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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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意大利金融监管的诱生
商业银行产生以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建立为标志。

随着近代工业革命的出现,大量商业银行出现。

限制高利贷和银行权力在15世纪的意大利就已经存在。

15世纪意大利最著名的美第奇家族银行就是被敌视的典型之一。

美第奇家族
美第奇家族是意大利佛罗伦萨著名家族。

最主要代表为科西莫·美第奇和洛伦佐·美第奇。

我们不能说,没有美第奇家族就没有意大利文艺复兴,但没有美第奇家族,意大利文艺复兴肯定不是今天我们所看到的面貌。

二.英国金融监管的萌芽
1833年的法案规定英格兰银行纸币为国家银行纸币兑换的法定货币,确立了英格兰银行的垄断地位。

并允许在伦敦城内设立合股银行,打破了英格兰银行在伦敦城内的独占格局。

英格兰银行
是英國的中央銀行,该银行于1694年以私营方式成立,自1931年起服从于财政部的政策并于1946年被收归国有。

1997年间英格兰银行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由政府全资所有但拥有自己独立的货币政策。

英格兰银行垄断了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纸币发行权,并且该行的货币政策委员会获得了管理全国货币政策的授权。

而财政部则保留了在极端情况接管该权限的资格。

它負責貨幣供給,印發鈔票和鑄造硬幣,向英國政府和其他銀行提供貨幣,管理黃金和通貨儲幣。

银行总部自1734年起一直设置在伦敦金融城的针线街,因此被人戏称为「針線街的老管家婆」。

銀行的首腦為總裁,由政府任命。

三.美国金融监管的雏形
银行监管法律的起源在美国。

1791年华盛顿总统特许通过,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的美国银行成立。

各国中央银行的建立是金融自由走向管制的迈步。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
联邦储备银行乃于1914年11月由美国众议院所通过成立,以协助联准会监理银行与金融。

此相关建议最初由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Alexander Hamilton所提出,他后来推动创立了中央银行制度。

由于他的努力,美国于1791年成立了第一家国家银行,总部设于当时的第一大城-费城,并于其他主要城市设置分行。

起初在接受民众存款、发行法定货币、开放借贷、购买证券等方面,执行着基本的银行功能。

当时,这些分布于各地方的分行犹如民营企业,在管理权与“所有权”上,有些许混淆。

20世纪的美国已晋升为世界工业大国;在国际金融方面,日益扮演着吃重的角色。

因此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了《联邦储备法案》,使之在执行中央银行任务上的金融管理与弹性政府功能上得以法制化。

此法案明定此“美国中央银行”的职能、7位董事的设置、分行数量的限制、要求全美各银行皆须加入此体系的规范,并确定了联准会主席即联邦储备银行最高长官(中央银行总裁)的权责。

1914年11月,美国于国会正式成立联邦储备银行,允许于弹性供应货币及公共需求的原则上,发行美钞,协助联准会和白宫推动政令。

一、美国加强金融监管的经济社会原因
就金融而言,银行资金盲目进入证券市场,是美国1929—1933年金融危机的一个原因。

1933年的《银行法》是美国对银行业管制的标志,随后一系列法律对金融业务实施金融监管。

1933年的银行法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

在1930年代大危机后的美国立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

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

二、现代经济学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奠定
“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发展,为金融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作为市场外的力量的力量介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并减少金融体系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

市场失灵理论
传统狭义的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市场难以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不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这时市场就失灵了.当市场失灵时,为了实现资
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就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干预,这实际上已经明确了政府干预经济的调控边界.不过现代广义的市场失灵理论又在狭义市场失灵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市场不能解决的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问题也需要政府出面化解,从而使得政府的调控边界突破了传统的市场失灵的领域而大大扩张.政府干预经济领域的扩张一方面说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另一方面政府的企业性质又要求必须对政府的行为加以规范,以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

信息经济学
一是宏观信息经济学。

宏观信息经济学又称情报经济学、信息工业经济学。

以研究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为主,是研究信息这一特殊商品的价值生产、流通和利用以及经济效益的一门新兴学科。

是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发展建立起来的,是经济学的重要领域。

二是微观信息经济学。

微观信息经济学又被称为理论信息经济学是从微观的角度入手,研究信息的成本和价格,并提出用不完全信息理论来修正传统的市场模型中信息完全和确知的假设。

重点考察运用信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种种机制。

因为主要研究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如何制定合同、契约、及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问题,故又称契约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

三、美国对金融监管的加强
继20世纪30年代立法后,美国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业加以限制,同
时联邦储备系统权利加强,美联储改组成更为独立的联邦储备理事会。

政府对银行全面管制的立法思想确立。

四、英国对金融监管的强调
英格兰银行权力加强,垄断了发行货币。

五、日本金融监管的特点
日本金融监管以银行管制为中心。

全面的金融管制呈现垄断资本主义特征,用保护金融业的方法达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痕迹随处可见。

第三节金融监管注重效率的时期
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复兴,金融自由化理论随之发展,对金融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金融监管从强调稳定专项注重效率
经济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需要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

20世纪60年代末,发达国家开始了金融自由化,但金融自由化在70年代曾一度停顿,到了70年代末又重新开始,80年代后期达到高潮。

新古典宏观经济学
新古典宏观经济学一般都接受以下四个命题:
(1)私人经济是可以自身稳定的;
(2)货币在长期是中性的;
(3)货币在短期也是中性的;
(4)凯恩斯主义积极干预的经济政策是有害的。

货币主义
货币学派是二十世纪50~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一个经济学流派,亦称货币主义,其创始人为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弗里德曼。

货币学派在理论上和政策主张方面,强调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是引起经济活动和物价水平发生变动的根本的和起支配作用的原因
供给学派
1.复活“供给自创需求”的萨伊定律。

供给学派认为,在供给和需求的关系上,供给居于首要的、决定的地位。

2.力主市场经济,反对政府干预
3.通过减税刺激投资,增加供给
4.重视智力资本,反对过多社会福利
5.主张控制货币,反对通货膨胀
金融自由化
金融自由化也称“金融深化”,是“金融抑制”的对称。

金融自由化理论主张改革金融制度,改革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限制,增强国内的筹资功能以改变对外资的过度依赖,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使之市场化,从而使利率能反映资金供求,汇率能反映外汇供求,促进国内储蓄率的提高,最终达到抑制通货膨胀,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金融自由化的主要方面——利率自由化、合业经营、业务范围自由化、金融机构准入自由、资本自由
流动——都有引发金融脆弱性的可能。

二.美国以法律调整为主的金融监管逐步转变
放松对存款利率的管制;打破“格拉斯—斯蒂格尔墙”;逐步废除银行业务的地域限制;打破了金融机构间的界限
三.英国“大爆炸”改革后的金融监管变化
“大爆炸”使银行直接进行证券交易。

1987年5月,英国颁布了新的银行法,为防范银行危机采取了一些加强监管的措施。

1.允许商业银行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
2.取消交易最低佣金,允许直接谈判佣金额
3.准许非交易所成员收购交易所公司的股票
4.取消经纪人与证券商的界限,二者可合二为一
5.推出“股票交易所自动报价”和“股票交易所国际自动报价”计算机系统
大爆炸改革
在“大爆炸”改革之前,伦敦在国际金融舞台上也并非全无分量。

二战以后,虽然纽约借助美元的强势地位,取代伦敦,成了新的世界金融中心,但从上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在伦敦设点的外国银行仍然多于其他任何一个金融中心,而且伦敦的外汇交易量也是全球最大的。

真正落伍的,是伦敦的证券交易市场。

当时,在纽约早已被废除的最低佣金制,仍在伦敦大行其道;同时,政府对劳动力市场有诸多限制,基本将外国员工挡在门外,致使金融城中的员工大多是穿着讲究、作风保守的英国“绅士”,被讥为“老爷俱乐部”。

也许是受了这些“老爷们”的影响,当时的金融城开市很晚,午休漫长,下午刚交易没多久,便匆匆收市,这样的“老爷”作风引来各金融机构的诸多不满;再加上一些法规对外国金融机构进入英国市场设置了很高的门槛,伦敦面临着机构及业务的大量流失。

在撒切尔夫人内阁的干预下,金融城在1986年10月27日实施了“大爆炸”改革,解除管制,引入竞争,将此前极为封闭的金融城推向全球市场。

改革导致一些固步自封的英国金融机构被外国对手吞并,曾引来非议。

但改革的成果是显著的。

四.西德和日本对金融监管的主要调整
德国于1985年,取消了对欧洲马克为单位的欧洲债券发行规模和发行时间的限制。

1986年后,允许外国银行发行以德国马克为面值的大额存单。

日本于1980年至1984年逐渐废除了银行筹措外汇、兑换日元、用日元核算的资产投资的“日元转换”限制。

1984年,大藏省公布了《金融自由化与日元国际化的状况与展望》内容包括:日本利率自由化,金融业务自由化,金融市场及产品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等
五.金融自由化的后果
20世纪90年代,全球金融业发生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

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虽然大大促进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但金融监管没有同时得到加强
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例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劵,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恶化。

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
务危机、银行危机等类型。

近年来金融危机呈现某种形式混合的趋势。

金融危机的特征是人们基于经济未来将更加悲观的预期,整个区域内货币币值出现较大幅度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幅度的缩减,经济增长受到打击,往往伴随着企业大量倒闭的现象,失业率提高,社会普遍的经济萧条,有时候甚至伴随着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

第四节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时期
一.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
(一)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
有利于加强同国外金融机构的交流,加速国内金融业经营的合理化进程,培养国际化复合型金融人才,有利于推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法规,技术等各个方面的向国际标准靠拢,提高金融业的效率
(二)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需要通过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遏制
1.通过经济周期的波动传播
2.通过利率的变化传播
3.通过国际收支的差额联动
4.通过汇率的变化影响
5.国际游资的冲击扫荡
(三)现代金融市场的脆弱性需要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维护
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新发展
1.加强对监管管辖权的国际协调
2.突出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并走向全面风险管理
3.注重确立和推行国际认同的最低标准
4.外部比率类管制和银行内部的自律
5.激励被监管者主动承担责任的监管制度
三.当前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的局限性
(一)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交易金融监管力不从心
(二)国际金融组织的金融监管缺乏全面约束力
(三)现有的金融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的差异性注意不够
(四)国情不同使金融监管法规存在差异难以协调和合作
四、从金融发展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前景
未来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将包括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覆盖整个金融领域和金融活动的各个环节。

我国应当以增进国家利益为前提决定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程度,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共同建立了金融集团联合论坛,便于进行更加一致的调查活动
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

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理的权力,所作结论或监理标准与指
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

但因该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影响大,一般仍预期各国将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各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或实务处理相关建议事项。

在“国外银行业务无法避免监理”与“适当监理”原则下,消弭世界各国监理范围差异是巴塞尔委员会运作追求的目标。

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一些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如《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

这些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这些协议的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

这些文件的制定与推广,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章小结
1、金融业从自由发展走向管制,最初是对货币发行的限制,各国中央银行的建立
是金融管制的第一步。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打破了古典经济学市场万能论的神话,立足于市场不完全、主张国家干预政策的凯恩斯主义取得了经济学的主流地位,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将金融管制引入经济政策操作实践。

2、发达国家金融自由化趋势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在80年代后期达到高潮。

随着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开,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过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和动荡,影响了经济发展的进程。

20世纪90年代,全球金融发展面对金融恐慌、金融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严重经济倒退,强烈呼唤着金融监管的回归。

3、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最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深化发
展;二是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之间合作的加强。

具体表现为:从最初对金融监管管辖权的协议发展为主,发展到不断加强对监管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特别是信用风险的监管;从侧重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从倾向于寻找和推荐国际趋同的监管标准,转向注重确立和推行国际认同的最低标准;从强调外部比率类管制,转向同时注重银行内部加强自律;从传统监管哲学下监管是矫正市场失灵,转向监管制度能够激励被监管者主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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