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台湾推行殖民统治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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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台湾推行殖民统治的本质特征

冯 玮

内容提要 《马关条约》后日本侵占台湾使之沦为殖民地,是“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之类的论调得以产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历史根源,认清台湾殖民地地位的“确定”以及日本在台湾推行的殖民统治的本质特征,不仅是对这类论调的有力驳斥,而且有助于认清日本殖民扩张的历史。本文对日本在台湾逐步确定殖民统治政策的过程进行了扼要的历史考察,指出政治“存异”,即强调日本和台湾政治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文化“求同”,即通过灌输“皇道主义”精神培养台湾民众对日本的“认同意识”,是日本在台湾推行的殖民统治政策的本质特征。这种特征是漫长的日本“西学”历程的政治结论,同时也是日本在朝鲜和“满洲国”推行的殖民统治政策的前导。

关键词 日本 台湾 殖民统治

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反对一切旨在将台湾分裂出中国的企图和阴谋。然而多少年来,怀有这种企图和阴谋者仍不断鼓噪,谬论叠出。众所周知,制造“两个中国”的论调有种种翻版,如鼓吹“一个中国,一个台湾”、“一个中国,两个政府”、“台湾地位未定”、“台湾独立”,等等。但是,其本质却始终不变,即否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一书中指出:“独立的台湾仍然是我们

(美国)1949年以来对华政策的主要果实。” 确实,在制造“两个中

国”方面美国政府难辞其咎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果实“不仅成为长期以来影响中美关系和中国对外关系的重要因素,而且使中国两岸骨肉同胞长期分离。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追溯产生“台湾问题”的历史却不难发现,其更深层的根源,是日本殖民扩张主义者使中国蒙受丧权辱国之耻的《马关条约》。1950年6月27日,杜鲁门宣称:“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

合国的考虑” ,公开否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这种公开

制造“两个中国”的论调所依据的“法理”,就是因为《马关条约》后台湾曾沦为日本的“殖民地”。吕秀莲为《马关条约》大唱赞歌,根本目的也在于鼓吹“台湾独立”,在于分裂中国。

日本通过《马关条约》侵占台湾,不仅使台湾人民长期遭受殖民统治者的剥削和压迫,而且使日本通过“西学”特别是“德学”而得出的“弱肉强食”和“皇道主义”的殖民扩张主义结论,得到了实践,使日本在朝鲜和“满洲国”建立殖民统治,以及鼓吹“大东亚共荣圈”,获得了“历史的经验”。简而言之,在整个日本殖民扩张主义的历史座标上,侵占台湾是一个“承先启后”的连接点。为了使本文的这一立论得到佐证,更为了进一步揭示日本在台湾推行的殖民统治政策及其整个殖民扩张主义政策的本质及其特征,笔者将着重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阐释和剖析:一、台湾“殖民地”地位是如何确定的;二、日本在台湾推行殖民统治政策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是什么;三、为什么说在整个日本殖民扩张主义的历史座标上,对台殖民统治是一个“承先启后”的历史连接点。《抗日战争研究》2000年第3期

《中美关系(文件和资料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34-235页。费正清:《美国与中国》(John King Fairbank,The U nited S tates and C hina),哈佛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77页。

日本在台湾推行殖民统治的本质特征

一 政治“存异”:台湾殖民地地位的“确定”

1895年,日本通过胁迫中国满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而占领了台湾。台湾的占有,使当时急于对外通过和欧美列强修订不平等条约以获得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对内通过制订宪法以保障国民平等权利和义务的明治政府,面临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即如何认识台湾的地位,如何处理与台湾的关系。显然,日本以往对外关系的原则对台湾是不适用的,因为既然台湾已纳入日本的版图,那么当不属于“国外”而属于“日本的一部分”,并且根据当时的规定,在占领台湾的两年“过渡期”以后,凡仍留在台湾的居民,一律加入日本国籍。但是,台湾居民是否应享有与日本国内居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应在当地建设与日本本土一体化的文化?对此,缺乏“历史经验”的明治政府尚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方案。因此,在占领台湾以后,日本统治者一方面竭力镇压台湾人民接连不断的武装起义,一方面围绕如何确定统治台湾的基本方针,进行了一系列探讨。

1896年1月,日本台湾事务局委员原敬,向首相伊藤博文递交了一份题为《台湾问题二案》的著名的意见书。在这份意见书里,作为统治台湾的基本方针,原敬提出了两个方案:一、将台湾作为殖民地进行统治;二、虽然台湾和内地(日本本土)在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但不能视之为与殖民地同类的地域,而应视之为“内地”的延伸。作为个人意见,原敬以德国对阿尔萨斯和洛林的统治,以及法国对阿尔及利亚的统治为例,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案。

〔日〕原敬:《台湾问题二案》,载伊藤博文编《台湾资料》,秘书类纂刊行会1936年版,第32页。

《抗日战争研究》2000年第3期

然而,在内外政策方面追求“平等”的日本最高决策层无意使台湾和“内地”享有“平等”的地位,他们更倾向于接受原敬提出的第一个方案。1896年3月,明治政府颁布了《关于必须在台湾施行的法令之法律案》。经过帝国议会的激烈争论,该法案最后作为为期三年的临时立法而获得通过。这一史称“六三法”的法律,给予了台湾总督以制订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的权力,使台湾在法律制度上具有了“特殊地区”的地位。赋予总督强大权力的“六三法”,不仅使无视台湾民意的独裁体制得以确立,而且使作为行政长官的总督拥有了立法权。但是,在以帝国宪法为根本的整个日本法律体系中,“六三法”究竟应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它是否属于违宪的法律?总督拥有特殊的“命令权”,是否侵犯了帝国议会的立法权?围绕这一问题,日本帝国议会进行了反复争论。有些人提出,鉴于当时的日本宪法尚缺乏关于“领土”的明文规定,因此有必要修订宪法,明确限定宪法的适用范围,将台湾纯粹作为殖民地加以统治。然而,明治政府为了避免引起日本整个法律体系的动摇,无意修订刚颁布不久的宪法,因此对这一问题始终态度暧昧。结果,根据“是否属于天皇大权所及的领土”这一判断标准,即根据“皇道主义”的原则,日本政府认为台湾“属于宪法适用范围”。但是,关于台湾居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即台湾居民是否和日本本土居民一样享有平等权利的问题,以及关于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有何区别,即关于“六三法”在日本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重大问题,却被搁置一边。

为了解决上述悬而未决的问题,1897年,台湾总督乃木希典向首相松方正义递交了一份“建议书”,提出帝国宪法中虽然没有领土规定,但在颁布帝国宪法的天皇敕语中所谓的日本领土,仅限于“古之所谓大八岛延喜式六十六国及其各岛,以及北海道、冲绳诸岛,小笠原诸岛”。另外,如敕语中的“我臣民即祖宗忠良臣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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