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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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情况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49号主席令,发布征管法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2 月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历时两年多,经过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反复研究和论证,圆满实现了预期目标。
此次修改征管法在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精神,对五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改:
一是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和措施;
三是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
四是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
五是进一步规范税收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涉及到基层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也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征管法的修订既牵动着百万税务干部的心,同时,也备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修订的过程看,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修订本身的意义,集中地反映了社会各界、各阶层、各有关方面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的反映和评价。从修订的情况看,原征管法共六章62条,新征管法为六章94条,修改达90余处,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许多原有条款的内容也都有了改动。因此,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其修订为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故称为新征管法。从修订的内容看,基本上反映了基层征管工作的难点和要求,我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在修改之初提出的加强税源监控、明确税收执法主体、税款优先、欠税治理、部门协税责任、强化执法手段、完善法律责任等十个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新征管法中基本上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征管法是税务机关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本规范。新征管法将促使税收理念和税务管理发生深刻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更加重视税收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进一步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
第二,在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进一步强调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
第三,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同时,加大防范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
第四,在强调纳税人义务和责任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
第五,在保证税务机关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和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第六,在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重视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及协税责任的落实。
由于此次修订的内容很多,为便于理解和应用,我们将修订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大部分,并92个条款,并做简要说明。
一、强化征管基础,加强税源监控(6个条款)
1、税务登记中加强了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和信息传递。新征管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2、提高了银行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新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它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
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这样,税务机关就能凭借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掌握大部分纳税人银行开户情况,达到控制税源的目的。通过税务机关与银行的双向监控,为今后税种源管理网络化、信息资源共享打下基础。
3、提出了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经济迅速发展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但没有将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管理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致使扣缴单位责任不清、义务不明,税务机关难以控制,扣缴税款大量流失。况且,新税制实施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数量大量增加,个人所得税税收总额比重逐步增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社会分配功能也日益明显增强,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须有赖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源泉控管。因此,新征管法第15条第3款提出了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提高了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第17条纳税人在银行开户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强化了纳税户的源头控管,堵塞税收漏洞。
5、新征管法对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提出了要求
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思想,为适应全球信息化潮流,新征管法第一次把税收现代化、信息化发展的思路和要求写进法律,使税收信息采集、传递和共享有了法律保障。新征管法第6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它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这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税务系统内部要形成信息网络,税收征管的信息可以在全国税务系统内共享;另一方面,税务、工商、海关、银行及其它政府机关之间要形成网络体系,形成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这也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税务系统信息一体化作出规划,力争早日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
6、提出了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是国外许多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成功做法。它可以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效力,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强化落实信息化管理。湖南省长沙市在出租车行业推广税控装置之后,消除了黑车,税收收入比原来增长50%以上,同时,提高了征管效率,规范了征纳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原征管法没有对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作出任何规定,使得税控推广工作无法可依,全国性推广相当困难,不利于税收的管理。因此,新征管法第23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二、完善税务机关执法手段(20个条款)
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主要有以下变化:
1、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
明确税收执法主体,是全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税收执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前提。原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有明确的界定,近几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税务机构有较大变化。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和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改革,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新税制的需要,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199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7]1号),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大力推进市区集中征收、属地分类管理,市级一级稽查的征管格局,促使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全职能基层单位转变为机构间职权分离的专业化基层单位,大幅度缩减了征收单位数量,城区分局和大部分的税务所由征、管、查全职能单位逐步改革为管理局、稽查局等专业机构。
新征管法第14条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