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许可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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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许可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颁布和实施有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克服旧的行政体制对社会管理的障碍,促使行政人员创新行政管理手段,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行政许可工作领域出现了崭新的面貌。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有些问题需要我们作深入的分析和思考,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本文就行政许法实施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对策作一浅析。

一、《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意义

(一)理清思路,基本纠正了滥设行政许可的现象滥设行政许可的现象已经基本纠正,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之所以取得这一成绩,主要得益于三大措施:一是本法公布后,实施前,从上至下,对所有的行政许可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凡是无权设置许可的机关违法设置行政许可的,全部予以废止;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给予修正。据统计,2005年,为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共清理了行政许可法规25554件,废止和修改6474件。2008年,全国31个省、国务院44个部门修改、废止法规规章5223件。2010年3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官员又一次提出了清理时间表,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总计1.3万余件行政法规规章,将被逐一清查。清理工作已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二是本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才能设立行政许可,其他各机关一律不得再设立行政许可,使各行政机关过去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现象基本上得于纠正。三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而滥设行政许可不再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起诉,由司法审查把关,凡是不符合本法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的力量来纠正滥设行政许可的现象。因此,自本法公布施行以来,滥设许可的现象已经得到了纠正。

(二)改革创新,行政许可制度逐步成龙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各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有权机关依本法改革创新,规定了许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是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例如,2004年7月开始实施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二是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了实施细则和办法。例如:《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从此形成了以本法为中心的三类规制,即本法的基本规则、有各部门的规则、有各地方特点的规则,同时还有各项具体程序规则,如听证规则、收费规则、期限规则。如哈尔滨的“六部监督规章”、“七条禁令”等,对行政许可方面一些禁令性的、不准确的东西规定得非常具体和细致。福建省交通厅出台了13项交通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和相关的12项行政许可,包括: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信息公开,基本程序,统一受理、办理、送达,多层次交通行政许可程序,交通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听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注销和撤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统计和评价制度。

以上方法和制度的实施,开始形成以《行政许可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有了初步成龙配套的行政许可制度体系。

(三)注重实效,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后,从上至下各级十分重视,各级都举办了培训班,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精神实质,努力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到实处。在2004年6月底,我国全体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已经将《行政许可法》培训了一遍,人事部还对培训情况进行了抽查。地方各级单位也组织了《行政许可

法》的学习培训,例如,浙江省在2004年就对22万公务员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因此,培训和考核的实施对本法实施提供了基本保证,使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在整体上有了明确提高,行政许可活动开始走上法治化轨道。各项行政许可所必须的条件、程序、办事地点都公开化、具体化,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有了明显得高。主要表现在:一是许可的环节少了。根据本法规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改变了一个机关跑多个处室、一项许可跑多个部门的“马拉松”现象。例如各市、县都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全部集中统一受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门式”服务,人民群众只需在一个“窗口”即可申办审批事项,简化了审批环节,突出了服务意识;二是办许可的时间短了。《行政许可法》要求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种办事机制极大的提高了许可效率;三是申请许可方便了。相当多的地方可以采用电子申请的方式,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实现了企业登记申请网上受理。申请人还可以自主选择到企业登记机关直接申请或采用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多种提出登记申请。

二、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无需讳言,《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虽然滥设许可的现象已经基本纠正,但并未完全解决。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情况,在某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时有发生,概言之大体有三种:

一是过去滥设的行政许可文件尚未完全清理,现在还有继续实施的。尤其是一些涉及到收费的许可项目,很多仍然在继续执行。例如云南省楚雄市在检查中,发现有4个行政执法部门与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并公告的许可事项不符,或多或少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

二是对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设立许可前的“许可”,即擅设许可前置。例如国家发改委在2010年8月治理乱收费问题时指出,目前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培训、考试、评估、鉴定等收费还比较混乱,随意增加前置许可的现象经常发生。

三是在管理工作中习惯性地继续使用行政许可手段,擅自设立新的许可。如某市设立“馒头生产管理办公室”,被戏称为“馒头办”;西瓜进城管理办公室,被戏称为“西瓜办”、“麻烦办”等。如文化部2010年4月18日在“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上透漏将要出台“从事影视、歌唱、舞蹈等文化行业将须持证上岗”的规定,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立主体和事项的规定。

(二)滥用行政许可权力的现象依然存在

本法虽然对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了全面的、系统的原则规定,但有些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还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

一是行政许可中的“暗箱操作”现象还比较多。尤其是在土地批租、房地产审批、药品医疗器械审批等领域尤为严重,里面的腐败现象也很多,前青岛市市委书记杜世成和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都因权钱交易而腐败。

二是行政许可中的不公正现象仍然存在。如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松懈情况,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因人而异的不公正现象,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这是违法行政的表现。

三是乱收费现象还有存在。国家有关治理乱收费的政策没有得到全面落实。越权审批收费或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行为,在一些地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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