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国家重点工程水电站移民安置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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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国家重点工程水电站移民安置的实

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国家重点工程漫湾、大朝山、小湾、糯扎渡水电站临沧市的移民安置工作,依据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临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内漫湾、大朝山、小湾、糯扎渡水电站的移民安置工作。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期的要求。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保证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并有效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步实现移民与安置地群众的共同富裕。

第五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全市移民安置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的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实行项目责任制,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移民主管部门为第二责任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的责任是:认可淹没的实物指标总量及其人口,提出移民安置的具体方案,参与《可研》、《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审定,组织全市移民工作的实施,督促检查移民项目的实施情况,保证移民安置工作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期的要求。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的责任是:配合设计单位深入开展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提出移民安置的初步方案,参与《可研》、《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形成,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移民安置工作,保证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平衡。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是:移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实事求是地提供淹没的实物指标状况,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搬迁前的各项筹备工作,实现移民按时顺利动迁。移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投资包干的范围内负责土地流转及其资源配置工作,负责管理好移民迁入前的土地及其资源合理搭配、移民分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其资源,提出并实施后期扶持的具体项目,保证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设立移民局为移民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好移民安置的具体工作和后期扶持工作。

第十一条市移民局的主要职责是:

1.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设计单位调查落实淹没的实物指标及其人口,提出移民安置的建设方案。

2.配合设计单位,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完成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移民综合监理工作。

3.按照《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移民后期扶持目标任务及投资协议》,分解具体任务到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促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实施。

4.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提出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移民安置资金的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移民统计和档案工作。

6.组织移民安置项目各项工程的自检自查自验(初验)工作。

7.负责移民安置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8.认真做好移民的来信来访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移民区、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9.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移民局(办)的主要职责是:

1.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做好淹没实物指标的调查和复核工作,推荐移民安置方案,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工作。

2.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目标,落实完成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任务。

3.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报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实施项目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按要求上报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4.按照“公开、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要求,公示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方案,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移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5.宣传国家有关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移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和处理移民安置中出现的涉及移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问题,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6.完成县(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工期要求,编制移民安置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安排计划。

1.县(区)移民局(办)按照实施规划,在每年9月底以前编制下年移民安置项目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报市移民局。

2.市移民局审核、汇总各县(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后,于11月底前报省移民局审批。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的年度计划项目,需要变更调整的,应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项目分类:

1.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指水利设施、公路、桥梁、车轮渡、货运码头、机耕道路、防护工程、移民村庄及基础设施、小型水电站、10千伏以上输(变)电线路、通讯设施、街场、文教、卫生、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

2.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指用于安置移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及第二、三产业。

3.其它项目。指上述二类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

第十七条每个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不得切块招投标和分包。

第十八条移民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移民安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分级管理,单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项目责任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进度、质量、资金包干合同。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工程项目,依据审定的《可研实施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限额及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责任制,招投标承建制和项目监理制。项目管理由责任单位或受委托责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聘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责任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月、季和年度填报工程项目进度统计表,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生产安置项目,按审定的《可研实施规划》,由县乡(镇)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户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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