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0-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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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范围,参见前言。
第三版 — 2013 年 7 月
修订
《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目录》的补篇中公布了各项修订,在国际民航组织网站 www.icao.int 上有本目录 及其补篇,以下篇幅供记录修订之用。
修订和更正记录
编号 71-88-A*
修订 适用日期 换页日期
已编入本版
换页人
编号 1
2.1 供搜寻救援用的应急示位发射机(ELTs)使用的频率………………………………………… 2.2 搜寻和救援频率…………………………………………………………………………………
第 3 章 30MHz 以下频率的利用………………………………………………………………………
3.1 运行方法………………………………………………………………………………………… 3.2 无方向无线电信标(NDB)的频率管理…………………………………………………………
除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各国义务外,还提请各国注意附件 15 的规定,即关于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公布其本 国规章和措施与有关的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规定。
资料公布。建立、撤消或更改按本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提供的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设备、服务和程序, 应该按照附件15的规定通知和生效。
页码 (i)
1-1
2-1
2-1 2-2
3-1
3-1 3-2
4-1
4-1 4-10 4-12 4-14
附篇
附篇 A 影响配置低频、中频频率和避免有害干扰所考虑的问题…………………………………… ATT A-1 附篇 B 远距离航务管理通信的指导原则……………………………………………………………… ATT B-1
从第一版到第七版,附件 10 都是以单卷的方式出版的,包含四个部分及相关附篇:第 I 部分——设备与系 统;第 II 部分——无线电频率;第 III 部分——程序;第 IV 部分——代码和缩写。
第 42 次修订删去了附件的第 IV 部分,该部分的代码和缩写已转入一个新文件——Doc 8400 号文件。
d) 表和图 用于补充或说明标准或建议措施并在文中提及,是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具 有同等地位。
2. 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根据理事会的行动所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决议而产生的各 国在应用本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作出的解释。
b) 引言 解释性材料,列在各部分、章或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无变化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无变化
航空通信专家组(ACP)
a) 使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 与更新的国际电信联盟 (ITU)《无线电规则》和附 件 10 第 III 卷保持一致;
b) 修订 VHF 频率指配规划规 定。
第V卷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日期 1999.11.4 2000.3.13 2000.7.17 2000.11.2 2001.3.12 2001.716 2001.11.1
建议措施 凡有关物理特性、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是对国 际空中航行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b) 附录 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料,但属于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c) 定义 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所用术语的界定,这些术语由于在字典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词义,所以 不能自明其义。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在使用该术语的每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都构成一个 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的内容。
2002.2.27 2002.7.15 2002.11.28
— — — — — — — — — — 2013.2.27 2013.7.15 2013.11.14
(v)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第 1 章 定义
注:对《无线电规则》的所有引用指由国际电信联盟(ITU)公布的《无线电规则》。通常,每二或三年举 行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最后文件中的决定收录了对《无线电规则》修改。有关航空无线电频率使用的国际 电信联盟程序包含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谱需求手册》(Doc 9718 号文件)中,其中包括经批准的国际民航组 织政策声明。
空中航行委员会;航空移动通信专 定义甚高频数据链;修订表 4-1 之
家组(AMCP)第四次会议
二。
— 空中航行委员会
无变化。
增加:a) 飞行员之间的空对空信 道;和 b) 应急示位发射机规范的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日期 1996.3.12 1996.7.15 1996.11.7
1997.3.12 1997.7.21 1997.11.6
c) 注 在正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说明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事实资料或参考资料,但不 构成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指南而列入的材料。
(iii)
前言
附件 10—航空电信
对于专利不承担责任的声明
提请注意本附件标准和建议措施中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民航组织不对未查明 任何或所有此类权利负责或承担责任。国际民航组织不对任何所主张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存在、有效性、 范围或适用性表示任何立场,也不为此或就此承担责任。
本附件第 V 卷中使用下列术语时,具有下列意义: 备用通信手段 在主要手段之外,提供一种与主要手段有同等地位的通信手段。 双频道单工 使用两个频道的单工,一收一发,每方一个频道。 注:这一方法有时被称为交叉频段。 双工 两电台间能够同时进行双向通信联络的方法。 频道 适合于某种特定发射类别在传输时使用的频谱某一连续部分。 注:发射类别以及有关适合特定类型传输的频段(带宽)信息,在《无线电规则》第 2 条和附录 1 中进行 了规定。 偏频单工 单频道单工中的一种变化通信方式,其中两个电台双方都利用有意稍微偏离的频率进行通信, 但仍在所分配的运行频谱之内。 航务管理通信 为了航空器安全和飞行正常与飞行效率,对飞行的开始、继续、备降或终止行使权力所需 的通信。 注:此种通信通常用于在航空器和航空器经营机构之间交换消息。 主要通信手段 航空器和地面电台在有备用通信手段时,通常为第一选择的通信手段。 单工 两电台间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单向电信通信的方法。 注:应用于航空移动业务中,这一方法可分为下列几种:
在编写规范时,采取了以下做法:标准使用关键词“须”(Shall);而建议措施则使用关键词“应该”(Should)。
本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5中规定的国际单位制一致。在附件5中允许使用的 非国际单位制的替代单位置于基本单位之后的括号内。当引用两种单位制时,切不可认为这一对数值是相等的 和可以互换的,但可以推定,不论单独使用哪种计量单位均可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集成的话音和数据链系统(VDL 模式 3);用于满足监视应用的数 据链(VDL 模式 4);更新了引 用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 规则》的内容。
秘书处
因在 108-117.975 MHz 频段规定 GBAS 数据广播的全球导航卫星 系统(GNSS)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的变化而做的修订。
1965 年 5 月 31 日通过第 44 次修订后,将附件 10 第七版改为两卷本:第 I 卷(第一版)包含第 I 部分—— 设备和系统,和第 II 部分——无线电频率。第 II 卷(第 II 部分)包含通信程序。
1995 年 3 月 20 日通过第 70 次修订后,结果将附件 10 调整成五卷本:第 I 卷——《无线电导航设施》;第 II 卷——《通信程序》;第 III 卷——《通信系统》;第 IV 卷——《监视和防撞系统》;和第 V 卷——《航空无线 电频谱的利用》。通过第 70 次修订,第 III 卷和第 IV 卷于 1995 年出版,第 V 卷随第 71 次修订于 1996 年出版。

1999.3.18 1999.7.19
(iv)
附件 10—航空电信
修订 75
根据
修订。
内容
空中航行委员会;航空移动通信专 对 VDL 抗干扰性指导材料的澄
家组(AMCP)第六次会议
清。
76 (第二版)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A
航空移动通信专家组(AMCP)第 七次会议
凡提及本文件中用编号标示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分节。
表 A 附件 10 第 V 卷的修订
修订 71
72
73 74
根据 空中航行委员会;SPCOM/OPS/95 专业会议;航空移动通信专家组 (AMCP)第三次会议
内容 在已有附件材料中增加了新的第 V 卷,并增加了有关 8.33kHz 信道 间隔的材料及增加了甚高频频段 地空通信保护的有关材料。
表 A 所列是附件 10 卷 V 自第 71 次修订以来的各次修订的出处,以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的摘要和理事会所 通过本附件和各次修订的生效日期与适用日期。
缔约国采取的行动
通知差异。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一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 和措施与本附件中的国际标准及其任何修订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如果差别通知对空中航行安全很重要, 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所载建议措施及其任何修订之间的任何差异。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 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 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第 4 章 30MHz 以上频率的利用………………………………………………………………………
4.1 117.975-137MHz 频段的利用…………………………………………………………………… 4.2 108-117.975 MHz 频段的利用………………………………………………………………… 4.3 测距仪(DME)对 960-1215 MHz 频段的利用……………………………………………… 4.4 5030.4-5150.0 MHz 频段的利用………………………………………………………………
——————————
(i)
前言
历史背景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 年于芝加哥)第 37 条之规定,理事会于 1949 年 5 月 30 日第一次通过了 航空电信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定为公约的附件 10。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于 1950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本标准和 建议措施是根据 1949 年 1 月第三届通信专业会议的建议制定的。
语言文字的选择
本附件以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四种文字通过。要求每一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本直接使用或译成 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本组织。
编辑上的安排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条的地位,采用了以下做法:“标准”用宋体字 10 字号;“建议措施”用楷体字 10 字号并冠以“建议”黑体加粗 10 字号以表明其地位;“注”用楷体字 10 字号并冠以“注”字样,以表明其 地位。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 10
航空电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Ⅴ卷 航空无线电频谱的利用
本版编入了 2013 年 2 月 28 日以前理事会通过的所有修订, 并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取代附件 10 第Ⅱ卷所有以前的 版本。
关于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范围,参见前言。
第三版—2013 年 7 月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1)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 10
航空电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V卷 航空无线电频谱的利用
本版编入了 2013 年 2 月 28 日以前理事会通过的所有修订, 并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取代附件 10 第 V 卷所有以前的 版本。
更正 颁发日期 换页日期
已编入本版
换页人
* 第 78 次修订至第 87 次修订未涉及本卷。
目录
前言…………………………………………………………………………………………………………
第 1 章 定义………………………………………………………………………………………………
第 2 章 遇险频率…………………………………………………………………………………………
(ii)
附件 10—航空电信
第V卷
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不一定每个附件都具有所有这些部分。各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标准和建议措施 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
标准 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是对国际空 中航行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则根据公约第 三十八条必须通知理事会。
附件条文在本国规章中的使用。理事会于1948年4月13日通过了一项决议,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到在其国家规 章中尽量使用国际民航组织规范性标准中所用的精确语言,同时指明与这些标准的差异,包括对国际空中航行 安全或正常至关重要的任何补充性国家规章所具有的可取性。本附件的规定已尽可能写得便于将其编入国家立 法,而无需在文字上作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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