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退还和追征案例——【2017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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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院应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2014年1月,某公司在清查账簿中发现,2012年6月多缴了16584元的税款。于是,该公司向所在市国税局的某区税务局请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相应的利息。
区国税局经过核对后,证实该公司多缴税款属实。但是,区国税局在核实中发现,由于财务人员的计算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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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该公司2013年4月少缴了15236元的税款。为此,区国税局向该公司追征少缴的这部分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
区国税局及时退还了该公司多缴的税款,该公司也在限期内缴清了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但是,该公司对区国税局退还税款未加算利息提出异议,遂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国税局受理该公司的复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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