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王海现象”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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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条款的规定,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突破,随着王海的知假购假更使之变得家喻户晓,但在其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而且其适用范围也存在很大的限制。澄清认识、完善立法仍是消费者真正成为“上帝”的当务之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即我们常说的“双倍赔偿”。王海自1995年起即根据该条规定,知假购假后向商家双倍索赔。一时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有人将其看作打假英雄,有人称之为“刁民”,而且,王海在打假诉讼中,也是有胜有负。最近,随着王海涉嫌借打假之名介入不正当竞争的报道,使人们又开始旧话重提,再次关注“王海现象”。

(一)权利与利益的关系是“双倍赔偿”条款的立法基础

“消法”第四十九条赋予消费者的双倍索赔权即得到了法律支持和认可,该条的规定,是对以往所有有关赔偿条款的重大突破,“消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法与利益的关系所决定的,权利的基础与目的是利益,权利是取得和实现利益的手段。在实践中,法律为人们设置的权利与利益越接近,人们越愿意行使权利,反之,如设置的权利与利益遥远,使人们看不到近期的利益,权利人则不愿意行使权利。利益是法运行和实现的动力,没有利益驱动,即使立法是为人们的权利,该权利条款也可能会因为无人使用而形同虚设。“消法”规定双倍赔偿,就是将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使人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及时得到相应的利益,以调动每一个权利主体的积极性,使权利主体能够自觉自愿地参与和推动法的实现。

(二)社会利益分解为个体利益是“双倍赔偿”条款运作的关键

对“王海现象”持反对意见者的观点之一,就是打假是政府的权力,公民个人打假是越权,所以是不应该支持的。从法理学上讲,利益有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之分。总的来讲,打击假冒伪劣,净化消费市场,最终实现的是社会利益,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受益。但如果这种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仅仅依靠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去实现,而不赋予消费者相应的权利,就会形成消费者即使知道自身受害,但却不能向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者主张权利,长此以往,不仅大量的假冒伪劣充斥市场,而且消费者也会因为抱怨政府执法力度不够而怨声载道,形成老百姓与政府机关的严重对立。反之,通过权利机制将社会利益转化分解为个体利益。使社会利益通过某种方式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使本属于社会利益的东西分解为个人利益,通过每个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使社会利益得到实现。“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正是将社会利益分解为个体利益的具体体现。从表面上看,王海知假购假进而双倍索赔,追求的是个人利益,但如果全社会的消费者都像王海一样,依据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通过两种私权利的对抗,就会使社会最终受益,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最终实现。

(三)对消法价值取向的理解是对王海现象认同的基础

王海打假在不同的商店受到不同的待遇,有的商店不仅很痛快地退货并双倍赔偿给王海,而且还另外拿出钱来作为奖金奖励王海的行为;有的商店虽然双倍赔给王海,但却对其冷嘲热讽;有的商店不仅不予双倍赔偿,反而对王海拳脚相加,认为王海是“刁民”。而且,在王海的打假诉讼中,也是有胜有负,社会舆论也是支持反对者兼而有之。形成这种鲜明对比的原因就是人们对王海是不是“消法”上所指的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存有不同的认识,而对“消费者”的正确认识与理解又取决于对“消法”价值取向的理解。

“消法”没有对“消费者”下明确定义,只在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如何正确理解“为生活消费需要”是确定消费者含义的关键,对此的认识取于人们的价值取向。根据消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消法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初建阶段,一些成熟的市场理念尚未形成,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含义作广义的理解,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这样,不仅能使一些消费者获得赔偿,而且对于唤起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调动广大消费者的打假积极性,对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竞争,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如果对“消费者”的理解与解释过于狭窄,使诸如王海等打假者得不到双倍赔偿,则不仅制止不了假冒伪劣,反而会纵容假冒伪劣。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已公开表态:“无论是什么样的人,无论是何种情况,凡是确认所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是欺诈性服务,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即给予受害人双倍赔偿。”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即已考虑对此作出司法解释。

(四)进一步完善“消法”仍是当务之急。

毋庸置疑,“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实施,对于帮助消费者树立权利意识,鼓励消费者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起到了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作用。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消法”四十九条的实施并不彻底,例如,在商品房的销售中消费者受欺诈的情形比比皆是,但因房屋价值较高,一直被认为是特殊的商品,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至今还无一例适用“消法”进行处理,对房地产商的欺诈行为更无一例作出双倍赔偿的判决。令人欣喜的是,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认定为“全国第一部保护房屋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该条例首次对房屋销售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认定及惩罚性规定。对凡属销售违法建设的房屋、同一房屋重复销售的、隐瞒房屋权利受限情况、虚假承诺诱骗购房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该条例的出台,使我国对消费者的双倍赔偿制度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鉴于其效力等级较低,适用范围有限,因此,尽快完善“消法”的相关规定仍是当务之急,使消费者真正确立在市场上的“上帝”地位。

编者按新世纪的第一个3·15,值得我们为之庆贺的理由很多。最重要的一点不是为我们的消费者在自己的节日期间暂时获得了话语的强势,而是我们希望这是一个崭新的开始。伴随着世纪曙光的照耀,市场流通中假货将无藏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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