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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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的基本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法律效力来
看,它们可以分i类:一是法律:如铁路法,海
商法;二是行政法规:如公路,水路,铁路,航
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
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
装箱运输的通知等;是部门规章:如关于商品
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
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
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
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历史条件的
限制,我国的物流立法工作还比较落后,物流法
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首先,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
一
部专门而系统的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
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如交通,铁道,
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
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
着不协调和冲突的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
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其次,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
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
“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
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
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
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
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
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再次,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
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
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
布,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
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
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
据,不利于涮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最后,从时效性上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
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
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
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
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杨慧在《行政论坛》2009年第3期发表文章
认为,国家垄断不是行政垄断,国家垄断是合法的,而行政垄断是非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二者产生的时代与存在的范围不同
国家垄断的历史要比行政垄断的历史长得多,国
家垄断的存在范围要比行政垄断的存在范同广泛得多.在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建立了国
家专营,专卖制度,像食盐,铁等一些重要的商
品都由国家垄断经营.在西方,早在19世纪初,
法国拿破仑一世就建立了烟草专卖制度.目前,
全世界有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对烟草业实行国家垄断经营.而行政垄断产生于20世纪末,是包括
中国,俄罗斯,乌克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
在内的经济体制转轨国家所特有的现象.虽然
l9世纪后期的美国以及建立内部统一大市场过程中的欧盟,也曾遇到过行政垄断问题,但其不具
有普遍性,并且很快得到了有效的规制.
其次,二者凭借的权力性质和法律依据不
同.国家垄断的实施凭借的是国家权力,行政垄
断的实施凭借的是行政权力.在范同上,国家权
力包含了行政权力;在权威上,国家权力高于行
政权力.国家垄断的实施通常以权力机关制定的
法律为依据,如,烟草国家专卖是以《烟草专卖法》为法律依据的.而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为实施的,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结
果,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依据的法规,规章本
身就是违反上位法的.
再次,二者的目的和垄断利润的归属不同.
同家垄断的目的是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获取的垄断利润归同家所有,最终增进了消费者福利.而行政垄断的目的是基于地方利益,部f-IN
益和个人利益,获取的垄断利润归掌握行政权力
的少数人所有,最终损失的是消费者福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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