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劳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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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庄小学女教师孕、产、妇劳动保护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女教师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教师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得在女教师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聘约。

第三条女教师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体力工作强度较大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教师,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教师,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第四条女教师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教师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五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师,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师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六条女教师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工作。

第七条女教师工作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工作部门提出申诉。女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教师工作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

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教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条女教师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工作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杨家庄小学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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