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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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内容提要本文在回顾我国选举制度发展历程、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选举理念与制度的缺陷,分析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对策,对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番思考。
选举是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和渠道。毛泽东指出:“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邓小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①党的十七大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可以说,我们党执政的实质就是牢牢把握住民主最为本质的东西——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这是最大的民主。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现代意义上的选举,是指“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在当代各国普遍承认和倡导的“主权在民”的理念推动下,优良的选举便不仅仅是实现民主政治的一种程序和手段,更是一种集合民众呼声的公共选择,一种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的价值追求。我国既有的政治文化中缺乏现代民主的内生土壤和选举传统,选举现代化才
刚刚起步。在追求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上,如何继续完善现有的选举制度,走出属于自己的优良民主模式,仍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不可规避的重要话题。
一、选举制度概述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认选民资格,划分选区,组织选民正确行使选举权利,确定候选人的标准及其产生,确定当选标准以及处理选举舞弊与选举诉讼等一整套选举工作方面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方法和各项规定。在我国,按照选举制度主要是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乡(镇)长、副乡(镇)长、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标志。
(二)选举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指公民参加选举的范围和比例,有无对选举权的各种资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民主的性质。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的选举,不充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和歧视。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选举方式的采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实际需要与具体条件。《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差额选举原则
实行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名额的一种选举方式,它是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之一。
5、秘密性原则
选举的秘密性原则是指投票人在选票上不签署自己的名字,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国家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国家行政官员的投票方式。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一)我国选举的发展历程
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发展而来的,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权建设和选举经验的总结。我国在民主革命时期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民主的选举制度,虽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还不够完善,但却都是从当时的阶级关
系和具体情况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扬民主,团结和组织广大人民,为巩固人民政权和完成各个不同时期的革命任务服务的。它所确立的许多民主原则为建国后建立更加完备的选举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
1979年第二部《选举法》颁布以来,经过几次修改和补充,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均逐步有了发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也得到了充分保障,在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根本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下形成了以人大代表选举和政权机关选举的政治选举为主体、居民选举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社会选举为重要内容的,宏观民主与微观民主齐头并进、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协调融和的制度体系。结合选举现代化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我国现行选举制度呈现出如下特点:
1、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给合
作为民主的实现方式,直接选举是直接民主的形式,间接选举是间接民主的形式,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高程度的民主。当前我国人大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即县、乡级人大代表以及农村自治实行直接选举;而间接选举主要指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权机关领导人则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也即我国的政治选举以间接选举为主。
2、等额与差额选举并存
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两种选举方式同样是民主不同程度的反映,
和等额选举相比,差额选举更能保障选民的自由选择和真实意愿的实现,同时也能体现选举的竞争性。我国实行以差额选举为主体、等额选举为补充的制度形式。
3、平等原则与差别条款互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公民选举资格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且“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保证每一选民在投票时具有平等权利,而不受差别对待。但在实际选举过程中,并不一定保证所有类别公民平等地获得代表的权利。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三、我国选举的理念与缺陷
(一)我国选举发展的本土特征
回顾历史,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选举随着近百年来中国社会的巨大变迁,也同样经历了许多波折。在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体制机制环境中逐步发展起来的选举制度,具有鲜明的本土性特征,主要包括:第一,起点和基础薄弱。如果说优良或完善的选举制度应有经济、制度、文化等条件作为支撑,那么,我国现代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