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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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建议方案

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税务部门对需要调节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双层调节模式。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纳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税筹划方案

一.纳税期限账期方案

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以增加资金链的流转稳定性。如开发票时间的推迟,纳税账期的季度缴纳申请等。

二.纳税环节的筹划方案

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第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

第二,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节税的安排;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方案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节税有利:

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

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

第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

第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第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纳税地点的筹划方案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进行税务筹划(以下请用具体的案例数据分析说明)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有两大类:

一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节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节税角度看,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节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节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节税的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节税有利,因此,要求节税者,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二点值得节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节税策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六、包装物的筹划方案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所以方案如下:

1.“先销售后包装”:因一般“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所以包装物也作价销售,多

缴纳了税负。若是“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降低消费税税负。

2.变“包装物作价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包装物不作价随同时销售,而是收取押

金;已收取押金的名义挂往来账,待清理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时,便规避了包装物押金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3.采用适当调整产品与包装物押金价格分配比例的方式

七、利用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计算消费税。

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扣除,从而减少计税依据。

允许扣除“外购已税珠宝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九、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节税方案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宝石为原料生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十、转移定价筹划方案

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上,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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