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 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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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的国家观

托马斯·霍布斯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也是一位法学家。1651年出版了他的著作----《利维坦》。《利维坦》全名《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又译《巨灵论》。

全书共47章,大体分为四部分,分别是论人类,论国家,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论黑暗的王国。叙述的脉络应该是人怎么样?国家怎么样这样一个逻辑。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干,主要描述人们出于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这就是国家。第三部分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第四部分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贪婪的种种丑行劣迹。

他提出国家起源说,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反对君权神授。有明显的自然法思想。他从构成国家的基本材料即人开始论述,从人的本性中推出自然法,然后再论述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必然性,本质等。在这里只是简单地论述其中的社会契约部分,即霍布斯关于论述国家怎样产生,国家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法律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利维坦其实指的是是《圣经》里面的一种海兽。霍布斯用来指代国家这个庞然大物。传说,在上帝造人之后,人请求上帝:“上帝啊,我们太弱小了。请你再创造一个英雄吧,让他保护我们”。上帝说:“英雄在保护你们的同时,也会欺压你们,吃你们”。后来人们为了抵御各种外来的风险,自己创造了一个利维坦,创造了一个能让他们有归属感的庞然大物----政府”。

论人类,霍布斯国家观念的起点。

第一自然律——“在自然状态下为了和平与安全即战争状态下的自我保存。”

在这书中霍布斯以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人性恶,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的观点出发,对人类的初始状态做出了描述。

他认为,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中,人人都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好猜疑争斗,所以断定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人类是战争状态。他说“根据这一切我们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个人多没个人的战争。”“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就是狼与狼的关系”,即一种互相残杀,互相杀害的关系。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可怜的,不可能有农业,商业,“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在暴力与死亡的恐惧和威胁中,人的话说呢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且短寿。”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这种必要。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就有对每样东西的权力。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这种争夺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便永远不会结束。而人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便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xiii)。以上观点就是霍布斯关于早期自然社会里面人类的战争状态的描述,人们之间彼此离异,相互侵犯,没有正义可言,没有财产,统治权。人们为了自利,或许为了生存,为了安全,为了荣誉,相互竞争,猜忌,人类正如一场拳击赛场,实力决定一切。因为没有一个可以慑服大家的权威。

第二自然律——自我保存——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受有一种自由和权利,即用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去取得和保护自己所需的东西。他说,自然权利”“就是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

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这就是说,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是生命与安全,他还认为,这种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是无限的,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和抵抗敌人,“每一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

人类的第三自然律————社会契约——国家的产生

社会若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社会是一群人服从于一个人的威权之下,而每个个人将刚刚好的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的和平、并抵抗外来的敌人。

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无所不包的自然权利,但是由于人人都享有它,无限制的使用它,可以相互侵害,形成一种战争状态,人们的生命安全毫无保障。人们都想摆脱这种痛苦的状态,自然而然的产生了一种过和平生活的要求。战争并不是对人最有利的。而人是有理智的,其理智也会告诉他们怎样才能过上一种和平的生活。霍布斯认为人因着自利和对物质的欲求会想要结束战争——“使人倾向于和平的热忱其实是怕死,以及对于舒适生活之必要东西的欲求和殷勤获取这些东西的盼望”为了共同的目的,每个人因为理性或者交易的心态,决定让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力,相互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力,导致国家的诞生。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由人们的理智告诉他们如何获得和平的生活的通则。他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者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且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霍布斯指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生活非常痛苦,生命安全毫无保障,虽然人们的理性使他们认识到自然法,但是却没有权威性的机构强制人们遵守它,所以自然法难以发挥作用。“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他认为,唯一的办法就是签订一个社会契约,把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交出来,以建立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徒弟的丰产为生活得满意这样就把大家的意志集中起来变成一个统一的意志,把全社会的人组成一个集体,形成一个代表他们的人格。”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必须把自己的权利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

他给国家下的定义是:“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他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国家与法律

国家拥有广泛而至上的权力,即主权,其中一项就是制定法律。既然法律是社会契约而产生的,那么这种法律对所有的人都有约束力,即“一个国家的成员都有义务服从”,法律是命令,不是建议,它是每个人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霍布斯认为实在的法律是主权者即国家发布的,其表现形式有语言、文字、这一观点对分析学派影响深远。

当然,霍布斯的思想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首先,他的人性论是抽象的、机械的。他对于人类原始社会自然状态时战争的描述纯属主观臆想,他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实际上只是当时英国内战和欧洲大陆频繁战争所导致的一种混乱的反映而已。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关于国家起源和本质的理论,自然也是唯心的。在他看来,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最根本的自然权利便是自我保存,而在国家产生之后,主权者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也只有这一项。他的这种权力观和自由观忽视了人民应该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没有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需求和相应的保障。他表达的不过是新兴资产阶级对国际的根本要求,即保障资产阶级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最后,他的专制主义主张是保守的、不现实的。尽管霍布斯构造了一套关于个人——契约——国家的学说,但他的结论是“利维坦式”的国家,公然为君主制辩护。他试图用君主制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从本质上而言它反映了英国大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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