也是服从的。卢梭说:“惟有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二、三种类型的“社会契约论”之异同比较
(一)差异点
1、人性论基础不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人性论基础是“性恶论”,这通过他的“人对人是狼”诸如此类言论很容易辨明。洛克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和平的、自由的状态,他的社会契约论的人性论接近于我国法家的“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人性假设,但是洛克的把个人的自由视为最大的利,把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视为最大的害,这是与我国法家思想中偏重于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不同的。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捕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捕鱼的利益。而卢梭在致克里斯多夫的信里说,他的全部著作都是在强调性善论:“我在所有著作中,并以我所能达到的最清晰的方式所说明的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人是本性为善的存在者,他热爱正义和秩序;人心中没有原初的堕落;自然的原初运动总是正确的……,一切加诸人心的邪恶都不出于人的本性。”
2、契约的关注点不同。霍布斯社会契约论关注的是人的生命权,他要求把除生命权以外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代理人,唯独留下了生命权,因为订立此契约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民众的生命权。而洛克要求只把财产仲裁权转让给代理人。这里要特别注意,不是财产拥有权,而是财产仲裁权。因为洛克认为其他的一切权利都是人生而具有的,只有在对财产进行判决和执行发生冲突时契约才有必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要求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实际上这种契约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它的自由度是最高的。契约关注点的不同,展现了近代西方社会对自由的要求越来越高的精神。
3、契约产生的结果不同。霍布斯认为应该把除生命权以外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国家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