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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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
“应观察这样两种情况——一种代表罪行之恶,另一种代表 刑罚之恶。下列之恶是每种刑罚所具有的:第一,强制之恶。 他根据受禁止事物有权享用的快乐程度向罪犯适用或多或少 之痛苦。第二,刑罚所产生之苦。当刑法被实际执行实际如 此。第三,恐惧之恶。那些已经违反法律或害怕随之而来的 指控者必然遭受此种痛苦。第四,错误控告之恶。这种恶专 属于刑法,而且尤其是那些含糊不清之刑及虚假之罪。人们 的普遍憎恨经常使受到指控或责难的嫌疑犯及被告人处于一 种可怕的形势下。第五,衍化之恶。发生在受到法律制裁者 之父母或朋友身上。以上是立法者在规定刑罚时应时刻注意 的恶或代价。”
什么是犯罪和对该种犯罪处以什么刑罚,都 必须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他说:“只有法 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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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典学派(旧派)的主要观点
1、刑罚权的来源——社会契约 2、罪刑法定 3、刑罚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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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罚人道主义
贝卡里亚极力反对封建社会的残酷刑罚,提倡刑罚 应当人道主义化。他认为刑罚的本质是痛苦,但决 不能给犯罪人施以过多的痛苦,主张刑罚应当宽和。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 罪就够了。”“除此以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 也是野蛮的。 ”
贝卡里亚一再强调,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 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他 认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 质,而且会造成有害的结果,即不容易使犯罪与刑 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导致犯罪不受处罚或 犯下更多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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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典学派(旧派)的主要观点
1、刑罚权的来源——社会契约 2、罪刑法定 3、刑罚人道主义 4、功利主义的犯罪观与刑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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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功利主义的犯罪观与刑罚观
快乐主义 边沁 约翰·密尔
杰里米·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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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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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
“仿佛一个天平掉在了眼前”,认为“功利论 是所有美德的检测器与标准”。
“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 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 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 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 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 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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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责刑相适应
“不应适用之刑”:如滥用之刑、无效之刑、 过分之刑、昂贵之刑
在此情况下,适用刑罚会带来更大的恶,或 难以产生预防效果。
罪刑之间的比例相称原则,即罪刑相适应原 则:使刑罚更具有功利性——刑罚超过必要 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残酷;刑罚达不到必要 的限度则是对未受到保护的公众的残酷,也 是对已遭受的痛苦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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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典学派(旧派)的主要观点
1、刑罚权的来源——社会契约 2、罪刑法定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
《波斯人信札》 8
2、罪刑法定
贝卡里亚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主 张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 社会的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任何一个法官 都不得寻找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他也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
苦乐计算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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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
社会契约和理性只不过是虚构和幻想,权利 一词正如法律一词,有两个意义:一个是本 来的意义,另一个比喻的意义。权利,真正 的权利,是真正的法律的作品;实在的法律 产生实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自然法的作品,只不过是从另一 个隐喻引出的一个隐喻。他甚至讥讽自然法 和自然权利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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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犯罪观 ——禁止恶
什么是犯罪,根据讨论的题目不同,词意也 有区别。如果指的是为创建一部尽可能好的 法典而进行的理论研究,边沁认为:“根据 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 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应当禁 止的行为。”
犯罪只是一种被禁止的恶。源自.18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责刑相适应
在边沁那里,功利动机是一个无处不在的最 原始的动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可归因于对 快乐与痛苦的感受,痛苦和快乐就是每一个 人感觉到的痛苦和快乐,无论是农夫还是王 子,无论是文盲还是哲人。自然人降生在一 个快乐和痛苦的帝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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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
功利是一个抽象的术语。它表达一个事物使某些恶 不能发生或导致某些善发生的性能或倾向。恶即痛 苦,或痛苦的原因;善即快乐,或快乐的原因。凡 于某一个人的功利或利益一致的事物,即为有助于 增加该个人幸福总量的事物。凡与某一个共同体的 功利或利益一致的事物,即为有助于增加该共同体 的诸个人的幸福总量的事物。
1、刑罚权的来源——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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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权的来源——社会契约
霍布斯、卢梭、洛克 贝卡里亚 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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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瘠荒凉的自 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
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又形
成了新的联盟。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家之 间。”
这就是贝卡里亚所称的“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力的基本起
点”,即刑罚权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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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人们原来为你争我夺的战争所困扰,自由得不 到保障,于是缔结契约,让出各自的部分自由, 以便能够享受剩下的部分自由。“这一部分最 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公民个人自由的转让形成了国家的刑罚权,这 种刑罚权的存在是为了防止公民的自由受到他 人的侵犯。同时它又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限制, 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公民公共利益这一需要, 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
刑事学派及其主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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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学派(旧派)
前期 后期
刑事学派的划分
近代学派(新派)
刑事人类学派 刑事社会学派
新社会防卫理论
格拉玛提卡 马克·安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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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主义时期刑法的特点 1、繁法酷刑 2、罪刑擅断 3、主观归罪、客观归罪 4、身份的不平等 5、法与道德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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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典学派(旧派)的主要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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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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