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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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10.12
【实施日期】2013.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科学反映了民政各领域的总量、结构和变化趋势,为民政事业发展、民政规划编制和实施等提供了数据支撑,在服务民政业务工作、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基层群众、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民政部门有效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在新形势下,为更好发挥民政事业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提高统计工作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统计能力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
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编制和机构设置情况,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在综合统计部门配置专职统计人员,在业务部门配置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各级民政综合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在本级统计工作负责人的监督下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统计人员所经管的统计历史数据、统计信息系统软件、统计工作档案等参考资料要一并移交,老统计人员要与新统计人员一起工作至少一个月方可离开。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培训。统计人员应当熟悉民政业务,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必要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要把握民政事业统计范围广、统计软件更新快、统计指标增加频繁等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上级民政部门要通过集体授课、实地指导、组织台账报表交叉审核等多种方式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应确保民政事业统计的工作条件,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人财物投入。