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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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现状及对策分析——以淮阴区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状况为参考样本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转瞬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已经一年有余,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如何,是否能有效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诉讼拥堵的突出矛盾,是否能实现纠纷解决低成本与高效率的目标,笔者以淮阴法院小额诉讼程序为分析样本,探讨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现状、问题、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小额诉讼制度实施后运行的基本情况及问题
自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来,法院逐步从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迷茫期走出,小额诉讼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行也逐步在走向正轨,笔者对淮阴法院2013年至2014年7月以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其基本情况如下:
2013年淮阴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0392件,民商事案件6587件,其中小额诉讼案件只有10件;2014年截1月至7月,淮阴法院新收各类案件6046件,民商事案件4124件,其中小额诉讼案件389件。
从案由划分,劳务合同154件,物业服务合同112件,医疗服
务合同23件,买卖合同22件,民间借贷2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14件,经济补偿金纠纷11件,金融借款合同9件,其他案由24件。在这389件小额诉讼中,以小额诉讼程序结案290件。其中通过判决结案的18件,占6.21%;撤诉的52件,占17.93%;调解结案的220件,占75.86%。由于当事人异议等事由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的案件99件,占全部案件的25.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约为15天左右,而同期简易程序平均结案时间为40.86 天,尚未有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申请再审案件。
通过上述数据统计,我们可以看出小额诉讼制度自运行以来,其运行状况并不够理想,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率较低。以淮阴法院2014年1-7月的收案情况来看,2014年新收案件6046件,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为389件,仅占全部案件的6.4%,从适用情况来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低,未能有效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压力。
2、适用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从上述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主要为劳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因该类型案件通常案件标的较小、案件很容易集中爆发等因素,所以该类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审理较多。这也反映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状况未能在全部案件类型中广泛适用,其程序价值意义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3、平均结案时间较长。从上述数据统计可以看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为天,而淮阴法院的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结案平
均结案时间为天,考虑到小额诉讼程序只有一个月的审限因素,因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结时间并不短,可以说在诉讼效率上并未有明显的体现,未能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强调效率的立法目的。
二、小额诉讼程序运行情况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之所以造成审判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不理想,未能充分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其中既有小额诉讼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法院审判管理方面原因,当然还有诉讼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认识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1、小额诉讼启动程序不明确。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结合民诉法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了具体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但小额诉讼程序是由法院强制适用,还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并不明确,这就造成法院小额诉讼立案的困难。
2、小额诉讼程序转换难。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其独立性的的核心体现在程序价值是满足司法大众化的需求。但因立法规定的原因,导致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官认为案件事实复杂,不适宜用小额程序继续审理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程序如何转换。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直接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这无疑造成了案件审理周期的延长。
3、小额诉讼程序救济难。由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不能上诉,而申请再审相对于上诉而言,门槛无疑是抬高了一步。省高院的司法文件也明确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规定,若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案件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一般应由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因此,小额诉讼程序救济就相对困难。
(二)诉讼当事人的原因
1、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担忧。立法中选择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一审终审是该制度的最大特点和亮点,但从目前该程序的运行来看,一审终审也是该制度难以推行的最大障碍之一。当前,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高,造成诉讼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担忧和不信任。尽管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希望尽快处理纠纷,但基于对一审法院的不信任还是不愿意丧失上诉权。另外,部分希望通过诉讼程序拖延时间的被告,也不希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陌生、不理解。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推行时间还较短,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价值在审判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完全释放。因此,诉讼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还很陌生,缺乏认同感。法院以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时还会造成当事人的误解。有的当事人甚至认为,法院为了多收取诉讼费用,不愿意办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三)法官自身的原因
1、小额诉讼程序给法官带来的审限压力。由于立法规定使用小
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只有一个月,而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顽疾没有得到改善,加上送达难问题的困扰。因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会给法官带来巨大的审限压力。法官们的普遍反映小额诉讼案件审限过短,办案压力很大,遇到小额诉讼只能优先处理,否则很难正常结案。
2、小额诉讼程序给法官带来的办案质量压力。由于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缺乏二审纠错功能,这就必然要求法官要提升案件的办案质量,否则案件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申请再审甚至信访,造成新的诉讼矛盾。从统计中也可以看出,目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的案件中调解率为75.86,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法官办案质量压力较大,法官试图通过调解,化解这部分压力。
3、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调解优先原则的误读。2012年12月27日,我省高院印发了《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其中第14条确立了调解优先原则,这给部分法官造成了错觉,认为小额程序应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笔者认为不然,调解优先原则并非小额诉讼程序的特色,也非上级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要求,应当说调解优先原则是贯穿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普遍要求,因而对小额诉讼程序一调再调,调而不判,是不符合上级法院纪要精神的。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对策和建议
在如何更好地做到诉讼公正、效率平衡上,小额诉讼程序以其低成本、高效率特点风靡全球,成为保障普通民众平等、高效实现诉权的一项制度,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根据本国司法实际设立了小额诉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