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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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比较分析
作者:何秀
来源:《商场现代化》2020年第04期
摘要: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是职业和企业年金计划,它们也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二者既有共同点,也存在着差异性。本文基于比较的视角,首先在制度定位、缴费方式、缴费标准、参保方式等方面对二者进行了相同和相异的比较;其次,从中观的角度,以制度设计本身为切入点,分析二者制度设计中是否有部分是促进了相互的发展还是拉大了二者的差距造成了新的不公。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推动我国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发展。
关键词: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我国养老保障的“三支柱”模式。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三支柱”的发展很不平衡,表现为“一支独大”。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生育率呈现缓慢增长,要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需要发挥多层次的养老保障的作用。但在补充养老保险内部,又存在着两种年金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这种发展不平衡表现在哪些方面呢?而职业年金的发展对企业年金的发展是促进作用还是拉大了二者的差距呢?
二、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建立的历史脉络
1.职业年金的历史沿革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我国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职业年金建立的萌芽是在1992年之后一些地方相继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2008年3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发布,提出在浙江省、山西省、广东省、上海市和重庆市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并且提出要在此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制度。2013年12月《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其中规定了对职业年金收取税收给予优惠政策的具体事项。2015年1月,《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事业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要为员工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同年3月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这一文件出台了实行职业年金的具体设计方案。2016年《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起职业年金制度,这既积极地推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完善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的历史沿革
1991年《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国家鼓励企业为其员工建立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性养老保险,这成为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1995年《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出台,此文件具体规定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条件以及决策程序等问题。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決定》又一次强调了要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4年《关于印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改名为企业年金,并对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对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的运营和管理等给予了相关规定。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这表示企业年金制度框架的建立,也标志着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
三、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比较
1.相同点
(1)定位相同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都是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同为“第二支柱”。建立的初衷都是为了提高职工退休之后的工资替代率,以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2)建立的基础相同
参与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前提条件是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才有可能和资格参加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
(3)筹资模式相同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责任主体相同,其筹资方式由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管理机构对这些保费进行征缴和投资,缴费和投资收益将计入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
(4)所有权相同
劳动者拥有对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的所有权。账户的基金不论是缴纳的保费部分,还是投资收益构成部分,都归劳动者所有。
(5)都有立法基础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建立都是在一定的立法基础之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标志着企业年金的建立;职业年金建立的法律依据是《机关事业单位年金办法》。
2.差异性
(1)参保方式的不同
职业年金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强制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劳动者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而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参保的形式,即企业和职工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来决定是否要建立年金计划,是基于劳资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2)参保范围的不同
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是包括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企业年金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大中小企业、社会组织及其职工。
(3)缴费标准不同
职业年金规定个人缴费比例是本人工资的4%,单位缴纳的费用是单位工资总额的8%,由单位代缴代扣;企业年金的缴费标准只限定了最高缴费额度,即企业缴纳部分不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和企业合缴部分不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和企业具体要缴纳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4)待遇领取方式不同
在待遇领取上,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对于打算出国(境)定居或者不幸在职期间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职工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但对于退休后的职工,企业年金规定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定期给付其年金待遇;而职业年金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只能按月领取。
四、促进发展还是造成新的不公的分析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同作为我国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相同点和不同点,这些方面的区别会造成二者呈现相辅相成互动有效的发展态势还是会拉大二者的差距,形成新的“双轨制”呢?
1.促进其相互发展的方面
(1)增强劳动力的流动,减少流动壁垒
在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关系的转移与变更方面,二者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企业职工若发生工作变更时转入的单位或企业建立或未建立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情况都做了清楚的说明,二者转移接续通道是畅通透明且清晰的。这有利于增强劳动力的流动性,减少劳动力流动壁垒,一方面,劳动者进行工作上的变更时,其养老金权益随同转移并不会使他们的自身利益受损,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养老金有效转换,从而增强养老金的既得收益权的流动性。这对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减少劳动者在发达城市向一般城市的转移过程中的顾虑和负担,有利于增强一般城市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流动和引进。
(2)促进企业年金出台优惠的税收政策
从国外实施企业年金的经验来看,对企业年金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能够激励企业开展年金制度,扩大制度覆盖面。在我国,虽然也实行了国际上通行的EET税收优惠模式,但是并没有收到很好的预期效果。一是因为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在缴费率和缴费比例上的规定不一致,二是因为职业年金由机关事业单位负担,虽然规定职业年金的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8%,但由于职业年金缴费主体这一性质,那么这一部分不需要额外负担所得税。反观企业年金,国税函69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免除额控制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这导致大部分企业将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控制在5%以内,这一比例低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提出的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工资总额的8.33%。由于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其主体所负担的费率也不一致,缴费比例影响账户内的基金积累水平,这会导致职工退休后所领取的待遇水平方面的差异。职业年金在我国的不断完善,会促使企业年金进行进一步的税收改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所得税方面必然要趋于一致,促使企業年金能够出台更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3)提高企业年金的立法层次
职业年金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还体现在立法上。二者的立法层次不同,企业年金的立法层次更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制度,不属于国家立法层次,这会导致企业年金的权威性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操作不规范,加大了实施难度。但相比较而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立法层次相对较高,这会倒逼企业年金立法层次的提高和整个年金制度的完善,推动其发展。
2.扩大其差距方面
(1)参保率差距大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差距明显一方面表现在其年金覆盖面上。职业年金计划正式实施不到5年来,机关事业单位中有162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有2970万职工参加了职业年金,覆盖率高达82%。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8》的数据,企业年金2017年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