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唐季礼诉青年时报社等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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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唐季礼诉青年时报社等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本案是一起为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的名誉权纠纷案。原告唐季礼系香港著名电影导演,十一家被告为国内媒体。原告因各被告发表、转载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名誉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诉讼中,原告和其中四家媒体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本案判决对双方的争议问题,包括侵害名誉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之间如何平衡、首刊侵权报道的媒体与转载报道的媒体责任如何区分、因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失如何界定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运用利益衡量与法律经济学的方法,积极探索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和审理原则。本案是我院近年来名誉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精心之作。

【案情简介】

原告唐季礼系香港知名电影导演。被告芮艳红系被告青年时报社记者。2004年2月3日,被告芮艳红署名“芮红”在被告青年时报社主办的《青年时报》第27版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的新闻报道,对原告唐季礼的个人生活情况进行报道。该篇报道的序言称:“陈美芬,马来西亚华侨,著名记者、编剧,她自称是著名导演唐季礼的前女友。而以下的这些话,则是陈美芬对她的好友孙先生亲口所述。据孙先生透露,陈美芬跟他详细讲述了她与唐季礼长达6年的同居生活,可是当唐季礼后来去美国发展时,抛弃了对他有过扶持之恩的陈美芬。当年,陈美芬为此曾经跳楼自杀,导致如今身体残疾。”该报道的正文共分三段,第一段的标题为:“陈美芬:因为唐季礼,她怀着孩子跳下楼”,该段报道称:“在陈美芬被抛弃之前,有一次,唐季礼要陈美芬去他的干妈家休息。当时陈美芬已经怀了唐季礼的孩子。当陈美芬从唐季礼的干妈家回来时,看到唐季礼和某女星躺在家中床上。陈美芬气急之下,选择跳楼自尽。不过,由于下面的电线阻挡,陈美芬绝处逢生,只是孩子没有了,身体也从此残疾。……陈美芬还有个私生女,是她17岁时所生。她和唐季礼分手后,女儿说:…妈,你真不值,和人睡了六年,一分钱都不要!‟”该报道第二段称,当记者向唐季礼求证时,唐季礼否认他和陈美芬有过恋情。该报道第三段标题为“孙先生:事隔8年后,终于说出所有内幕”,在该段报道中,孙先生称陈美芬所说均为真实,并称手中持有唐季礼和陈美芬的亲密照片,并打算把所有内幕都写出来,届时将把其手中资料及照片一起公布于众。当日的《青年时报》第26版还刊登了原告的大幅照片,照片所配文字为:“唐季礼你心里到底有没有鬼?前女友曾怀着孩子为爱跳搂!”

同日,被告成都商报社在其出版的《成都商报》第A14版上,以《唐季礼“前女友”:我为他跳楼致残》为题,转载了《青年时报》前述报道的部分内容,报道尾部署名“《青年时报》芮红”。同日,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公司”)运营的新浪网以《唐季礼前女友痛忆往事:被他抛弃后

我怀孩跳楼》为题,将《青年时报》的前述报道予以转载。新浪网在其网页上声明,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技术公司”)独立拥有新浪网中国网站相关网页内所有资料的版权,或与新浪网中国网站相关网页内的资料提供者共同拥有该网页内资料的版权。同日,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在由其主办的搜狐网站上,以《唐季礼“前女友”抖露往事:我为他跳楼导致残疾》为题,转载了《成都商报》的前述摘文。2004年2月4日,被告江南时报社在其主办的《江南时报》第A6版上,以《唐季礼逼“前女友”跳楼》为题,部分转载了《青年时报》前述新闻报道。除以上报刊、网站以外,《青年时报》的前述报道在短时间内被国内外众多媒体以不同方式转载、传播。2004年2月4日,《青年时报》第24版刊载了《陈美芬矢口否认孙先生意欲何为》一文,称陈美芬否认该报2月3日报道中所称有关原告和陈美芬之绯闻。

2003年1月16日,寰亚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亚公司”)与斯坦利电影发行公司(以下简称“斯坦利公司”)订立了一份导演协议。该协议约定:寰亚公司拟拍电影《成龙计划》,斯坦利公司作为出借方,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内(2002年12月27日至该电影制作全面完成并向寰亚公司递交“A”拷贝之日)有权获得唐季礼的专用服务,并向寰亚公司提供唐季礼作为该电影的导演;在斯坦利公司与唐季礼履约的前提下,寰亚公司将支付斯坦利公司总额不超过港币14,300,000元的报酬,该报酬包括固定费用港币6,500,000元及票房奖金,固定费用根据拍摄进度分四期支付,每期支付港币1,625,000元;如果唐季礼的行为实质上损害了该影片开发宣传或唐季礼的名声,寰亚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导演协议。2004年2月17日,寰亚公司致函斯坦利公司,指出:“近来在报章上看到有关唐先生(唐季礼)的报道,现附上该报章的报道供贵公司参阅。虽然本公司无法得知其内容是否真确,但该报章内容对唐先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是无可弥补的,尤其考虑到本公司对该影片(《成龙计划》)作出庞大的投资。根据该合约(导演协议)条款,该影片本来计划在2003年8月开拍,其后双方同意将开拍日期押后至2004年3月。本公司认为唐先生的声誉已严重地受到损害,该影片恐难按照原先的计划继续进行。为此,经研究后,本公司现在通知贵公司决定终止与贵公司所签订的该合约,即时生效。”2004年3月11日,寰亚公司再次致函斯坦利公司,重申寰亚公司终止合约之决定,并要求斯坦利公司归还合同约定的首期及第二期部分酬金合计港币2,437,500元。

为向本案各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唐季礼先后向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向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至起诉之日,原告为诉讼共支付交通费用、文印费用、通讯费用共计人民币5,686元。为保全新浪网、搜狐网相关侵权报道的证据,原告支付公证费用人民币3,000元。起诉之后,原告为保全新浪技术公司与新浪网系争报道关系的证据,向上海市公证处支付公证费用人民币2,200元;为保全证明新浪网与搜狐网在诉讼期间仍在刊登侵权文章的证据,向上海市公证处支付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

原告认为,涉案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并使用侮辱和诽谤性语言对其恶意中伤和造谣诽谤,已构成对原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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