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阶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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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阶级本质

【摘要】美国宪法序言是世界各国宪法序言中表述最短的序言,其用词抽象、笼统、超阶级,充分的体现了民主、自由的思想,然而我们通过考量其阶级斗争和国家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发现隐藏其后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它并不如其所标榜的那样,是“全民”民主。本文旨在以美国宪法序言为切入点,通过对修正案第5条“征用条款”制定背景及其施行效果的分析来揭露其本质,并以“征用条款”为基点论述美国宪法所反映的意识形态的内容。

【关键词】宪法序言;“征用条款”;阶级本质;意识形态1

宪法序言所反映的阶级本质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而美国宪法序言是世界各国宪法序言中表述最为简短的序言,只有一句话,52个单词,它规定了宪法权力的渊源和宪法应实现的目标。这篇序言最开头的“我们合众国人民”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其用词抽象、笼统充分体现了民主、自由的思想,并且这种思想似乎是超阶级的。然而,在论述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时,往往引用美国宪法序言作为典型的例子,来说这个序言用民主词句来欺骗人民,掩盖了它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因此,我们对资产阶级宪法不能只看它的词句,还必须同这个国家阶级斗争和国家生活的实际情况联系起来,来考察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透过现象,看到它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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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我们合众国人民”。序言以“我们合众国人民”开头,然而,美国宪法是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它是只能保障资本主义私有制、民主,巩固资产阶级专政,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所以,所谓的“我们合众国人民”实际上为少数剥削者。众所周知,制定宪法时,各州都对选民的资格进行了财产、教育、居住、年龄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诸多限制,最后参加1787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的55名立宪代表都是统治阶级的上层知识分子,包括:9位种植园主,15位奴隶主,14位曾任法官,剩下的一半是银行家、土地投机者、高利贷者、公债拥有人和工商业主等,他们高度维护自身的利益。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换句话说,政府成为了为统治者即少数的资本家来谋取利益。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1789年宪法的本质至今依然没有改变,并通过不断的修正案来巩固资产阶级的利益。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所说:“这些限制排除的了大量的成年男子,使他们不能参加选举,但在另一方面,不动产的散布各地却产生了大批的选举人,并且在大多数农业地区中给议会提供了一个广大的群众基础。”①“人民大众由于财产限制而被剥夺了选举权,以及人民大众的无知与冷淡,使动产利益集团在选举中获得了极大的便宜。”由此可见,制宪会议的提议并没有经过直接或间接的人民表决,由于选举资格限制的存在,大量人民至

始至终都没有参与到宪法制定的工作中。“大约只有不到六分之一的成年男子投票赞成”,②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宪法不是“全民”所创作的,而只是一个巩固的集团的作品,他们的利益是包罗全国。

22以“征用条款”为例其制定背景及施行效果。麦迪逊曾经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论述过美国宪法,“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并受到不同情感和见解的支配。管理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是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③比尔德也曾说:“法律不是一种抽象的事物,而是有其现实的性质,大部分法律都涉及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那些强有力的利益集团必然要促进政府制定这种法律,以便他们得以继续其经济活动,从而实现目的。”由此可见,可知美国宪法是利益集团之间利益斗争的结果,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美国在对财产权的规定自然就是宪法的核心问题。然而,美国宪法中并没有专门的“财产条款”,只是在宪法修正案第5条中有所谓的“征用条款”,即“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美国在独立战争期间,那时美国还没有建立美联储也没有中央银行,政府并没有发行货币的权利。因此,政府只有通过向有财产的人发行政府债券来筹集用于战争的费用。根据当时的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汉米尔顿的一份报告中称,至战争结束时,美国未偿还的

公债总额高达7600多万美元之巨。由于当时条件,美国并没有建立国际银行,不能通过向银行贷款来偿还公债,中央政府根本无法清偿证券持有人本金和利息的巨额债务。唯一办法就是由中央政府征税,然而当时的《邦联条款》并没有赋予政府直接征收税款的权利。

债券持有者眼看手中持有的巨额债券将化为乌有,便很快组织成一个利益集团,他们意识到使他们私人财产无法得到保障的关键在于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而要建立这样的政府,就必须废除《邦联条款》,而制定出新的宪法来保证他们的利益最大化。他们联合土地所有者和新兴的工商业者等一些在《邦联条款》下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而迫切要求改变美国的政治经济现状的利益主体,与此同时还设定了各种限制条件,将大多数美国民众排出在了制宪活动之外,为了排除《邦联条款》的拥护者,他们还以召开“安纳波利斯会议”讨论商业贸易问题为借口,请求邦联国会召开一次全邦联13帮代表参加的会议,讨论赋予邦联政府组后宪法权利以应对联盟紧急事件的问题。最后,正如比尔德所说:“由于群众的疏忽、无知、漠视,也由于各州议会相信自己可以通过批准权力以行使最后的决定权,热心的活动分子乃大获便利。”④在经过一系列酝酿后,终于于1787年2月份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纵观整个1787年美国宪法的批准过程,各州对宪法的批准都是经过谋划,利益交换或是暴力作用产生的结果。当然,新宪法

正如制定者所愿,反应了债权人的利益,在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将国家必须对征用的私人财产进行足额补偿的原则作为保护私产

的核心原则而写进宪法,从而为新联邦中央政府对债权人进行足额补偿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制宪者也考虑的十分周详,为中央政府偿还债务提供了渠道,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税金、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的防务和公共福利。”。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制宪者们不仅如愿获得了新宪法下联邦政府对他们的公债务的足额补偿,而且还利用对新宪法的预期进行公债买卖而大发其财。公债持有者的利益通过新宪法得到了满足,资本家的利益也得到了更多的眷顾。由于新宪法规定税额应该按照各州人口的比例来进行分配,使直接税的负担多数都落到了广大的普通民众的身上,利用税收劫贫济富就是美国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手段。由此可见,这正好证实了“美国的传统也强烈地偏好平等主义式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却是贪欲的民主,而不是博爱的民主”。⑤

新宪法充分体现了美国资产阶级的要求和利益,而并不是如其所标榜的那样是“全民”民主、“博爱”民主。制宪者们所关注的只是政府当初向私人借的债必须连本带息足额偿还,因此提出了“税收条款”和“征用条款”,至于最后演化成对所有私产的保障,不过是他们的无心之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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