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学生村官选聘管理办法(鄂组通[20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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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学生村官选聘管理办法
鄂组通〔2013〕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学生村官选聘、教育、培养、管理、考核和使用工作,确保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留得动”,形成来自基层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2〕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
第三条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由市(州)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参与配合。
第四条大学生村官岗位性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是国家开展的选派项目,其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大学生村
官的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县( 市、区) 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乡镇党委直接管理、村党组织协助实施。
第二章选拔聘任
第五条选聘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含网络学院、成教学院、自考助学班和联合办班的毕业生,以及各类委培生和定向生),年龄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
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下同),非中共党员的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也可报名应聘。
每年初根据中央组织部下达的选聘计划,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年度选聘数量,力争到2015年全省有一半左右的行政村配备大学生村官。
第六条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精神。
(4)身心健康。
第七条选聘工作坚持自愿报名、双向选择,公开选聘、择优录用,合理安排、保障待遇的原则,一般通过报名、资
格审查、笔试、考察(面试)、体检、公示、签订选聘合同、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笔试免试对象和考察(面试)方式在年度选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应聘回原籍县(市、区)和符合应聘地急需专业条件的对象优先选聘。
第八条对选聘的大学生村官,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按照回原籍和就近原则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结合所学专业和工作需要安排到村。
第九条新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党员或共青团员的,可选拔为村团组织书记或副书记。
大学生村官任职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待遇保障
第十条大学生村官工作报酬待遇(主要用于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比照本县(市、区)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随之同步提高。
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到恩施州任职的大学生村官
人均每年2.5万元,到省内其他地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人均每年2万元。
未达到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对新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第十一条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安置经费下达到大学生村官任职所在的县(市、区)。
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统一为大学生村官办理银行卡,实行一人一卡,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作报酬。
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前,由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大学生村官到岗后,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大学生村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和保费金额,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保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所需费用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其他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大学生村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费用由省财政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
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间被招录为公务员的,终止办理各
种保险,原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封存参保地区,待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后再按规定落实;大学生村官被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解除选聘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接转其各种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选聘对象后,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院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所在高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四条大学生村官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要将大学生村官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落实专项培训经费,分层分类组织培训,确保大学生村官每人每年培训累计不少于7 天。
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省委组织部或市(州)党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适应大学生村官特点和岗位需求,采取菜单选学、跟班体验、基地实践、案例教学、网络互动等方式,
广泛开展党性党风、创业富民、法律法规、社会管理、实用技术、廉洁自律等教育培训,增强培训实效。
第十七条在大学生村官中深入开展国情党情、理想信念主题教育活动,弘扬“心系三农、报效祖国、甘于奉献、创业创新”的大学生村官精神,各地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和激励大学生村官扎根基层、干事创业。
第十八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将大学生村官教育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培养使用
第十九条大学生村官任职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村官切实履行宣传落实政策、促进经济发展、联系服务群众、推广科技文化、参与村务管理、加强基层组织等职责,在实践锻炼中成长成才。
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第一年,重点了解熟悉农村工作,整理一套涉农政策、走访一遍全村农户、完善一套村情档案、形成一份调研报告、提出一条发展建议、学习一门实用技术,努力实现角色转变。
从第二年开始,考核称职、符合任职条件的,原则上应担任村“两委”委员或以上职务并明确分工,帮助村民发展致富
项目、领办合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参与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为村民代办各项事务,不断提高能力素质。
第二十条全面实施大学生村官创业“扬帆计划”,实行创业项目管理,为大学生村官创业提供资金和项目支持。
开展金融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计划(2011年至2015年),采取金融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大学生村官兴办项目,带领群众增收致富。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或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
第二十一条完善结对帮带和谈心谈话制度,县(市、区)每名县级领导干部至少联系1 名大学生村官,每名大学生村官至少有1 名乡镇领导干部和1 名村干部联系;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要定期进行谈心谈话和心理辅导,帮助大学生村官解决工作、生活、学习、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问题,增强大学生村官服务农村、服务群众、投身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对政治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实绩明显、群众公认的大学生村官,要加大培养锻炼和选拔使用力度,注重选拔优秀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正职尤其是村党组织书记、进入乡镇
和县(市、区)直部门领导班子。
乡镇和县(市、区)团委、妇联领导班子调整时,要优先考虑选配大学生村官。
任满1个聘期、当选并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考核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大学生村官,可通过公开选拔担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提拔为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符合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提名人选条件的,可按程序推荐作为换届提名人选。
经选举担任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或经公开选拔担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大学生村官,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要逐步实现平均每个乡镇有2名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正职尤其是村党组织书记,每个乡镇至少有1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大学生村官工作经历,每个县(市、区)至少有3至5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有大学生村官工作经历的目标,在岗大学生村官人数较多、条件具备的地方,应于2017年前实现以上培养选拔目标。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大学生村官聘用合同书》,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首次聘用期限为3年。
第二十四条大学生村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合同签订后,未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批准,超过30日未到岗的;
(2)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3)未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同意逾期不归的;
(4)服务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者服务期满考核不称职的;
(5)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严重失职,对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大学生村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提出、拒不改正的;
(8)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学生村官可以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1)大学生村官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金融保
险机构工作人员的;
(2)大学生村官考入教育机构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
(3)大学生村官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六条大学生村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及时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办理相关变更、转移手续,并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大学生村官名单报省、市(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大学生村官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户口可迁往任职村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管理制度,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督办。
乡镇党委要明确由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具体负责大学生村官工作。
每年初,由乡镇党委与大学生村官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指导督促大学生村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大学生村官在岗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乡镇党委协同村党组织负责安排大学生村官的食宿及日常生活。
第二十九条严格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纪律,县(市、区)直及以上部门不得借用。
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大学生村官参加县(市、区)、乡镇集
中性工作和到信访、综治等岗位锻炼。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大学生村官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在每年底进行,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定量分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大学生村官总数的15%。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不参与村“两委”工作、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岗位责任目标任务、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的,符合其中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二条对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考录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乡镇党委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后的考核,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综合大学生村官服务期间工作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记入大学生
村官人事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培训、岗位调整、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省、市(州)、县(市、区)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大学生村官评选表彰活动,培育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有序流动
第三十四条大学生村官任满1个聘期,连续3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定,省委组织部备案,可签订3年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同期大学生村官待遇。
任满2个聘期、未当选村“两委”副职以上干部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任满2 个聘期、当选并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满一届、考核称职以上的,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聘用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留村工作。
第三十五条在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优先聘用大学生村官,逐步提高面向大学生村官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比例,从2013年起,面向大学生村官定向考录公务员的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公务员录用计划的
15% 左右,其中定向考录乡镇公务员的比例达到30%左右;除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限制的岗位之外,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从大学生村官中招聘工作人员一般应达到当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岗位数量的30% 左右。
统筹选调生工作与大学生村官工作,选调生主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村官及其他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
逐年扩大面向大学生村官录用选调生的比例,逐步实现选调生工作与大学生村官工作并轨。
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称职的在岗大学生村官,具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条件和资格的,可参加该岗位面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招考。
第三十六条加强大学生村官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建立健全组织引导、市场配置、双向选择的工作机制,引导大学生村官多样化发展,实现有序流动。
建立择优推介制度,引导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省市两级每年举办一次大学生村官专场招聘会。
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大学生村官优势和潜力,引导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等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聘工作人员。
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可转聘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工
作人员。
支持服务期满、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 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鄂组通〔2008〕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