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梁)第6章 企业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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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 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 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 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案例6-2 续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 子公司(全资)。 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故按其应纳税所得额 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 术公司、H 子公司和M 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 M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和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或H 子公司合并纳 税,所以,其所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的利润,只能在 其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抵扣。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225 万元(=1000×15%+300×25%)、200万元(=1000×15%+200×25%)、175 万元(=1000×15%+100×25%)、150万元(=1000×15%)。四年间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总额为750万元。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 对的,它受到一国税收制度、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 分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通常而言,在投资初期分支机构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 大,宜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亏损额可以和总公司 的损益合并纳税。 当公司经营成熟后,宜采用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便充 分享受所在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案例6-2 续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账簿,只作为分支 机构存在。按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部实现的利润合并纳税。深圳新 营养技术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和H 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亏损可由深 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用其利润弥补,不仅使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的应纳所得税得 以延缓,而且降低了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 为195万元(=1000×15%-200×15%+300×25%)、177.5万元(=1000×15%150×15%+200×25%)、160万元(=1000×15%-100×15%+100×25%)、 142.5 万元(=1000×15%-50×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75万 元。
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 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 退少补税款。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私营企业 & 个体工商户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我国的私营企业适用《企 业所得税法》,其税率是25%。而个体工商户 却适用个人所得税。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纳税主体身份的转变 可以通过一定的筹划方法,改变纳税主体的性 质,使其不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是企 业所得税就可以降低乃至完全规避。 在我国,法人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类: (1)行政机关法人; (2)事业法人; (3)社团法人; (4)企业法人。
6.2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1. 收入的筹划 (1)应税收入确认金额的筹划 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着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 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 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第六章
主要内容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的筹划
6.2企业所得税计税 依据的筹划
6.3企业所得税税率 的筹划
6.4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筹划
6.5合并、分立与 资产重组的筹划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 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所谓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 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 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 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居民企业的税收政 策:
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 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 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 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 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案例6-2
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 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 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 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 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 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的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的亏损额 为100万元,第四年的亏损额为5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 为300万元。 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 外,在内地还有一H 子公司(全资),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 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 万元,H 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0万元、-150万元。
6.2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3.扣除项目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 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 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 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 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 税收负担。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源自文库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 企业实行 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6.2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3.扣除项目
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 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6.2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3.扣除项目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 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 过五年。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非居民企业是 否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
是
是否与境内 所设机构场 所有联系?
是
境内外所 得:25%
否
否
境外所得:0 境内所得:10%
境外所得:0 境内所得:10%
图6-1
非居民企业使用的税率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而被设立的所在国视 为居民企业,通常要履行 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 的全面纳税义务,同时也 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 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 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公司制企业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 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 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 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 息、红利的,还要代扣其个人 所得税。 所得税 (1)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 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后者一般涉及双重征税问题。 (2)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 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 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 (3)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6.2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2.收入项目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 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子公司 & 分公司
子公司是以独立的法人身 份出现的,因而可以享受 子公司所在地提供的包括 减免税在内的税收优惠。 但设立子公司手续繁杂, 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子 公司必须独立开展经营, 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在 经营过程中还要接受当地 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 人身份,因而不能享受 当地的税收优惠。但设 立分公司手续简单,有 关财务资料也不必公开, 分公司不需要独立缴纳 企业所得税,并且分公 司这种组织形式便于总 公司管理控制。
6.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案例6-2 续
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 子公司的分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和H 子公司合并纳税。此时深圳新营养技术 公司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和H 子公司。在这种组 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加工企业作为H 子公司的分公司,与H 子公司合并纳 税,其前四年的亏损可由H 子公司当年利润弥补,降低了H 子公司第一年至 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H 子公司的应纳所得税得以延缓,而且使得整 体税负下降。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 为175万元(=1000×15%+300×25%-200×25%)、162.5万元 (=1000×15%+200×25%-150×25%)、150万元(=1000×15%+100×25%100×25%)、150万元(=1000×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 637.5万元。 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应该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 建成内地H 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6.2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 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 等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6.2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2.收入项目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