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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5]6号
【发布部门】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1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
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通道侗族自治县境内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或历次征用后,经相关部门确认为每户人均耕地少于0.3亩(不含0.3亩),且在征地时以家庭为单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册人口。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年龄的确定:本办法执行前以本办法公布之日为基准日;本办法执行后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第四条本办法社会保障适用对象为:
(一)户籍在农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在册农村村民;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
(四)户籍性质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第五条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一)历次征收土地中已享受留地安置的人员;
(二)户籍在农村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入农村而未依法取得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或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未承担相应义务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社会保障
第六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将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第七条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具体补贴的年限为5年。

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八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截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缴纳年限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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