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一、进场交易前期咨询

1、转让方授权代表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交易五科咨询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进场交易相关事项。

2、交易五科对转让方提出的拟进场交易项目有关政策、流程、交易所必须提供纸质交易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进场要求的转让方告知其进行进场交易注册登记。

二、转让方网络注册、项目申报、受理登记

1、转让方网络注册:交易三科受理员指导转让方进行网络注册。

2、项目申报:转让方进场交易的项目申报应在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

上传以下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通知单(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签发)(2)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资产的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受理登记:负责上传指导及网上审核工作。网上审核后,对于上传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三科即时受理登记。然后由转让方携带所有交易材料原件到交易五科办理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

三、项目分配、审核交易材料

1、项目分配:交易五科科长根据资产交易项目的实地勘测情况和科室人员的特长、能力以及当前业务承受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进行项目分配确定项目负责人。

转让方到交易五科办理资产交易业务应携带以下纸质交易材料:

(1)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通知单原件(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签发)(2)《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申请书》、《委托合同》原件(交易管理中心网

站格式文本,企业产权转让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3)转让方承诺书原件

(4)转让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审核盖章的资产交易网站公告(也可以有报纸公告)原件

注:资产交易公告中转让方应当明确以下事项A、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B、资产交易公告的期限;

C、提出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及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等。

(6)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批准文件原件(标的企业请示、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机关批准文件、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会议纪要、新乡市企业改制审批表;或出资企业批准文件)(7)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资产的决议原件(总经理办公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8)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转让标的企业公章)(9)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转让标的企业公章)

(10)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使用无效审计、评估报告的应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其依法要求转让方终止资产交易活动)和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原件

(11)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原件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13)整体转让或因为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①、涉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②、涉及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

③、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14)中心要求的其他交易材料

2、审核交易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分配后即时受理,认真比对转让方上传资料与提交的上述完整资产交易材料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初

审工作,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初审。通过后由副科长、科长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二审、三审。

对材料不全或有明显错误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信息反馈转让方,并发出《资产交易补充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进场交易项目登记信息材料与实际进场交易项目信息材料不符的,中心交易五科有权对该项目暂不受理,直至信息与实际相符为止。转让方按要求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挂牌。

审核通过的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发布资产交易信息。

转让方应对其提供的资产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项目负责人妥善保存转让方提交的所有完整资产交易纸质材料。

四、发布资产交易信息:

1、发布资产交易信息:资产交易信息公告必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由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传递,副科长、科长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二审、三审后由五科项目负责人及时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如有报纸公告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转让方确保报纸公告与网站公告同步发布。其中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公告期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 2号令第49、50条规定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2、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4、项目负责人应将资产交易公告原件、公告刊登的报纸原件、交易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的资产交易公告一并归档管理。

五、项目咨询、登记受让意向

1、项目咨询: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受让意向的组织和个人(统称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中心网站和报刊查询项目信息,也可以到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交易五科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3、缴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公告要求持《缴纳保证金通知单》及时到财务科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缴纳交易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以到达交易管理中心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4、递交书面申请: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资产交易公告规定的受让条件,向五科递交《资产受让申请书》等所有书面受让申请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五科项目负责人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以及是否满足受让条件等即时初审,并由科长进行复审。

意向受让方应该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确定意向受让方

1、信息发布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根据报名意向受让方报名情况草拟交易项目挂牌公告结果《资格确认意见书》,具体内容包括:信息公告时间、信息发布媒体、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初审意见、及公告中公布的拟采取的交易方式等。

2、《资格确认意见书》于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经科长审核后,提交转让方与资产交易批准机构。

转让方收到《资格确认意见书》后应进行资格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回执》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管理中心作出的资格初审意见。

资产交易批准机构收到《资格确认意见书》后应予以书面回复,资产交易批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可按资产交易公

告中确定的方式组织实施。资格确认后,交易五科向意向受让方书面出具《资格确认结果通知书》。

3、资产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资产交易公告中明确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如转让方选择拍卖方式的,由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相关规定进场进行受理,并组织拍卖活动。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采取拍卖优先的方式进行;对不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采取招标优先方式进行交易;网络竞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4、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人时,如资产交易公告已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由转让方与其选定的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进场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5、经2次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仍只征集到1个受让方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资产交易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协议转让。

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七、实施交易

1、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由项目负责人将拟拍卖情况经科长同意后通过内网预约,安排拍卖会场(如竞买人数量过多,交易中心拍卖场地不能满足拍卖会要求的,由转让方负责安排其他拍卖会场)。

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进行公开拍卖。交易管理中心及转让方负责拍卖活动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2、拍卖机构在拍卖日七天前发布经转让方审核盖章的拍卖公告,具体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项目负责人在拍卖公告见报日负责书面通知在资产交易公告期内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告知各意向受让方在拍卖公告期内办理拍卖竞买手续。

3、在拍卖会前1日,项目负责人通知转让方、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参加拍卖会的时间及地点,提示相关部门及时进场监督。

4、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的程序,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交易拍卖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在拍卖公告发布后及时与交易三科联系,由三科安排拍卖机构人员在中心四楼大厅服务窗口办理竞买手续。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企业改制)。

5、非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受让方确定后5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单》,财务科全额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可转作应支付资产交易价款,由中心财务人员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拍卖完成后,拍卖机构应妥善保存此次国有资产交易拍卖活动的完整资料,并将拍卖委托合同、拍卖公告、规则、清单、竞买合同、现场笔录、成交确认书等书面材料递交到交易五科,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后存档。

八、确定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成交结果公示、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

1、在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五科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在中心网站上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支付资产交易价款,将资产交易价款划入到中心的结算账户(特殊情况,按照32号令第二十七条执行)。

2、两次挂牌后只产生一家受让方的协议转让需要首先组织草签协议并由转让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五科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资产交易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三级审核。

4、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且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资产交易价款交付至资金结算账户后,经转让方向中心书面确认,项目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

作日内出具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的《交易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经三级审核盖章后发放。

九、交易档案的整理、移交和保管

1、项目负责人在交易凭证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按归档材料清单的要求对交易资料进行整理,并填写《交易档案归档目录清单》,经三级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安排打码装订印制二册(交易管理中心留存原件一册、产权转让监督或批准单位留存复印件一册),经复审无误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办公室档案员移交。

2、办公室档案员接到项目负责人移交的交易档案后,按中心相关规定当场受理,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负责交易档案的归档及保管工作。

招投标进场交易约谈制度

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约谈制度 为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招标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规范运作和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特建立十堰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约谈制度。 一、约谈范围 凡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招标人实行项目进场交易约谈制度。 二、约谈组织方式 对招标人项目进场交易约谈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组织,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标人分管领导及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参加。需约谈的招标项目经相关部门备案后,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向招标人发《招标项目进场约谈通知书》,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公示期内进行约谈。约谈地点一般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约谈活动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字。 三、约谈内容 1、招标人负责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和招标组织情况,就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规章、程序、廉洁纪律等进行表态。

2、市招标局负责人就招投标过程中应把握、遵循的事项提出要求。 3、招标人签订《招标人承诺书》。 本制度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招标项目进场约谈通知书》 2、《招标人承诺书》 十堰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招标项目进场约谈通知书 : 你单位项目招标工作已在相关部门备案,现进场交易。为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的招标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规范运作和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约谈制度相关规定,定于年月日 在举行招标项目进场交易约谈会,请你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 特此通知。 十堰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交易中心交易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进场交易行为,细化交易各方职责,完善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程交易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管理制度,特制定《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流程及工作职责》(试行)。 第一条 进场受理 窗口受理员职责:接受窗口咨询业务,核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登记表、项目备案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代理合同(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代理机构办理一切业务须佩戴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对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资料。 提示:工程部负责人审查项目受理资料的符合性;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后,每个业务环节必须佩戴交易员证。 第二条 确定项目负责人 工程部窗口工作人员将符合要求的交易项目上传工程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及时安排项目负责人并报中心分管领导同意,检查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跟踪项目交易进度。 提示:根据工作人员德、能、勤、绩情况和工作量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发布招标公告 (一) 代理机构职责:提供立项批复文件、招标代理合同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登记表、招标备案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如何转让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3 号令)、《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 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 号),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主要指国有产权的转让。根据《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根据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 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 、人” 益。” 因此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所述的转让程 序,另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产权的转让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决议 1、确定转让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 主体确认的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的产权是企业的有形资产,则企业是转让方;若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则企业的出资人即股东是转让方。 2、企业制定转让方案,且转让方案在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内部决策程序,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 转让事项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作出转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若还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三、清产核资并审计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若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清产核资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聊城市建设工程进场交易业务流程

建设工程进场交易业务流程 按照《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化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一)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是列入以下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消防、供水、供热、供气、管线铺设等领域),其建设工程(建筑及构筑物的新、改、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货物(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劳务承包活动。 建设工程进场交易业务流程如下: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 三、移交报名资料 四、安排开标时间 五、开标评标 六、发布中标公示

一、发布招标公告 (一)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 (1)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建设工程交易登记表》(附件1,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②《发布招标公告通知单》(附件2,加盖监督部门印章) ③招标公告电子版(国家和省级标准示范文本) ④政府立项批文复印件 ⑤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打印招标公告5份,加盖交易中心公章,建设工程交易科留存一份。 (2)发布时限:5个工作日 (3)办理部门:主任审批,建设工程交易科办理 (4)报名地址变更为: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科(聊城市昌润南路153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联系人:冯泽峰,电话:0635-8902812,邮箱:lcggzyjsgck@https://www.360docs.net/doc/f45109056.html,。 (二)发布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发布二次招标公告申请》(由招标人申请,写明重发原因,加盖监督部门印章) ②二次招标公告电子版(国家和省级标准示范文本) 打印二次招标公告5份,加盖交易中心公章,建设工程交易科留存一份。 (2)发布时限:5个工作日 (3)办理部门:主任审批,建设工程交易科办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第三章企业增资 【君按:本章为新3号令的增加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增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参照产权转让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亦可制定其子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制度】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君按:增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不同于产权转让。】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 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君按:可以不进行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增资依据的情形,纵观(一)到(四)可见,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单个股东股比不 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本条款(一)到(四)均是按照这 两条原则设计的。】 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资产转让流程图

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

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上海市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交易流程图_最新稿 131020

增资扩股流程图 注: 虚线的箭头和方框内容为或有程序,非必经程序。 步骤一:受理增资申请 注1:增资方案的必备条款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增资规则》)第八条之规定; 注2: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沪国资委产[2006]428号)第五条之规定,“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改制方案由市国

资委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注3:需要随同《增资申请书》一并提交的资料详见《增资规则》第十条之规定。

步骤二:发布增资意向及登记投资意向 注4:《增资意向信息发布公告》的必备条款详见《增资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 注5:根据《增资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投资人应提交如下材料:1、投资意向登记书(内含《承诺书》、《参与意 向增资申请表》《受托机构意见》等);2、投资意向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3、拟参与增资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4、符合增资条件的证明文件;5、与受托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6、其他需要的材料。 10个工作日≤T

步骤三:确定增资方 注6:联交所电话咨告知,保证金最低金额为挂牌金额的30%。

步骤四:完成标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注7: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网站公布的提交材料清单,申请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

2-2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一、内部决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可行性硏究 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分析通过转让国有产权所能达到的目的;二是分析具体的转让策略;三是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 企业应分析希望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引入投资者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引入新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并取得企业国有产权的最优化价格。 企业需要分析拟转让的标的大小,确定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策略及具体的份额,以及是否考虑转让控股权。 企业需要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制定转让方案 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审査转让方案。 企业转让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济南市进场交易工作流程

济南市进场交易工作流程 (一)与甲方签订代理合同(招标代理费支付方式必须填写:招标人支付) (二)招标条件审查、合同备案:C区一楼大厅合同备案窗口时爱国科长(66605828)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全部已盖章公章和法人章,合同六份, 合同科留存一份正本,甲方两份,我方三份) 2、计划批文(另附文件) 3、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工程规划) 4、报建证(济南) 5、资金证明(如果是自筹资金,可以建设单位自行盖章)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技术审查)(建筑面积审核表可备 案) 7、劳务工资保证金缴纳单 8、《监督流程及档案内容审查表》三份(附表01),《招标代理招 标监管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考评表》两份。注:需要时爱 国盖章 9、领导批示(如果有,邀请招标需有,以上手续若不全需有,领 导的批示原件留下,我方自行复印复印件以备后期之用) 说明:备案时甲方与招标代理机构须同时到场,双方现场需要在合同封面上签字。 10、备案结束后“《监督流程及档案内容审查表》三份(附表01)” 须持至C区一楼大厅进门第一个窗口处登记市场处编号。

11、监督分配:携带《监督流程及档案内容审查表》到沈处长处 (F433)确认监督人员 (三)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经招标人及监督确认后,电子版录入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纸质招标公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盖章)送至监督处审核签字,监督审核签字的招标公告送至史文波处审核发布; 2、济南市公用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12:00时之前发布,否则公告发布日期写第二天) 3、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济南建设网》 (四)报名(五天) 1、发布招标公告当天14:00时前,到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一科(C区二楼开标区张秀梅)打印报名台签 2、报名期间须将投标人信息录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税务登记证),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同时录入 3、报名结束第二天到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一科(C区二楼开标区张秀梅)打印投标人信息一览表 4、携带投标人信息一览表到济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F区435史文波)查询各投标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招标文件 1、招标公告发布后即可送审招标文件(加盖招标代理及招标人公章),招标文件经监督人员审核签字后送至史文波处进行二次审核(山东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一、进场交易前期咨询 1、行政事业单位授权代表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交易五科咨询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场交易相关事项。 2、交易五科对资产处置方提出的拟进场交易项目有关政策、流程、交易所必须提供纸质交易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进场要求的转让方告知其进行进场交易注册登记。 二、交易主体注册登记 1、资产处置方登录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自行进行网上注册、按要求填写入库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由交易三科注册登记经办人员进行审核。 2、资产处置方只需注册一次,网上提交注册登记资料的影印件或扫描件,不需要到交易中心现场提交各项材料原件,但须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交易三科提供相应服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即时受理,经办人员应对资产处置方提交的电子文档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 三、进场交易项目登记 1、资产处置方登录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录入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办理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项目登记,资产处置方不需到交易中心现场提交各项资料原件,通过交易平台上传以下资料电子文档: 1.1进场交易通知单(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签署); 1.2资产处置批准文件; 1.3委托拍卖合同(包括拍卖许可经营证书、公物拍卖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交易三科科长通过交易平台及时确定项目受理人员,项目受理人员即

时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进场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交易项目审查通过后,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传递给交易五科科长。 3、对手续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项目,交易三科受理人员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退回资产处置方,并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资产处置方修改后重新提交受理人员审查。 4、项目符合要求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交易五科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业务。交易五科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方式组织进场交易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批复为拍卖方式公开处置的,资产处置方须于资产处置项目进场交易前,委托具有合法合规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 5、如因交易平台出现系统故障的,或新类型交易项目进场尚无相应电子交易模块的,可采取手工作业模式进行项目登记。 四、进场交易项目分配、场所预约 1、交易五科科长接收到资产处置方已受理登记的交易项目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即时对项目所有纸质资料进行初审。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并妥善保存资产处置方提交的以下所有纸质资料: 2.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申请书》(交易管理中心提供); 2.2进场交易通知单原件(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签署); 2.3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2.4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2.5委托拍卖合同原件(包括拍卖许可经营证书、公物拍卖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6经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资产处置方审核盖章的资产处置报纸与网站公告原件; 2.7承诺书; 2.8授权委托书; 2.9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方案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 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操作规范流程

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 进场交易操作规程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报受理 (一)承办部:建设工程部 (二)服务时限:即时受理 (三)操作规程及要求: 1、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 1)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2)资金证明; 3)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文件或其他技术资料; 4)立项批文及核准的招标方式、围等; 5)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2、受理资料: 1)资料齐全,工作人员受理,并向招标人出具《项目交易受理回执单》; 2)资料不齐,工作人员应向招标人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容,并在《项目交易受理资料告知单》中注明。 3)受理员应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对招标人咨询交易活动有关情况给予耐心解释。 二、确认招标组织形式

(一)承办部:建设工程部 (二)服务时限:即时受理 (三)操作规程及要求: 1、招标人提供自行办理招标相关事宜应提交的资料: 1)批准的招标组织机构; 2)招标人提供具有与招标项目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履历。 2、确定资格: 1)经审核符合规定,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相关事宜; 2)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招标事宜应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代理。 三、确定招标代理公司 (一)承办部:建设工程部 (二)服务时限:2个工作日 (三)操作规程及要求: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公司从中心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 2、非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公司,也可在中心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 3、依据工程需求确定招标代理公司资质等级; 4、抽取确定或自行确定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进场交易相关业务管理及调整的通知

关于进场交易相关业务管理及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进场交易各方行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有形建筑市场进场交易相关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作出如下调整。 一、实行“招投标临时IC卡”企业资料年度复核制度 为配合我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的顺利开展,现定于:从2012年开始,对已办理“招投标临时IC卡”的企业实行企业资料年度复核。年度复核的结果将与办理我市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的业务挂勾,复核通过的企业,才允许办理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业务(包括新办和续费)。 1、本年度企业资料年度复核资料时间为: 2012年2月13日-2012年4月30日。 2、年度复核所提交资料: ①《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临时IC卡》原件读卡; ②办理招投标临时IC卡时备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扫描件; ③企业驻本市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岗位人员IC卡)原件及扫描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要求,广东省外企业只接受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

注:企业资料年度复核须已在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录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固定投标员本人亲自提交资料办理。以上②③点中要求的资料扫描件须用光盘刻录,具体刻录格式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45109056.html,“下载中心”下载),并详细阅读“光盘资料制作说明”,按要求刻录。 3、说明:本年度企业资料年度复核范围为2011年已办理并领取《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临时IC卡》的企业。对逾期不办理“招投标临时IC卡”企业资料年度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将停止其“招投标临时IC卡”的使用和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的业务办理。 二、投标员有效期管理。 根据《招投标临时IC卡办理指南》中,企业专职负责投标工作的管理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同时结合实行了固定投标员一年来的管理和运作情况,企业在办理“招投标临时IC卡”备案申请时,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必须明确授权该投标员担任中山建设行业固定投标员的有效期,是长期还是授权至某具体日期,如授权至某具体日期的,则该投标员在到达该有效期后,系统将自动认定该人员的固定投标员身份无效。 三、投标员的变更管理。 企业备案后,如申请变更或增加投标员的,须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固定投标员按要求提交资料后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再通知企业新的投标员到场照相、采集指纹数据。 四、“招投标临时IC卡”备案通过但不到场领取IC卡的处理。

建设工程进场交易规定及流程详解

建设工程进场交易规定及流程详解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 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 受理单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监管机构),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理;其他专业工程由各自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理。 工作内容: (一)招标人向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提出招标申请,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方式进行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有关规定拟采取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应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 承办单位: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工作内容: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将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公告在市交易中心

的“中国武汉建设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45109056.html,)上统一发布,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同时在其它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 实施主体:投标申请人、招标人 监督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 工作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在“中国武汉建设网”上投标报名。由市交易中心接收并核实网员单位报送或传递的数据资料,建立网员单位(企业)数据库,保障网员单位参与投标、评标所需的数据资料。 (二)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指定的方式报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由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 工作内容: (一)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文件格式; 5、合同主要条款; 6、评标标准和方法; 7、投标辅助材料。 (二)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docx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拟定以下实施方案,仅供有关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参考。 1、可行性研究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企业内部决议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的依据之一。 2、内部决议 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安置方案,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收益与成本估算,收益处置方案,重大事项披露等。 4、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5、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 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财务审计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6、评估 由转让方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另外还包括股权。评估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 7、公告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 股权转让); 2.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4.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5.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 印件); 6.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7. 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 《国有产权不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承诺函》; 9. 国有产权向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0.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1.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承诺函》(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2.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13. 北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 内容以《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内容为主;如项目属于向管理层转 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四、挂牌期间,受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2.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5. 北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 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如 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八、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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