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第三章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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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言辞具有诽谤性
1、对自然人而言,错误地报道特定人有违法、犯罪、 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称职、渎职,或有其他为 社会谴责或鄙视的行为举止,都会损害正常的社会评价, 具有诽谤性质。
2、对法人而言,关于资产实力、商务信用、生产能 力、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营状况等方面的失实陈述具有 诽谤性。
三、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1)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的行为 (2)必须有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3)主观故意。
第三章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第一节 名誉与名誉权 第二节 新闻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第四节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第五节 名誉侵权责任与救济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
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报道内容虚假或可能虚假,传播该
报道会造成侵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希望(直接故意)或 放任(间接故意)此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行为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致他人伤害。
侨房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
《中国改革》杂志于2003年第7期刊登了题为《谁在分 “肥”》的文章,反映广州市一家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 产流失和职工安置方面的问题。该公司认为文章内容严重 失实,提起侵害名誉权之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判决书认为:“界定 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 有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只要新闻报道 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是可以合 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是捏 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 的豁免权。其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 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
要想证明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 果关系,原告需要证明新闻报道叙述的对象 是原告本人。只报道或评论事件、现象或泛
指某方面的情况也会失实,但不侵害特定他
人的权益。
这里的特定指向可以是指名道姓,可以是叙述特定人 在特定事件和特定环境中的特定身份,使周围人能够识别,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诽谤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 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责任方式
(一)更正与答辩(诉前补救) (二)精神抚慰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三、名誉权的权利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四)死者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
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传媒侵犯名誉权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有两种: (一)诽谤: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二)侮辱: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一般表现为用 “非人”的言辞辱骂、丑化、嘲讽、诬蔑他人等。
的、片面的,也不应追求法律上的责任。
三、特许权
特许权指当媒体指报道了官方行为或者文件后,如
果发生诽谤后果,报道人可以免予诉讼。
最高人民法在1998年《名誉权解释》中规定了大众 传播机构报道国家机关行为的“特许权”: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 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
一、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
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 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 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 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 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一、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目前司法实务认为,只要有第三人知道表明
行为人的行为,便可确定已经产生社会影响,至
二、公正评论/诚实评论
公正评论是公民就涉及公共利益事项诚实地表达自己
观点的权利。
公正评论的构成要满足以下要件: 1、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 2、评论依据可靠的事实。 3、评论必须是公正的,即评论者主观上出于诚意,评
论意见是评论者自己诚实认为的结果,而且态度庄重,对
事不对人,并非出于偏袒、嘲弄和讽刺。 在满足以上要件的前提下,即便评论是偏激的、夸张
第三章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第一节 名誉与名誉权 第二节 新闻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第四节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第五节 名誉侵权责任与救济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人们在确定侵权行为的 民事责任时,由法律所规定的,构成侵权行为的必 备条件。在一个侵权案件中,由原告首先承担证明 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
一、责任主体
《名誉权解释》三、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 引起的名誉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 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责任主体
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 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 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 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 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 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的三种名誉概念:一,作为
荣誉的名誉,二,作为个人尊严的名誉,三,作为
财产的名誉。
二、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Hale Waihona Puke Baidu评 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 权利。
名誉权是一项排他性的专有权,它是专属于特
定主体的民事权利。
二、名誉权
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条款有:
第三章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第一节 名誉与名誉权 第二节 新闻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第四节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第五节 名誉侵权责任与救济
一、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1993《名誉权解答》第8条规定: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 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一)真实,指的是文章内容与实际情况的相符。 (二)真实,是文章内容的基本真实,而不要求每 个细节的准确。 (三)真实有时候是通过连续报道实现的。
并希望、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情节严重
二、损害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罪
《刑法》在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的对象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其 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成立本罪需满足以下要素:
第三章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第三章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第一节 名誉与名誉权 第二节 新闻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第四节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第五节 名誉侵权责任与救济
一、名誉
通说认为,名誉是社会对特定人的品德、才能 等素质的评价,是一种外在的社会评价。 名誉的特点在于其社会性,名誉存在于人们的相 互关系之中,是人们在各种不同关系之中角色、行 为与表现的综合反映,是社会现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
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责任主体
《名誉权解释》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 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 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 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 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 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 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 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 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 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诽谤罪、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
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以新闻报道实施诽谤罪或侮辱罪需要满足以下三
个要素:
(1)制作、发表了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或者侮辱他人人格的陈述。 (2)主观故意,即明知事实虚伪或具有侮辱人格之内容仍加以传播,
于第三人知悉后,是否确实对受害人产生了过去 不同的看法和印象,是否影响了对受害人的评价, 则不予考虑。 对于自然人而言,侵权作品通过大众媒体发 表足以表明损害事实已发生,无需再提出其他损 害事实。
二、致害行为的违法性
(一)内容严重失实
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第7条: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 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一、责任主体
(一)作者
(二)新闻媒体
(三)网络服务供应商
(四)内刊
(五)转载者
(六)消息来源
一、责任主体
《名誉权解答》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 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 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 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 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 承担侵权责任。
一、责任主体
《名誉权解答》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 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第三款)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 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 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 应认定为侵权。
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
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 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三章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第一节 名誉与名誉权 第二节 新闻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第四节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第五节 名誉侵权责任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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