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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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主 外国形式诉讼立法 的沿革
要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

的沿革
容 外国刑事诉讼证据 制度的沿革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一)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 (二)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一)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
古巴比伦:
1、公元前2100年,审判制度已经确立 2、审判公开进行 3、最高审判权由国王掌握 4、司法权与行政权无严格区分 5、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无严格区分 6、诸法合体的《汉莫拉比法典》
2、1950年彻底废除了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恢复了 1877年刑诉法典的效力
3、1965年对法典作了重要修改
4、2004年 《被害人权利改革法》
日本: 1、1880年根据法国法典起草了《治罪法》
2、1890年受德国影响,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但舍 弃了德国式的起诉法定主义,代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3、1948年以新宪法为依据,参照美国模式制定了新的 《刑事诉讼法》,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废除预审制, 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限制口供的证 据能力,限制传闻证据等,使刑诉制度进一步完善
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特点: 1、法官推进诉讼程序 2、法官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3、采行不变更原则
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诉 讼模式已被打破
诉讼中采取变更原则 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之规定
与传统的纠问式的区别在于,在职权主义诉讼中, 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分由两个各自独立的机关行使。
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
起诉、预审、审判职权分立
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
确立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3.20世纪50年代中期对刑事诉讼法法典修改,1962年3月1
日正式实施
4、近年来对预审法官的权利加以限制、先行羁押措施实行 双重监督、2000年将“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于《法国刑 事诉讼法典》序言中
意大利: 1、1865年制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无罪推定, 自由心证,陪审制度
贝卡利亚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 系统的提出现代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新兴资产阶级: 自由 理性 良心
人道主义、尊重个人人格、保 护个人人身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国: 1、1789年 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以下刑事诉讼原 则:不得任意捕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反对酷刑
2、1808年《法国治罪法》(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
1、《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 2、罗马法法庭程序完备,辩护律师可大显身手 3、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 eg :“已决事件被视为真理”——既判力原则 “举证责任在于确认之人而不在于否认之人”
——举证原则 “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
——法官中立原则 ………
4、罗马法为现代法律制度构造了框架, 其确立的诉讼原则、制度、规则成为现 代诉讼原则、制度和规则的主要来源之 一,为意大利、法国等国提供了可借鉴 的样板,英国法在其实质以及推理方法 上也受益于罗马法。
2、1930年(二战时)颁布第三部《刑事诉讼法典》, 强化了检控机关的权力,对被告人的权利则严格限制 (倒退)
3、1988 大幅改革 确立了新的刑事诉讼法 强化对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移植了对抗制的诉讼制度 交叉询问制度 保留了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权利
德国: 1、1877年制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限制法官权力、公诉与审判分离、被告的辩护权
3、 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在法庭上 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 居中裁判,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弊端:
将追诉犯罪的权力完全赋予被害人或其他公民 个人行使,使国家在追究犯罪的问题上处于相对被 动的地位,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 而且法官在法庭审理时过于消极的态度,也不利于 准确查明案情,正确裁判。
2、水审 3、火审 4、决斗 5、卜筮 6、十字形证明
法定证据制度
与纠问式诉讼程序相适应
主要内容: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 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 过程中不得自由取舍和运用,法官运用证据查明案件 事实,只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规则,不要求符 合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
4、近年来,又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赋予被害人 阅览和复印审判记录的权利,“裁判员制度”建立
美国:
因实行判例法而无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 1945年制定《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1967年制定《联邦上诉审规则》 1975年制定《联邦证据规则》,后多次修订
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等判例强化了对被告人沉默权 的保护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掀起了美国司法史上的“正 当程序革命”
1532年 :《加洛林纳法典》 刑法+刑事诉讼法

纠问式诉讼制度确立 审理不公开

分侦查与审判两个阶段

“有罪推定”和刑讯制度

判决分为:有罪、无罪和 存疑
俄国
1、1497年颁布和1550年颁布的两部《律书》对法院 权限、诉讼费用、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
2、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纠问式诉讼制度
3、1833年《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在其修订与 补充时增补了《1664年审判条例》,对法定证据制 度作出详细规定
日本
仿效我国唐朝《永徽律》制定了其第一部成文法 《大宝律令》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英国
1、以巡回法官的判决为判例,在遵循先例的 原则下通过判例将各地习惯法统一,形成适用于全 国的普通法
欧洲三大法律传统:
教会法 罗马法 日耳曼法
法国: 1、 习惯法
罗马法
王室立法
这一历程的重要成果:1670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2 关于司法审判 、
神明裁判与司法决斗
形式证据制度,并实行纠问式诉讼和检察制度
德国
受日耳曼习惯法与罗马法影响
早期:沿袭日耳曼人的习惯,采取弹劾式诉讼
1220年《萨克森法典》对刑事诉讼规则作出了规 定
职权主 告人和
动追究 被告人
犯罪,
都4.没奉有行
控诉和
诉口讼供主主
审3.判侦职查 体义地,位刑,
能秘集密法进 被讯告合人法
官行于,一审 更化是,沦判
判身也不 为决诉主讼要
公开
依客据体被
告人口
(三)近现代诉讼模式的形成和特征
职权主义 诉讼模式
对抗制诉 讼模式
混合式诉讼 模式
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也称审问式、非对抗式、犯罪控制模式
2003年颁布《刑事司法法》,规定耗时很长的案件、陪审团 可能遭受恐吓的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团审判而由法官审 理
联合国: 1、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2、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 定了:权利平等、司法补救、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 独立公正审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罪推定、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等原则
日耳曼法 公元5世纪—9世纪 1、是在日耳曼国家适用于日耳曼人的一系列法 典总称 2、神明裁判制度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3、法院从黎明到日落进行审判,日落后不行使 权力
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公元4世纪—15世纪 1、法律渊源为《圣经》、宗教会议的决议、教 皇教令集等 2、书面审理程序和代理制度 3、法官依据“理性和良心原则”进行审判活动 4、确立了纠问式诉讼程序
ps: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确立
职权主义体现了国家在处理刑事诉讼 案件方面的主动干预原则。这一原则一 方面体现为法官有权主动调查证据,另 一方面便是检察制度的形成和与之同时 出现的公诉职能的分立。
职权主义诉讼是资产阶级将公正、理性、 人权等观念融入纠问式制度,同时摒弃 其野蛮、落后的诉讼因素并在此基础上 加以改造的结果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 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 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 判的诉讼制度。
德意志帝国、欧洲大陆国家、英国 在君主专制时期的星座法庭普遍实 行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典型立法如 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
2.实行
1.司法 有罪推ຫໍສະໝຸດ 纠问式诉机讼关的依特点 定,原
交河神审判
在法庭上,当一方控告另一方犯有某种罪行,然而 提不出证据,被告一方也拿不出反驳的证据。这时, 法官便会宣布把被告一方扔进幼发拉底河中,如果 沉溺了,证明被告一方有罪。没收其全部家产归原 告一方;假如不被淹死,则证明无罪。那就处死原 告一方,同时把原告一方的财产没收归被告一方所 有。
古罗马
英国:
1679年制定《人身保护法》
1898年制定《刑事证据法》
1948年制定《刑事审判法》
1984年制定《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1985年制定《犯罪起诉法》
2002年公布《所有人的正义》白皮书,强调增进对被害人权 利的保护,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 的方向寻求新的平衡,被害人应当处于刑事司法制度保护 的核心
主要代表国家:日本、意大利 又称“折衷主义”诉讼
以职权主义为基调,以当事人主义为补充
既强化了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 高效率
特征: 1、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
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
2、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 注重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在法庭调查中实行英美 式的交叉询问等制度。
2、1215年《自由大宪章》 限制王权 38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 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 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正当程序原则确立 3、 实行对抗制诉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
(二)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启蒙思想家: “天赋人权”“人民主权” “三权分立”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沿革
家二 的、 证英 据美 制法 度系

证一 据、 制欧 度洲
大 陆 的
(一)欧洲大陆的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 自由心制证度证法据定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
与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 产生于生产力低下的发展状况中 违反理性 主要仪式:1、诅誓
弊端:1、诉讼的民主性倒退了;2、将证据的内 容与形式割裂,把审理个案中运用证据的局部 经验当作适用于一切案件的普遍规律,把某些 证据形式上的一些特征作为评价这类证据证明 力的绝对标准,要求法官根据法律预先规定的 每一种证据证明力大小,机械地计算和评价各 证据,束缚了法官的手脚,难以保证办案质量
3、为加强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 2000年通过《打击跨国 犯罪公约》 2003年通过《反腐败公约》 均涉及大量刑 事诉讼法的内容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三)近现代诉讼模式的形成和特 征
(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弹劾式诉讼制度: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 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 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实行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时期以及日耳 曼法(法兰克王国)前期时代和英国的封建时代



1.不告不 2.言辞辩

理原则

讼 的
4.神示证 据制度
3.法官消 极的仲裁
者地位


评价:
优势:
1、 具备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人类文明的一 大进步;
2、 明确区分了控诉与审判的职能,有利于防止法 官集控诉和审判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
证据分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 被告人的自白——证据之王 对某些特定案件运用证据定案作出了具体规定,如
《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对强奸案件的认定
运用证据总的定案标准
对法定证据的评价
优势:1、消除了各地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混乱 状况;2、确立了追究犯罪的职责应由国家机关 承担的原则;3、有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总结和 反映了当时运用证据的某些经验
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 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机理是通过控辩双方的作用 与反作用,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的目的。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能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利 于防止诉讼受控辩双方法庭技巧甚至伎俩的影响而 难以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
3、混合式诉讼模式
在职权主义诉讼中,控诉、辩护、审 判职能分立,互相制约,以保障实现诉 讼过程的公正性和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2、对抗制诉讼模式
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 讼
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特点
实行陪 审团制

法官的 自我克

交叉询 问制度
采起诉 认否程

实行变 更原则
对抗制诉讼模式VS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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