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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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发表时间:2018-04-11T14:28:11.273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下作者:董睿

[导读] 本文在综合分析现有主流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构建科学区分标准的建议,给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

摘要:在我国刑法罪数的研究中,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区别标准的争论如火如荼,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但不可否认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决定了定罪量刑的问题。本文在综合分析现有主流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构建科学区分标准的建议,给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区分标准

一、前言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之间的关系在刑法界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论题,二者的区分涉及到数罪理论的的运用,而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不同的理解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因法条的错综复杂的规定,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大陆学者大多数主张法条竞合是静态上的法条之间存在包容、交叉的关系,而台湾学者则主张法条竞合决定着定罪量刑,应该综合静态的法条和动态的犯罪行为这两者来定法条竞合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一个行为如何定性,当一个积极行为可以履行数个作为义务时,一个积极行为可以防止数个法益侵害时,就是一个行为。这样可以解决不作为犯罪时,行为人不作为之后又实施一个积极行为所产生的犯罪的定性问题。[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34页。]

三、两者的区别

第一,原因不同,陈兴良教授认为,法条竞合原因都是由于静态的法条之间产生的竞合导致一个行为侵害的法益符合了数个法条的构成,而想象竞合犯的产生是由于动态上的一个行为产生了侵害数个法益的结果[陈兴良《本体刑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36页以下。]。第二,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均能够对该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事实作出全面评价;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至少有一个无法对该行为作出全面评价。第三,量刑标准上也存在着差别。目前刑法对于想象竞合犯统一采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法条竞合由于分类上存在着很多种标准,所以处罚原则也存在着多样化。

四、关于现有的区分标准

最常见的标准立足于法条关系,学术界对此提出了多种观点,也构建了多种区分标准。以法条关系说、犯罪构成要件说、客体说以及全部评价说主张的区分标准最具代表性。

(一)法条关系说

法条关系说认为,应当以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作为划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标准。依此学说,只需查明同一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包容或者交叉等逻辑关系即可。[马克昌,《想象的数罪与法规竞合》,法学,1982年第1期。]但是这一区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运用,法条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逻辑关系,有时很难判断,容易引起混乱。(二)犯罪构成要件说

犯罪构成要件说认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限在于整个犯罪事实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事实诸要素的数目不同。具体而言, 法条竞合只有一行为、一罪过和一个构成结果,而想象竞合则往往是一行为、数罪过和数结果,其中,数罪过、数结果超出了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庄劲,《犯罪竞合:罪数分析的结构与体系》,法律出版社,2006年。]但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有复杂性,纠缠于罪过与构成结果的单复之争,不但未能解决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问题,而且将问题复杂化。

(三)客体说

客体说认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是二者触犯的犯罪构成的客体特征不同,法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 其客体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其客体不具有重合。该学说的缺陷在于,它本身存在许多自相矛盾之处。根据客体说,大多数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不会引起法条竞合现象。然而,法条竞合能够发生在两个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之间已成为通说。

五、关于构建科学区分标准的建议

首先,未来的区分标准,首先应当分析两者形成竞合的原因。法条竞合是源于法律的错杂规定,后者源于同一犯罪行为发生了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多重损害事实。如果一行为触犯数法条不是由于法律的错杂规定,而是由于损害事实的多样性所致,那么,即使所触犯的数法条之间存在交叉甚至包容关系,也不属于法条竞合而属于想象竞合。

其次,还要从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能否对同一行为做出全面评价进行区分。所谓触犯的数个法条在逻辑上能对同一行为做出全面而深刻的评价,是指从逻辑上分析,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发条均能够将该行为极其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全部覆盖,纳入该法条的评价范围,将其评价完毕。因为根据上文,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均能够对该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事实做出全面评价,而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所触犯的数法条则做不到这一点,其中至少有一个法条无法对该行为做出全面评价。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有待解决,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中,如果其中一个法条能对该行为做出全面评价,另一法条却不能,应当归入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例如,甲以投毒故意杀人,但将不特定的犯罪对象乙毒死,对其他几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一个投毒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其中,投放危险物质罪能够对其行为进行全面评价,故意杀人罪则由于无法评价其伤人的结果而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对于甲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存在对立的看法,有的认为想象竞合,而有的人则认为是法条竞合。[王超凡《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辨析--从犯罪的视角》,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所触犯的任何一项

罪名都不能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那么,此种情形无疑属于法条竞合。

六、结语

不管是哪种法律体系,目前对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认为,不管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其本身都存在很多争议的情况,在还没有具体的区分标准之前,不能用一个标准划分所有的犯罪情况。既不能对所有的触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法条竞合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不能对所有的法条竞合犯都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本文在分析主流学说关于区分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1.

[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周光权.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4]陈兴良.法条竞合的学术演进------一个学术史的考察[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1(4).

[5]王超凡.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辨析--从犯罪的视角[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3).

[6]左坚卫.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标准之评析与重建[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7]马克昌.想象的数罪与法规竞合[J].法学.1982(1).

[8]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修订版中国检察出版社[M].2006.

[9]庄劲.犯罪竞合:罪数分析的结构与体系[M].法律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董睿(1993.07—),女,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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