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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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7-11-20

一、问题的提出

自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评论》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以来,世界各国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理论探讨越来越广泛、深入。2001年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

但时至今日,似乎所有的学术研究和法律文件都只是在着力解决应当保护隐私和隐私权问题,而对如何保护及保护范围这些重要问题,未有实质性的突破。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和制裁的对象模糊不清,从而不可避免地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给市民的精神生活带来不安全感。

案例一:李进和王华原是一对恩爱夫妻。1999年底,李进与少妇刘某认识,双方互递情书24封。后来,王华偶然发现了二人的书信,怒不可遏,于是经常在公开场合辱骂二人,并四处张贴复印过的情书。李进在多方劝阻无效后,将妻子王华诉诸法院。法院认为,王华的行为侵犯了李进的名誉权,责令其停止侵害。

案例二:甲男与乙女经常发生婚外性行为。某日,甲之妻丙回家时,适逢甲乙二人在家通奸,于是用照相机拍下现场画面,并将照片送至二人所属单位、妇联、纪检等部门。后来,乙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丙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丙停止侵害。

上述案例经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它带给人们这样一种困惑:在上述案例中,究竟谁是侵害人谁是受害人?其实,所有的疑问归根到底都指向一个核心问题:究竟什么是隐私和隐私权因为二者的概念决定了二者的适用范围,从而决定了法律所保护和制裁的对象及方式、措施等。

二、隐私的本质及内容构成

隐私的概念。

关于隐私的概念,学界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信息说认为,隐私是指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私生活秘密说认为,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笔者比较赞同通说的观点,但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或群体利益无关,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虽然隐私从根本上讲确属个人事务、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实践证明,许多个人事务、信息或领域正是因为其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有关,才成为隐私的,例如向红十字会、希望工程汇款而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等。否则,当事人就没有必要想方设法去隐瞒。此外,隐私

的内容与公共利益相联系,与隐私本身的成立并不矛盾。人的社会性属性决定了人的隐私必然与整个社会相联系。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个人的隐私还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个人的物质利益产生损益作用。

隐私之所以能够成为隐私,是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客观方面的因素是指隐私的内容从根本上属于特定个人单方面即可作为的事务、单方面即可操纵的信息或单方面即可控制的领域。至于这些隐私内容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并不妨碍其成为隐私。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指特定个人对这些隐私内容秘而不宣,不希望社会或他人知晓的心态和愿望。笔者认为,凡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均属于隐私。隐私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隐私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源于人的羞耻感,故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享有隐私的主体。企业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经营单位的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仅与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相联系,与人的羞耻感无关,故企业单位不能构成隐私主体。国家机关的秘密如审判秘密是公共权力运作的表现,此种秘密的泄露将对机关系统的正常运作产生损害,也与羞耻感无关,故国家机关也不能成为隐私主体。

2.隐私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事务(1)、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个人事务,是相对于公共事务、群体事务、单位事务而言的,是以具体的、有形的形式表现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个人为活动的主体,如朋友往来、夫妻生活、婚外性行为等。个人信息系指特定个人不愿公开的情报、资料、数据等,是抽象的、无形的隐私。个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密范围,如身体的隐蔽部位、日记内容、通信秘密等。隐私的客体是隐私中的“私”的具体表现。

3.隐私的内容即客观方面是指特定个人对其事务、信息或领域秘而不宣、不愿他人探知或干涉的事实或行为。隐私的内容是隐私主体的主观意志作用于客体及客观世界,即主客观因素相统一的过程和结果,也就是隐私中“隐”的表现。

隐私的本质。

1.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隐私感是自然人进入人类社会后的第一个表现,它应当产生于人类劳动之前,即在原始人能够进行抽象思维之前,就已产生了类似的意识和感觉。其中,羞耻感及其派生的隐私感是最先表征出来的本能。隐私感是人类羞耻感的表现,它使人从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两方面都告别了动物界。无论是相对个人性的隐私,(2)如身体的隐蔽部位,还是明显社会性的隐私,如汇款希望工程、婚外性关系,均是仅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即可作为,无须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少数人的协助或配合。因此,隐私的存在,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自然权利的特点。

隐私的自然性告诉我们,只要主体愿意隐瞒,隐私客体即可成为隐私事实,即使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隐私照样可以产生并继续存在。而且,是否公开、何时公开隐私内容,也任由当事人自行处置。

2.隐私是客观事实。无论隐私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的内容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隐私的客观性告诉我们,隐私是客观真实的社会存在。社会舆论、国家法律或其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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