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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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障人 民法院各项 审判 工作 的顺利进行具 有重要意义 , 本文 从合议庭的功能分 析人手 , 对我国合 议庭制度存在 的问题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 自己 的 建议 。
一
法律条款都存在不 同的 , 甚至截然相反 的理解 。凯 尔瑞 斯
认为 “ 先例 原 则 在 具 体 案 件 中既 没 有 导 向 作 用 , 法 判 决 最 司 终 仍 然 是 基 于 法 官 的 价 值取 向 而作 出 的 判 断 , 这 种 判 断 因 而 法 官不 同而 不 同 , 律 不 过 是 另 一 种 形 式 的政 治 ” 法 。… 美 国 现 实 主 义 法 学 在 分 析 个 人 特 质对 判 决 的 影 响 后 , 至 认 为个 甚
中, 既包括 有客 观 的、 理 的成分 , 合 同时也必 然含有 法官 的
“ 志性 ” “ 造 性 ” 在 许 多情 况 下 , 官 对 案 件 事 实 的 意 和 创 。 法
或 限制这种不确定性 , 制主观偏见 , 裁判尽 可能地体 现 抑 使
出法 律 的精 神 。
( ) 判权 之 间 的相 互 制 约 三 审
分 发 挥 合 议 庭 的 职 能 作 用 , 实 推 进 法 官 队伍 职 业 化 建 设 , 切
出裁判 , 同对事实的认定 一样 , 在一定 程度上也 具有 主观性
和创造性 。不同 的法 官因其所 受 的教育程度 、 思想 品德 、 思
维方式 、 意识 形 态和 潜 在 的 好 恶 心 理 等 个 人 因 素 不 同 , 同 对
、
合议庭 制 度的功 能分析
( ) 院裁 判的 客观 真 实 性 一 法 司法 审 判 的 公 正 性 无 疑 应 当 以 裁 判 基 础 的 真 实 性 为 基 本 前 提 , 判 基 础 的 真 实 程 度 越 高 , 判 的公 正 性 也 就 越 高 。 裁 裁 尽 可 能 地 克 服 法 官 在 认 定 事 实 中 的 “ 志 性 ” “ 造 性 ” 意 和 创 , 最 大 限度 的 接 近 案 件 的 客 观 真 实 , 法 院 裁 判 客 观 化 , 设 使 是 置 合 议 庭 制 度 的 内在 根 据 之 一 。 因 为 在 合 议 庭 共 同 认 定 事 实 的情 况 下 , 一 个 法 官 在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逻 辑 思 维 过 程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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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 年弟 z朋【 U1 思弟 10 日 2 其J
我 国 合 议 庭 制 度 的 改革 与 完 善
李艳 萍
( 河南驻 马店职 业技术 学院 , 河南 驻马店 4 30 ) 600
[ 摘 要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内 部法定的审理各类案件的组织形式, 建立规范和高效的合议庭运行机制, 对充分发挥
合议 庭 的 职 能作 用 , 实推 进 法 官 队伍 职 业 化 建 设 , 障 法 院 各 项 审判 工作 的顺 利进 行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从 法 院 裁 判 的 客 观 真 切 保 实性 、 法律 适 用的 统 一 性 、 审判 权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入 手 对 合 议 庭 的 功 能 进 行 分 析 , 对 我 国合 议 庭 负责 制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在 题 的 基 础 上提 出 了合 议 庭 改 革 的 几 点 建议 。
[ 关键 词 ]合议庭功能 现状 改革与建议 [ 图分类号 ]D 2. 文献标 识码 ]A[ 中 962[ 文章编 号 ]62 37 (0 10 — 00 0 17 — 432 l)2 02 — 4
合议庭是人 民法院 内部法定的 审理 各类案件 的组织形
式 。 长期 以来 , 多 高 、 级 人 民 法 院 以 及 部 分 基 层 人 民 法 许 中
客观化。
( ) 律 适 用 的 统 一 性 二 法
院各审判庭内都设立了若干个小组 , 司审判 和行政 双重职 专
在 已经认定 的案件事实基础上 , 法官理解 和适用 法律作
能 。实践证明 , 建立 规范 和高效 的合议庭运 作机制 , 于贯 对 彻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 正与效率 ” 公 的世纪 主题 , 充
认 识 中所 包 含 的 主 观成 分 和 客观 成 分 并 不 是 完 全 相 同 的 , 由 于 客 观 的 东 西更 具 有 内在 的合 理 性 和 逻 辑 性 , 而 在 合 议 庭 因 进 行 评议 时 , 官 认 识 案 件 事 实 中 所 包 含 的 客 观 成 分 会 相 互 法 重 叠 、 充 , 而强 化 对 案 件 事 实 认 识 的 客 观 化 。与 此 同时 , 补 从
Fra Baidu bibliotek
人 的经历 、 社会环境 乃至潜在意识 、 感 、 预 直觉等 决定 了其 在 判决 中的倾 向性 , 这些 因素都 难 以归入 “ 而 理性 思维 ” 的范
畴 。美 国大 法 官 霍 姆斯 以实 用 主义 为 指 导 , 出 了法 律 的不 指
确定性 , 他强 调 “ 律 的生命 始 终 在 于经 验 而从 来不 是 逻 法
法 官 是 经 过 严 格 程 序遴 选 出来 的社 会 精 英 , 般 均具 有 一 精 深 的专 业 技 能 , 博 的学 识 , 烈 的社 会 正 义 感 和 良好 的 渊 强
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 的主观成分则相互“ 碰撞” 其结 ,
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 自的主观性 , 得对事实 的认定更趋 于 使
辑 ” 2可 见 , 官 理 解 并适 用 法律 进 行 裁 判 的 过 程 中 , 于 。l 法 由 其 个 体 因素 和 主 观 性 , 得 裁 判 结 果 具 有 很 大 的不 确 定 性 。 使 实行 合 议 庭 审判 , 据 多 数 法 官 的 意 见 裁 判 , 管 不 能 完 全 依 尽 排 除理 解 和 适 用 法 律 的 不 确 定性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能 够 减 少 但
保障人 民法院各项 审判 工作 的顺利进行具 有重要意义 , 本文 从合议庭的功能分 析人手 , 对我国合 议庭制度存在 的问题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 自己 的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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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都存在不 同的 , 甚至截然相反 的理解 。凯 尔瑞 斯
认为 “ 先例 原 则 在 具 体 案 件 中既 没 有 导 向 作 用 , 法 判 决 最 司 终 仍 然 是 基 于 法 官 的 价 值取 向 而作 出 的 判 断 , 这 种 判 断 因 而 法 官不 同而 不 同 , 律 不 过 是 另 一 种 形 式 的政 治 ” 法 。… 美 国 现 实 主 义 法 学 在 分 析 个 人 特 质对 判 决 的 影 响 后 , 至 认 为个 甚
中, 既包括 有客 观 的、 理 的成分 , 合 同时也必 然含有 法官 的
“ 志性 ” “ 造 性 ” 在 许 多情 况 下 , 官 对 案 件 事 实 的 意 和 创 。 法
或 限制这种不确定性 , 制主观偏见 , 裁判尽 可能地体 现 抑 使
出法 律 的精 神 。
( ) 判权 之 间 的相 互 制 约 三 审
分 发 挥 合 议 庭 的 职 能 作 用 , 实 推 进 法 官 队伍 职 业 化 建 设 , 切
出裁判 , 同对事实的认定 一样 , 在一定 程度上也 具有 主观性
和创造性 。不同 的法 官因其所 受 的教育程度 、 思想 品德 、 思
维方式 、 意识 形 态和 潜 在 的 好 恶 心 理 等 个 人 因 素 不 同 , 同 对
、
合议庭 制 度的功 能分析
( ) 院裁 判的 客观 真 实 性 一 法 司法 审 判 的 公 正 性 无 疑 应 当 以 裁 判 基 础 的 真 实 性 为 基 本 前 提 , 判 基 础 的 真 实 程 度 越 高 , 判 的公 正 性 也 就 越 高 。 裁 裁 尽 可 能 地 克 服 法 官 在 认 定 事 实 中 的 “ 志 性 ” “ 造 性 ” 意 和 创 , 最 大 限度 的 接 近 案 件 的 客 观 真 实 , 法 院 裁 判 客 观 化 , 设 使 是 置 合 议 庭 制 度 的 内在 根 据 之 一 。 因 为 在 合 议 庭 共 同 认 定 事 实 的情 况 下 , 一 个 法 官 在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逻 辑 思 维 过 程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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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合 议 庭 制 度 的 改革 与 完 善
李艳 萍
( 河南驻 马店职 业技术 学院 , 河南 驻马店 4 30 ) 600
[ 摘 要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内 部法定的审理各类案件的组织形式, 建立规范和高效的合议庭运行机制, 对充分发挥
合议 庭 的 职 能作 用 , 实推 进 法 官 队伍 职 业 化 建 设 , 障 法 院 各 项 审判 工作 的顺 利进 行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从 法 院 裁 判 的 客 观 真 切 保 实性 、 法律 适 用的 统 一 性 、 审判 权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入 手 对 合 议 庭 的 功 能 进 行 分 析 , 对 我 国合 议 庭 负责 制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在 题 的 基 础 上提 出 了合 议 庭 改 革 的 几 点 建议 。
[ 关键 词 ]合议庭功能 现状 改革与建议 [ 图分类号 ]D 2. 文献标 识码 ]A[ 中 962[ 文章编 号 ]62 37 (0 10 — 00 0 17 — 432 l)2 02 — 4
合议庭是人 民法院 内部法定的 审理 各类案件 的组织形
式 。 长期 以来 , 多 高 、 级 人 民 法 院 以 及 部 分 基 层 人 民 法 许 中
客观化。
( ) 律 适 用 的 统 一 性 二 法
院各审判庭内都设立了若干个小组 , 司审判 和行政 双重职 专
在 已经认定 的案件事实基础上 , 法官理解 和适用 法律作
能 。实践证明 , 建立 规范 和高效 的合议庭运 作机制 , 于贯 对 彻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 正与效率 ” 公 的世纪 主题 , 充
认 识 中所 包 含 的 主 观成 分 和 客观 成 分 并 不 是 完 全 相 同 的 , 由 于 客 观 的 东 西更 具 有 内在 的合 理 性 和 逻 辑 性 , 而 在 合 议 庭 因 进 行 评议 时 , 官 认 识 案 件 事 实 中 所 包 含 的 客 观 成 分 会 相 互 法 重 叠 、 充 , 而强 化 对 案 件 事 实 认 识 的 客 观 化 。与 此 同时 , 补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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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经历 、 社会环境 乃至潜在意识 、 感 、 预 直觉等 决定 了其 在 判决 中的倾 向性 , 这些 因素都 难 以归入 “ 而 理性 思维 ” 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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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 , 他强 调 “ 律 的生命 始 终 在 于经 验 而从 来不 是 逻 法
法 官 是 经 过 严 格 程 序遴 选 出来 的社 会 精 英 , 般 均具 有 一 精 深 的专 业 技 能 , 博 的学 识 , 烈 的社 会 正 义 感 和 良好 的 渊 强
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 的主观成分则相互“ 碰撞” 其结 ,
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 自的主观性 , 得对事实 的认定更趋 于 使
辑 ” 2可 见 , 官 理 解 并适 用 法律 进 行 裁 判 的 过 程 中 , 于 。l 法 由 其 个 体 因素 和 主 观 性 , 得 裁 判 结 果 具 有 很 大 的不 确 定 性 。 使 实行 合 议 庭 审判 , 据 多 数 法 官 的 意 见 裁 判 , 管 不 能 完 全 依 尽 排 除理 解 和 适 用 法 律 的 不 确 定性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能 够 减 少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