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前追补扣除确认期限及弥补亏损期限的思考-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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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对税前追补扣除确认期限及弥补亏损期限的思考-财税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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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明一暗两个5年期限,一明是:对于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少扣除的支出,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即一旦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在税前扣除而未能扣除的支出,税法仅认可往前追溯5年内的支出可追补确认税前扣除,5年前的支出不予认可;一暗是:15号公告没有明示的可以用往后最多5年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原则,即如果税务机关追补确认了往前5年内的支出使得企业出现亏损,则企业可以用造成亏损年度起往后5年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15号公告的解读有补充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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