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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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摘要]旅游格式合同大量运用于境内旅游实务中,其弊端引发了众多的旅游合同纠纷。为了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控制非常必要。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主要从内容控制和效力控制两方面进行。内容控制可以适当减少“霸王条款”的出现。效力控制则主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将“霸王条款”变更,或归于无效。

[关键词]旅游格式合同;内容控制;效力控制

随着境内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旅游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创造出了各式各样的行业惯例、规则。大规模旅游活动的展开要求合同订立程序必须快速简捷,境内旅游格式合同便应运而生。采用格式合同方式签订境内旅游合同已经是我国当前旅游业的普遍现状。旅游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能够带来了经济上的滚滚利益,但也引起了众多的旅游合同纠纷。对旅游格式合同弊端的研究日益引起旅游业和法律专家的关注。

一、旅游格式合同弊端分析

旅游格式合同提高了旅游业经营活动的效率,节省了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双方签约的时间和费用。同时,旅游格式合同可以预测和确定某些潜在的法律责任,一定程度上增进了旅游业交易安全。但是在旅游实务中,却不断发生“霸王条款”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例,旅游格式合同的缺陷暴露出来。旅游、法律各学界对“霸王条款”的探讨开始逐渐深化。

(一)旅游格式合同限制了旅游者的自由意志

契约自由就是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形式协商的自由。旅游格式合同的出现,使旅游者就旅游合同内容、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受到了限制。从形式上,旅游者概括接受了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这种接受虽然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但旅游者只有概括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对于合同的内容细节没有协商的余地。表面上的合同自由无法掩盖合同制定时旅游经营者的单方强权。这为“霸王条款”出现埋下了隐患。

(二)旅游格式合同经常限制或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

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经营者单方预先制定的,在制定合同条款时不可避免的要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旅游经营者可以利用单方制定合同条款的特权,在合同中限制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例如,旅游合同时效性特征非常明显,一般是在半个月内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为履行合同都必须做一定的准备工作。在组团旅游合同中,常常有如下规定:本旅游团需有10人以上签订方能成团,如人数未到,旅行社应当在预定发团日前3天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这是附生效条件的旅游合同,能否生效由旅行社通知确定。这是旅游经营者在扩大自己权利。并且,旅行社通知即可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旅游格式合同的模糊约定往往会侵害旅游者权利

旅游格式合同制定者在合同中规定不利于旅游者的条款,包括加重旅游者责任,或损害旅游者权利等内容。旅游格式合同中的此类条款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旅游者并不能一眼看出关键所在。为了节约成本,由经营者灵活安排,旅游格式合同常常对旅游过程中的住宿、饮食等条款做模糊约定。比如,“住宿在三星级酒店,午饭为10人一桌,10菜一汤”。这里的三星级酒店是非常笼统的概

念。酒店距离景区有多远,距离机场有多远等等都没有具体说明。为降低成本旅游经营者往往选择偏远郊区的酒店,往返路程会耽误较多时间。由于旅游行程安排时间非常紧凑,路途上耗费时间就会减少真正的游览时间。这是对游客权利的侵害。关于午餐的约定条件更是笼统。满桌的白菜、土豆、豆芽、萝卜等情况常常出现。因此,模糊约定对旅游者常常是不利的。

(四)旅游格式合同风险分配不合理

旅游格式合同的制定者通过合同约定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例如,旅游经营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要和饭店、旅馆等第三方发生交易。旅游经营者在制定合同的时候,更多的将自己与第三方交易的风险转嫁给旅游者。比如,“由于意外原因,旅游经营者有临时更改相同星级食宿地点的权利”。对此种临时更改是否属于旅游经营者可以防范的情况则不加区别。如果属于旅游经营者可以防范但未防范的范畴,旅游经营者不能转嫁风险,应当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只有意外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时,旅游经营者方可免责。

二、旅游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

旅游格式合同制定者即旅游经营者常常利用自己经济优势,在合同中写入不公平条款。而旅游者为了获得旅游服务,一般没有机会寻求对自己更有利的合同条款。因此,对旅游格式合同中进行内容控制非常重要。旅游实务中,旅游管理部门要对“霸王条款”进行法律规制,防止“霸王条款”层出不穷,禁止肆意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情况出现。

在旅游格式合同内容控制方面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旅游格式合同当事人条款

旅游格式合同中首先要明确双方当事人。旅游合同一般涉及三类主体:一是旅游经营者,即旅行社,二是旅游者,三是旅游过程中各种服务的提供者。旅游格式合同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旅游包价合同,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格式合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二是旅游代办合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是中介旅游服务,与旅游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具体旅游过程中的旅游服务由旅游者直接向旅游服务提供商购买。

旅游经营者是各种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的总称。传统的旅游经营者主要提供中介服务,为游客提供代订机票、代订酒店、代订旅游景点门票等服务。在现代旅游业中旅游经营者不再是简单的中介角色,而是更多的依靠自身中介优势,与汽车公司、酒店公司以及旅游景点公司等签订长期合同,组织不同景点、不同路线和不同期限的旅游项目,直接向旅游者提供综合性旅游服务。这就是现代旅游实务中常见的包价旅游合同。本文主要讨论的即包价旅游格式合同。

包价旅游格式合同的当事人是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这是界定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也是未来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基础。在境内旅游实务纠纷中,旅游者主张权利时往往会出现旅行社与旅游服务提供者相互推诿责任,与旅游者扯皮、拖延时间等现象。由于旅游都是具有一定时间限制的,拖延时间不利于旅行者权利保护。在旅游纠纷中,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即明确了责任人,在“霸王条款”出现时,很容易确定是谁侵害了旅游者权利。可以迅速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寻找快速解决纠纷的方法。

(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条款

旅游格式合同是由旅游经营者事先拟定的书面协议,旅游者参加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时签约即可。由于旅游的时效性较强,而且旅游者个人不了解旅游行业规则,也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旅游者对旅游格式合同虽然可以提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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