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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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问责制度
为了全面推进全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强化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各责任处室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不能按期实施,给工作造成损失,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范围
1、不认真学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相关文件精神,不按《类乌齐县小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操作,导致工作失误的。
2、不能正确履行处室工作职责和个人工作责任,在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规时出现较大偏差,给工作造成损失,导致各种矛盾出现的。
3、各责任部门、科室和各责任人相互之间推诿,不能形成合力,影响“行动计划”实施进程的。
4、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职责不清,工作推诿拖拉,行动缓慢,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5、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6、对各级督导工作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的问题解决
整改不力的。
7、滥用职权,干预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
8、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
四、责任追究
根据失职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由学校分别给予责任部门(处室)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评先、表模中实行一票否决。
小学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