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读后感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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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一篇至七十六篇书评
一、优秀语句:
第七十一篇经典语句:
1、致纽约州人民:行政权是否行使得强而有力,第二个要素在于任职期限。
这一点前已提及。其目的有二:关系到总统行使其宪法规定权力时个人是否坚定;
也关系到总统采用的管理体制是否稳定。显然,就前者而言,任期越长,保持个人坚定这一优点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凡人对其拥有之物,其关心程度均取决于其所有权是否可靠,这是人性使然;所有权具有临时或不定的性质,就比较少重视,而所有权具有长期或肯定的性质,则会更加重视;当然,为了后者也就比起为了前者更加甘冒风险。
2、共和制度的原则,要求接受社会委托管理其事务的人,能够体察社会意志,并据以规范本人行为;但并不要求无条件顺应人民群众的一切突发激情或一时冲动,因为这些很可能是由那些善于迎合人民偏见而实则出卖其利益的人所阴谋煽动的。人民普遍地是从公益出发的。但这一点常亦用来说明人民群众的错误。
3、在人民群众的意向同他们本身利益出现差
异的情况下,受命维护人民利益者的职责应该是抵制这种一时误会,以便给予人民群众时间和机会去进行冷静认真的反省。
4、人们对于短期的好处往往不那么关切,因此也就不愿意为之冒任何较大的风险或不便。
第七十二篇
1、如果有五、六个曾有资格担任国家最高职位的人,似幽灵般徘徊于众人之中,觊觎于其己无从恋栈的职位,对社会的安宁、政府的稳定,会有什么帮助么?
第七十三篇
1、法官除解释法律之外,应使其尽量摆脱其他业务,离开愈远愈好。特别危险的是置之于可以被总统腐化拉拢或可以施加影响的位置上。
第七十四篇
1、通常人之信心来自群体,在执拗的情况下,群体可互相鼓励,对别人怀疑或讥讽其为违法、伪善之宽容亦不如是敏感。
第七十五篇
要求议会全体的一定比例人数,很可能并不比要求出席议员的一定比例人数更能发
挥人数众多机构的优越性。前者要求任何时候均需一定数量议员同意,始得通过决议,这种作法可能降低议员出席的动力。后者正相反,出席的一定比例人数可因某一议员的出席或缺席而变化。因此而发动的到会积极性可使议会出席状况更为良好,因而通过决议的人数一般便不会少于另一种情况,而延迟决议通过的可能亦将减少。
第七十六章
1、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
2、一人单独负责自然会产生更切实的责任感,和对自己声誉的关切,而正由于此,他将更强烈地感到自己有义务、以更大之关注细心考查职务要求的各项条件,更易排除私情,遴选具有最佳条件的人任职。因一人较之具有平等发言权而又各自作私人考虑的机构,其徇私机会要少得多。一个目标明确的个人,可以专心致志,自然不似一个团体在其决议时易为不同观点、感情与派别所左右。
3、代议制度的设想即以相信人类社会有美德与荣誉之部分存在为根据,此亦为对代议
机关可以寄于信任的可靠基础。
二、各章主题与内容
1、第七十一章,写了行政权是否行使的强而有力的第二个要素,任职期限。先写了目的,关系到总统行使其宪法规定权力时个人是否坚定;也关系到总统采用的管理体制是否稳定。主要是从人性方面考虑的。
作者不吝于写出人性的弱点,这是让人非常钦佩的,他设身处地的考虑任职期限对个人行为造成的影响,不吝于分析人之贪婪与虚荣,他考虑群众所需所思,不吝于述说群众的无知浅薄易受蒙蔽。“人民群众从常识出发是会蔑视阿谀奉承的人的,这些人胡说人民群众无时不能正确,找出促进公益的手段。人民群众从自己的经验知道他们自己有时候是会犯错误的;人民群众终日受那些寄生虫和马屁精的欺骗,野心家、贪污犯、亡命徒的坑害,受那些不值得信任却为人所信任的人,以及不应得而巧取豪夺的人的耍弄,他们经常受到这样一些干扰,却并不常犯错误,勿宁说倒是个奇迹。在人民群众的意向同他们本身利益出现差异的情况下,受命维护人民利益者的职责应该是抵制这种一时误会,以便给予人民群众时间和机会去进行冷静认真的反省。这种作法曾经使人民群众免遭其本身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使有勇气和雅量为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惜引致人民不快的人受到人民群众长期感激和纪念,这样的先例是不难枚举的。”
而这一点上中国的民众何尝不是如此,但是很少有政府官员能够坦而言之,他们往往嘴上说着一套心里想着一套,在人前捧着民众有雪亮的眼睛在人后高高在上认为所有人都是傻子。
2、第七十二篇主要写了不准连任的不良后果,不准连任的一个不良后果,在于减少了要求表现好的动力。不准连任的另一不良后果,在于可能导致邪念的产生、造成假公济私以及在某种情况下的擅权侵吞。不准连任的不良后果之三,在于社会被剥夺去受益于担任国家最高行政职位的人在任期中积累的经验。不准连任的不良后果之四,在于当国家处于紧急情况下,某人之在位对国家的利益与安全可能有重大影响之际,却需将其撤换。不准连任的不良后果之五,在于形成行政稳定的宪法阻力。
作者不吝于描写人的表现欲、邪念、野心,同时不同的角度来叙述不能连任带来的不良后果。
3、第七十三篇主要写了行政官员的薪酬以及主要写为保证总统权威授之足够的权力。大篇幅的是对“总统对立法机关两院之提案与决议可作有条件的否定”的支持。“我们应更为担心他在必要时不肯运用此项权力,不必过于担心他会过于经常或过多地予以运用,其理甚明。”
作者在权利的牵制之重看到了处于微妙地位的人的心理,使作者的支持看起来合情合理。
4、第七十四章主要写了对以下三款的理解与支持,一是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并统辖为合众国服役而征调之各州民兵”。二是“总统得指令行政各部首长就其职责有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三是“总统并有权对于触犯合众国之犯罪颁布减缓与赦免令,惟弹劾案不在此列。”
5、第七十五章主要是对“总统根据或征得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惟需有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之赞同”的支持。针对两种反对意见作出回应。一种反对意见颇为陈旧,认为此项规定使权力混淆不清。持此意见的某些人认为总统应单独拥有缔约权;另一些人则认为此权应单独委之于参议院。另一种反对意见指责此项规定使缔约工作仅限于少数人参与。持此意见的一部分人认为众议院应参加缔约工作,另一部分认为只需把参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的条件改为参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即可。
对第一点的回应是:尽管在世袭君主制政府中,授与君主缔约全权如何之适当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